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自己發燒、與武漢人員接觸過……竟是人為烏龍?謊報疫情,怎麼能行?

報稱自己發燒、與武漢人員接觸過……誰知,這竟是人為造成的一場烏龍。

2020年2月13日12時,封丘縣魯崗鎮的時某(女,1989年6月出生)在其居住的新鄉天下城小區撥打封丘縣120急救熱線,稱其本人發燒,有和武漢人員接觸史。

封丘縣120接報後,迅速組織縣人民醫院醫護人員穿戴防護裝備前往處置。後經細緻核查,時某並沒有與武漢人員接觸過,其身體健康,所報情況不屬實。

原來,時某因與他人糾紛久拖未決,為洩私憤竟撥打120謊報疫情。在抗擊疫情關鍵時期,時某的荒唐行為浪費了醫療機構人力、物力資源,擾亂了封丘縣人民醫院秩序,影響了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封丘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依法對時某予以治安處罰。

稱自己發燒、與武漢人員接觸過……竟是人為烏龍?謊報疫情,怎麼能行?


法律鏈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在此告誡

針對疫情期間

涉疫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將持續重拳打擊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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