棲霞市檢察院採用委託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模式辦理審查逮捕案件

棲霞市檢察院採用委託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模式辦理審查逮捕案件

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訊問工作,做到既嚴格依法辦案維護穩定,又嚴格落實隔離防控工作要求,棲霞市檢察院根據上級院工作要求,首次採用委託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的模式,委託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書面聽取意見。

2月14日,受案當日即批准逮捕一涉嫌搶劫、強姦(未遂)案犯罪嫌疑人,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了供堅實有力的司法服務和法律保障。

截至目前,棲霞市檢察院已經採取委託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模式辦理審查逮捕案件2起。

棲霞市檢察院採用委託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模式辦理審查逮捕案件

上級院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疫情防控期間應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

“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書面聽取意見,由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及時收回審查附卷”。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工作的通知》

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刑事案件辦案部門擬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

下一步,棲霞市檢察院將立足檢察工作職能,嚴格貫徹落實最高檢、省市院工作部署,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為維護棲霞經濟社會穩定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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