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另一乘客馬上制止,情急之下一拳打死對方,會怎麼判決?

相安麗


這種情況發生概率很小:首先能一拳致死人,說明你有一定力氣或武功,有力氣或武功的人,制止狂怒的暴徒,四兩拔千金,制止暴徒遊刃有餘,這個力道是有分寸的;其次若在制止中,對方由犯病加狂怒在外力作用下悴死,屬於意外死亡,應不屬於防衛過當或過失殺人;其三從事件發生的情景來分析,暴徒搶奪方向盤,不僅危害駕駛員的個人、車上所有的人身安全,也危及行人車輛和公用設施的安全,在突發情況危急情況下,出手狠點猛點,制止危害人員和財產的情況發生,是本能的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受到表彰,而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信天翁9239




如果發生有人搶奪公交車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而有乘客站出來加以制止,在這千鈞一髮之時,將搶奪方向盤的人一拳打死,而一車乘客卻倖免於難,你說法官應該怎麼判?兩種可能,一是見義勇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方肯本就不用下達批捕決定書,所以,進不了審判程序; 二是果真進入審判程序,法官會當庭宣判: 打人者適用《刑法》第二十條,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庭釋放。

我設想的結局應是這樣!

看如今,凡是公交車上有不法侵害公交車司機的犯罪行為,無動於衷的乘客多,勇敢上前制止的少,所以,才有掌摑公交車司機,拳打公交車司機的腦袋,搶奪司機手中方向盤的違法行為屢屢發生,屢禁不止,一拳致違法者斃命,而挽救全車人性命的這樣見義勇為者太少了。但我不是鼓勵以暴治暴,我是鼓勵上前制止,但真的出現違法者被一拳致死的事情發生,我們的法律應當傾向於見義勇為者,結局就是制止者無罪!不需要經過法庭判決,這是人民大眾的呼聲和願望!

看幾起危害公交車行車安全的案例。

2011年12月23日,哈爾濱340路公交車上,一名女乘客與司機發生口角,上前搶奪方向盤,拔車鑰匙,爭執中公交車失控撞到人行道上指示牌的鐵柱上,司機死亡,17名乘客受傷,如果當時有人站出來制止,悲劇就不會發生。

(哈爾濱340路公交車,死亡1人,受傷17人)

2018年10月29日,重慶萬州區22路公交車,一女乘客因坐過站,先是與司機發生口角,後變成肢體衝突,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撞上對向駛來的一輛小車,然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一車15人,全部沉入江底。如果當時有人揮拳打倒那名女乘客或上前制止,慘劇就不會發生。

(公交車墜江地點: 萬州長江二橋)

下面,我們在看一個正能量的例子。上個月的6月7日,在浙江金華的211路公交車上,一名男子瘋狂搶奪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在危機時刻,14歲初三女生王嫣死命拖住該男子,為司機處置車輛贏得了寶貴時間,挽救了一車人的性命,被省婦女兒童基金會譽為“守護公交使者”稱號,獲獎金五千元。

有人認為,即使見義勇為也要有個度,不能把人一下打死。我不這麼認為,當危及全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時,見義勇為者一拳把違法行為人打死,從而保住了一車人的生命,這種見義勇為行為是值得提倡的,不具有違法性,這和警察在制止暴力犯罪時,一槍將歹徒擊斃,性質是一樣的。

最後,以法律為準繩,看看法律是怎麼解釋的,眾人就知道我說的有沒有道理了,也是最後對題主的答覆。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打開車窗看景色


如果有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有乘客馬上制止,情急之下把搶奪方向盤的人打死,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當有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時,是典型的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對此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甚至車毀人亡的慘重損失。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鼓勵和支持人們在這種千鈞一髮之際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去制止這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

通俗一點講,乘客主動站出來在公交車上制止掄奪方向盤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於把犯罪嫌疑人當場打死,其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這種緊急避險行為只導致犯罪嫌疑人一人傷害,相比較公交車上眾多的乘客安全來說,所造成了損害顯然要小於避免的損害。

綜上所述,乘客在公交車上當場制止並打死搶奪方向盤的犯罪嫌疑人,屬於正當的“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這種情況,通常在公安機關就會以無罪當場釋放,更不存在由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去判刑的問題。


潤友


如打死的人本是罪犯黑惡霸,想製造恐怖事件,在這情況,正義正直之人,俠肝義膽之人是肯定出手,去制止出手罪犯,情急打死黑惡霸份子,除一大霸,我表揚,我有發同獎。注☞如果在鬥罪犯分子黑惡霸時,打死打殘缺德之徒他們活該,你肯定無罪表揚,打傷你正直正義優學優品之士,他們罪之罪更加罪重判。如你在動手過程中受傷,需要冶療,我1歲前,就開辦國際紅十字會A6以上,每家註冊啟始資金1億個零起(保障資金)(旅遊禮品)雙註冊,全頂級博士後導師以上主冶醫生,及醫護人士,國際醫用器械A級品,同家人一起,吃喝拉撒住,A6待遇。表彰正義正直之人,其間所有費用除惡除霸俠義之士療養旅遊7國以上一般21天至33天,住五星級套間2100美金以上,平均最後一餐近百萬美金大餐帶全家一起。,如美國夏威怡,加拿大.美國合辦加斯維加斯……國際航線,水城(三國自選一,加拿大梅公河.意大利威尼斯.美國水城,回國時有近6.86萬或以上現金及個人.如巴黎時裝國際八家品牌,夏4.春秋4共8套近百萬美金……全家禮品百萬以上)為一體近百多家(在國際大都會),冶療旅遊我作為一正義正直之士,肯定當場得好市民獎,巾旗。但先要跟警察和車上眾人一起去公安局.特警作個事情筆錄,個人身份證,真實個人絕對正義優正之士,才行。陳志剛陳智聰瓏陳智明


陳志剛720615陳智聰隴


因為他人搶奪方向盤,而出手過重或失誤致死的,我認為應該是無罪的。在討論有罪無罪之前大家可以先討論下前面的問題;就是故意搶奪方向盤是個什麼性質的行為?輕點可以說是危害公共安全,重了可以是故意傷害罪蓄意謀殺罪。如果一車幾十個人因為他人故意搶奪方向盤傷亡慘重的話。這種人是不是可以當做恐怖份子對待?而在這種自身以及大眾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因出手制止危險份子,而造成的傷亡難道不是正當防衛?難道非要造成車上乘客死亡後,才等你們警察部門來處理。這個時候不覺得為時已晚嗎?說到最後我還是覺得對於故意搶奪方向盤的人,因他人出手制止而出現傷亡的那是自找的。當自身性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出手屬於自衛。當公共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敢出手的乃國之棟樑,人民英雄。應當表彰而不是追究事後責任。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天條大道


假如一個人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另一個乘客在制止的過程中一拳將其打死,這位幫助司機解圍的乘客可能面臨的結局並不是唯一。

1、現在,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乘客在乘坐公交車的過程中,以各種方式妨礙公交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搶奪公交方向盤,是最為典型、也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對這種行為不以為然,覺得這只是一些簡單的事情,而根本不知道這是在犯罪。

因此,很有必要在這裡再次給大家做個普及,一切影響公交司機正常駕駛的言行,都屬於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必須負刑事責任,一般要接受三年為起點的有期徒刑。所以,忠告個別乘客,別因自己的自私、衝動和無知,而做出搶奪方向盤之類的不理智的事情,否則追悔莫及。

2、接著回到這個話題本身,首先可以肯定,乘客阻止搶奪方向盤者的行為是正確的,也是值得鼓勵的。那麼,如果乘客在阻止的過程中不慎將搶奪方向盤者打死,一種情況,乘客的這種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因為搶奪方向盤者的行為對整車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所以,進行阻止的乘客既是在替自己也是在替公交車司機及其他乘客實施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不慎將搶奪方向盤者打死,也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因為見義勇為乘客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3、第二種情況,儘管乘客阻止搶奪方向盤者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也是在實施正當防衛。但如果不慎一拳將搶奪方向盤者打死,有可能會被認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從而構成防衛過當。假如這樣的話,那見義勇為的乘客有可能會被認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甚至可能會被認為是故意殺人,不過,這個概率不大。

簡單的講,如果乘客在阻止搶奪方向盤者實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過程中,不慎一拳將其打死,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可能不需要承擔。主要看從哪個角度去看待乘客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其實,關鍵還是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定,關於這一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統一的標準答案。不過,我們一般人會更傾向於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的乘客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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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如果有人在公交車上情緒失控,搶奪方向盤,我會立即上前阻止。如果對方不聽從勸告,更加瘋狂,而我忍無可忍,一失手打死了對方,之後無論法院怎麼判決,我都無怨無悔,因為犧牲我一個,救了一車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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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駛中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根據2019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如果為了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屬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事後要妥善保護事發現場,收集證據,特別是行車記儀錄。


回望南沙永暑礁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在危險路段、高速路上發生搶奪方向盤的情況,旁邊的乘客一拳打死搶奪者,應該不會被判為有罪。如果是在普通路上、車速較慢時,旁邊的乘客一拳打死搶奪者估計會被判為過失傷人致死,原因是發生搶奪時危險程度較低,致人死亡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程度。還有一種情況是連續毆打搶奪者致其死亡,這種估計也會被判為過失致人死亡。


森林206081367


這個問題只能是假設,因為在實際生活中,一拳是打不死人的。如真的碰到這種情況,那麼那個搶奪司機方向盤的違法人是患有基礎疾病的,比如心血管疾病,或有先天性的心源性疾病,才會出現突然死亡,那麼充其量就是個誘發因素,並不是真的被打死。鑑於當時的緊急情況,那麼出手制止那個違法的人因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應該是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的。不過那個出手制止人的方法還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畢竟制止那個違法人不一定非要用拳頭去解決,比如完全可以把他拉開推到一邊予以制服。所以在民事賠償上可能要對死亡者作出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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