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了公章辦了手續的公司擔保不一定有效哦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了公章辦了手續的公司擔保不一定有效哦

在公司日常經營或個人日常事務往來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對方提供第三方公司作為履約擔保的情況,有可能提出第三方公司提供擔保的自然人就是這個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甚至是實際控制人。那麼第三方公司蓋了公章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簽了字的擔保合同是否有可能無效呢?答案是:有可能無效。鑑於此,本文要對接受公司提供擔保一方作出特別的提醒。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了公章辦了手續的公司擔保不一定有效哦


正文

公司未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此前也出現過諸多的訴訟案件,關於此《公司法》第16條規定如下: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很多擔保人公司以此條為依據主張擔保無效,司法實踐中多因為此條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確認擔保有限。但是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的條款使此後的審判可能出現不同於以往的判定,需要特別提示。

《會議紀要》第17、18條作出了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提供擔保的明確。《會議紀要》的條款將擔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重點轉到債權人是否善意這個點上來確認,對此,債權人就需要特別注意自身的後續舉證問題了,因為善意惡意需要通過一些形式要件去體現。

《會議紀要》還區分了兩種情形的擔保:

首先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排除了被擔保股東的表決權,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的,則債權人只要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數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

上述這些條文的內容總結看來,此後債權人在與擔保人簽訂擔保的協議時就不能簡單確認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字或公司蓋章這麼簡單了,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查詢確認被擔保主體是否為擔保人的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 要求擔保人提供公司有效章程;

3、 查詢擔保人的工商信息,以確定其股東/董事人數及具體信息;

4、 要求公司提供有關同意擔保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方公司擔保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大保障,故在設立擔保時一定要慎重和嚴謹,切勿因為不好開口或疏忽最終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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