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六安擬禁止29類不文明行為……


徵求意見!六安擬禁止29類不文明行為……

《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更好開門立法,立出良法,現將《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信函方式,郵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4號樓108室,郵政編碼:237000;電子郵件方式,郵箱:[email protected];傳真方式,號碼:0564-3378552。

來函來件,請在信封表面或者來件主題註明“立法徵求意見”字樣。

附件:《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2020年2月17日

六安市委宣傳部(文明辦)


《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工作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相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社會文明風尚行動,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五)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和投訴;

(六)做好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開展。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舉止。遵守公共場所禮儀和管理規範,衣著得體,言行得當,不喧譁,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用電梯時先出後進,友善對待問路人,彰顯城市風采。

  (二)文明持家。鄰居見面問個好、鄰里有事搭把手,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孝敬長輩、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儉節約、室內外整潔、鄰里和睦,爭創文明家庭。

  (三)文明用餐。文明餐桌,不剩飯剩菜,遵守餐桌禮儀,合理消費。

  (四)文明婚喪祭掃。紅白喜事不攀比,移風易俗,不大操大辦、攀比鋪張。婚事從簡,減輕人情負擔;節儉辦喪,節地生態安葬,以獻花、植樹、網上祭奠以及清掃墓碑、誦讀祭文等方式開展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禮讓斑馬線,車讓人,人快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愛護交通工具及其設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應當在規定地點或者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行駛應當禮讓行人;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六)文明施教。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優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預防校園欺凌現象發生,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七)文明行醫就醫。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應當弘揚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醫風,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不過度醫療;患者及家屬應當自覺遵守醫院相關規定,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醫患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八)文明上網。不信謠傳謠,登錄互聯網、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使用文明用語,傳播積極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揚真善美、引領新風尚、傳遞正能量。

  (九)文明綠色生活。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強環保意識、生態意識,樹立尊重自然、愛護自然的綠色價值觀念。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日常廢舊物品,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助力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汙染物排放。

  (十)倡導市民主動參加紅色文化活動,瞻仰革命先輩,發揚紅色精神。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內吸菸;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紙屑等雜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路面、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小廣告等宣傳品;

  (五)在公共綠地隨意採花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種菜、損壞公共設施;

  (六)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七)違反規定佔道經營;

  (八)在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影響鄰里關係或者有礙觀瞻的物品;

  (九)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十)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木柴、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十一)攜犬出行時不束犬鏈、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主動避讓他人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及時清除犬糞;

  (十二)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在居民正常休息時間(中午12點至14點,晚上22點至晨6點)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環境噪聲汙染;

  (十四)佔道辦理喪事妨礙通行,播放哀樂或者其他活動的音量超過環保標準、影響居民正常休息;

  (十五)在工作和生活區域、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音,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

  (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遵守乘車規則,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在公共交通工具內赤膊、霸座、踩踏座椅、喧譁、吵鬧、謾罵、打架;

  (十七)駕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隨意變道、加塞、在無交通信號燈的路口以及斑馬線處不禮讓行人,違反規定停車、使用遠光燈、鳴喇叭,違反規定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公交專用車道;

  (十八)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擲物品;

  (十九)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在機動車道行駛,違反規定停車、載人、載物;

  (二十)行人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機動車道上行走、發售物品或者乞討,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十一)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優先通行;

  (二十二)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劃定或者設置的車位、車庫以外區域,妨礙通行或者佔用消防通道;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十三)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故意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接觸、碰撞,索要財物;

  (二十四)出租車拒載、甩客,載客時故意繞道行駛、利用對講機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保持空車指示燈打開狀態、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人員、溢價收費;

  (二十五)在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出口或者鬧市區喊站攬客;

  (二十六)利用網絡發佈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暴力信息,詐騙及攻擊、謾罵他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十七)隨意擺放、毀壞共享單車;

  (二十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的不文明行為。

  (二十九)禁止在革命遺址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廣告、標語牌,懸掛、張貼宣傳品。禁止革命遺址保護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文物、牆壁、碑石、櫥窗上刻畫、塗抹、留名、題字。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根據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載能力和停放設施資源,科學設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總量,引導企業合理投放車輛,防止盲目擴張,干擾城市正常運行,實現有序發展。

  自行車(共享單車)互聯網租賃運營公司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避免影響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應當在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並擺放整齊。禁止故意損壞、侵佔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時,公民應當積極配合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告職責,不隱瞞、緩報或者謊報,不信謠傳謠。

第三章促進與保障

第十三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召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督導、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科學規劃、合理佈局,建設完善、維護管理公共服務設施,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邀請人大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聽取和審議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信用激勵機制,建立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將公民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可以將文明行為信用積分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與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建設結合起來,增進鄰里交往、互助,共同營造平安、和諧氛圍。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第十八條 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錶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根據自身能力向有需要的人,及時提供幫扶、救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見義勇為、參與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無償醫療捐獻、關愛特殊群體的行為人進行鼓勵,完善相關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文明行為促進作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對違法行為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十一條 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基本信息。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或者拒絕出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證實其身份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並作為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現場記錄應當明確、具體、規範。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等模範人物和先進事蹟。採取措施維護模範人物合法權益,為其解決實際困難並提供相應禮遇。

第二十四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媒介應當設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本條例沒有明確具體處罰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且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其他對禁菸場所(區域)負有管理責任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貼亂畫、亂種亂養、亂堆亂放等行為,損害公共環境、影響市容或者生活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不及時清除攜帶犬隻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等排洩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罰款;不能將排洩物處理乾淨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可以暫扣犬隻,或者沒收犬隻,由公安機關吊銷養犬登記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攜帶犬隻(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出戶不束犬鏈的,遛犬時不注意避讓行人或者不採取約束措施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可以暫扣犬隻,或者沒收犬隻並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項、第十六項至第二十三項、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出租車駕駛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項規定喊站攬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進行管理,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九項規定,由六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機構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行車(共享單車)互聯網租賃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車,造成亂擺放問題嚴重影響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進行管理,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而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應當公正嚴格執法,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交督查、紀檢監察等部門督促落實、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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