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審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內;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內;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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