朋友借我10萬並把房產證交給我,寫了借條,並在借條上寫明瞭用此房產做抵押,有效嗎?

你就是我的夢45925378


因為題主和朋友都是自然人資格,所以必須得題主向朋友實際給付借款時,借款協議才生效。房產抵押協議自成立時即生效。但該效力對於題主來說沒什麼大影響。

另外,房產為不動產,它作為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其抵押權並未真正設立。

理由

1.效力:雖然題主所述的房產抵押協議和借款合同為了方便,都寫在了一張紙上,但是其效力應當分別看待。

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必須有實際履行的行為合同才生效)。只有出借人實際上向借款人給付借款之時起,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才生效。既然合同未生效,那對於雙方就沒有約束力,雙方可以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再行協商。

而抵押協議為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承諾成立合同,不需要實際履行,合同即為生效)。其生效遵循一般合同的生效條件,即合同成立時即為生效。因為抵押協議已經生效,所以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求,及時到不動產登記處辦理抵押登記,促進該抵押權成立。

2.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時才設立

《物權法》187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180條【抵押財產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另外,不動產登記的部門一般是在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所需的材料一般有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主合同、抵押協議,雙方的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各地有差別)等。一般需要雙方共同申請,也可以由一方帶著另一方的委託書來申請。

另外,不動產抵押登記奉行“房地一體”的主義,即借款人將房產進行抵押登記時,應將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如果未在辦理房產抵押的同時辦理使用權抵押的,視為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



廌法驛站


這樣並不安全,應該去房管局辦理抵押手續,拿到他項權證。我經歷過這種事情,哥們的妹夫要借錢,抵押了房產證給我們然後從我們四個人手裡借了四十萬。還保證了利息當時說的是每個月每人1500的利息。借條期限是一年,等到了一年我們開始要賬了他就找各種藉口拖,利息也沒在給了,由於自己哥們的親戚也沒過份要賬,直到三年後都急了去法院起訴用拍賣房產,可去了一查才發現他房產早已抵押出去,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優先,人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賣了房子只夠還他們的。

又過了兩年他已經和哥們妹妹離婚了,人都找不到了,可巧我的律師朋友無意中查到他新買了套房子,首付交了三十五萬,我們就直接去法院申請查封,最後他不得不出來一人還了9萬,十萬塊錢五六年一分沒賺到,還讓老婆老媽埋怨好多年,真是虧死了


我只看著不說話


朋友向你借錢,給你寫的借條並簽字,這個借條是肯動有效的。以房產證做抵押的話,也並不是就安全,這裡的風險會很大。

我的一個朋友就經歷過此事,當時情況也一樣,借錢給別人並在欠條上註明了以某某房產作為抵押。不過最後出事了。那人借錢以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好倒閉直接跑路了,隨後我朋友直接上法院起訴要求保全房子,不過到法院一瞭解,結果傻眼了。這房子不但有銀行貸款100多萬,同時還有很多借款人是同樣以房子做抵押借款給那人。最後法院拍賣房子以後優先還銀行的錢,剩下的一點給其他人分,我朋友借了幾十萬,最後只拿了兩萬多點,差點律師費都不夠。

所以借錢之前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最好對對方的為人要了解,而且對對方的近況也要了解,不要以為有房子做抵押就安全了,他能抵押給你,也可能會抵押給別人甚至是銀行。萬事要小心。


嘉佑tx


這種情況經常遇到,總的來說,多數是一個圈套,借出款的人,搞不好就會被坑。

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你把錢借給他,如果借條本身沒有歧義,有借款人的簽字,借條是有效的。

其次,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和放一張白紙沒什麼區別,基本上沒有任何作用。

道理在這裡:

第一,房屋的權利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房管局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不做他項登記,基本上對於房屋的所有權沒有做任何變更和限制,換句話說,房子還是他的。

第二,房產證這種紙質的憑證,可以憑房主的身份證掛失和補發。他前邊把房產證給你,後邊把房產證掛失,你手裡的證書就是廢紙一張。

所以說,這種事情看似天衣無縫,實際上風險很大,遇到人品有問題的人,很容易設置這樣一個圈套把你坑了。

這種事情怎麼處理呢?

如果可能,叫他和你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一個他項權利證書,你把他項權利證書拿在手裡,然後再借給他錢。注意要在合同中約定,本次借款以某某房產做抵押,如果對方不按期歸還欠款,你有權利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原房主必須無條件配合,否則要支付違約金。


淮北日月升


你所描述的問題裡包括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民間借貸,另一個是不動產抵押。當你把十萬元交給你的朋友時,你們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就是上述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還款時,你可以拿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會判令你的朋友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你們二人在借條上寫明瞭用你朋友的房產做抵押,相當於抵押權合同成立。而抵押權是物權,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取得對你朋友名下房產的抵押權,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抵押權無效。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在不動產權證後會有相應的記載。

最後還要提醒你,雖然你的朋友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你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只要他把房產證登報掛失,然後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新補辦一個新的房產證,那麼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成了一張廢紙。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賣,你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點贊關注和我一起討論。


榨汁小二郎


這是我們做律師經常見到的借條,借款人出具借條,並且在借條上註明用某某某房產作為抵押,甚至有些還把房產證給到了出借人。就借條本身來說,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借貸合同成立,也約定了房產抵押,看似天衣無縫,實則不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是一種優先權,即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以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不動產抵押是否成立跟合同訂立並沒有必然的聯繫,而是跟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有關,如題所說的只是簽訂了帶抵押的借條,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合同也成立,但是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不成立,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所以我們特別提示,以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的,寫了抵押合同、給了房產證都沒有用,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


律師老朱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只要他簽字借條就有效,但以房產證作抵押這種抵押方式是無效的,而且潛在的風險也很大。

借條是雙方債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只要對方簽字那你借出去的錢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只要對方給你寫了借條,並簽字確認,那這個借條就是有效的。按照這個借條的相關規定,到期之後對方沒有正常還款,你可以以這個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但是對方還錢不是因為他把房產證押在你這邊,而是因為這個借條的法律效力,有了這個借條之後,你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只有在對方不願意還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採取強制措施,比如通過拍賣對方的房子來用於償還你的欠款。

但在寫借條的時候有一個地方必須也要引起注意:

第1、對方簽字必須是本人簽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會通過一些小手段來規避本人簽字,比如故意寫錯字(比如把開寫成井)、或者以其他藉口離開現場,讓別人代你簽字等等,出現這種情況下,借條是無效的。

第2、借條利息的約定。如果你們雙方借錢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條裡面明確寫下來,如果你不在借條上寫下來,那對方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產證借條抵押並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



雖然對方把房產證給了你,而且在借條上約定用房子做抵押,但這種抵押並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較大的風險,我給你說一個真實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風險了。

前幾年我也曾經接觸過一個客戶,他當時也是把錢借給了他的朋友,因為雙方比較熟悉,所以在借錢的時候也只是在書面上說以房子抵押借了20萬塊錢,而且他那個朋友也把房產證押在他那邊,但是雙方因為相互信任,而且為了簡便手續,所以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剛開始的時候這個事情並沒有什麼大的影響,他那個朋友第1次借錢都是按時正常還款。也正因為有了這個信任,所以過一段時間他朋友又以原來那套房子作為保證向他借了30萬,雙方還是隻是在書面上說明以房子做抵押,並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在這次辦理的時候,他那個朋友的房子是乾淨,沒有任何貸款,也沒有任何抵押,這樣表面看起來是沒有任何風險的,畢竟他朋友的房產證在他那邊。

但是等到還錢的時候,他那個朋友因為生意失敗,沒法正常還錢,然後他就準備向法院申請把他朋友的房子拍賣掉,然而等他去申請法院處理的時候才發現他那個朋友的房子已經賣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賣的。

然後這個朋友就覺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產證明明在自己手中,為什麼法院還可以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呢?其實光有一本房產證是沒有什麼法律效力的,因為別人可以房產證丟失的名義掛失之後再重新辦理新的房產證,新的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後,那就可以抵押給別人辦理貸款,後來因為這筆貸款沒能力還,所以別人就向法院申請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

而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房產拍賣所得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償還,第一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償還,剩餘的錢其他抵押權人依次獲得償還,而這裡所謂的抵押權是以在房產登記部門的備案為準,而不是以誰拿到房產證為準。

如果你手頭拿了房產證,而且借條明確表示以房子抵押用於借錢,這種情況下,房子拍賣所得會優先用於償還有抵押權的那些人,還清有抵押權的債務之後,如果剩餘資金那才會還給你,如果沒有剩餘資金,那房子拍賣所得就不會用於還你的錢。

類似的問題目前在民間借貸當中經常會發生,很多人以為有了房產證,而且有了借條就以為借錢就萬無一失,於是忽視了要通過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手續辦理,結果到最後只能吃了啞巴虧。

所以在這建議下大家,如果借錢以房子作為抵押,一定要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登記,只有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了那抵押權才會有效,否則以房產證抵押就是一個空頭支票。


貸款教授


我在銀行從事信貸業務,經常與抵押貸款打交道,我想我可以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在借條其他要素齊全的前提下,借條本身是有效的。

如果把借條視為主合同的話,一般而言,它以金錢的給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完成金錢給付後,合同(借條)即已生效。


其次,房產證交給你,並不代表對方把房產抵押給你,抵押是無效的。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所以,要想抵押成立,借貸雙方必須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前往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通過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證後,才表示抵押權已經設立,債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問題引申:持有對方房產權證,是否能達到法律上的救濟意義呢?

恐怕無實際意義。首先上文已交代,如果沒有去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沒有設立的;其次,單純佔有產權證,債權人並不能對債務人的房產交易行為產生任何限制效果,甚至對方可以通過掛失補辦的方法重新取得一本新的產權證。


夏目有人贊


根據你所述內容,事情本身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是借貸法律關係,二是抵押擔保法律關係。

構成借貸法律關係,但並以定構成抵押擔保法律關係。因為形成法律上的抵押權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具備。具體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關於抵押合同效力的問題。《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只要不具有無效情形,合同原則上都有法律效力。既然合同有效,原則上可以主張合同權益,即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抵押權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關於抵押權效力的問題。在抵押權效力何時產生問題上, 採取了登記要件主義模式, 即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必需要件,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抵押合同的債權性效力與抵押權設立的關係問題上, 採取了區分對待的方式,。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你在借條上籤訂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你並未形成抵押權,因為不動產抵押是以進行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


廣州張律


借條有效,抵押條款也有效,但抵押權並未成立。

理由是:抵押條款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成立並生效,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但抵押權必須到有權機關進行登記,才能成立,才具有了公示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

後果是:一旦發生糾紛,如果房產還登記在債務人名字,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債權人對房屋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如果房產已經變賣、設定抵押權、被查封,債權人就不能優先受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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