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曝光臺」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面對複雜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呼倫貝爾市公安機關堅決落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職責任務,制定下發了《呼倫貝爾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截至2月12日18時,全市公安機關已辦理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10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行政案件105起,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創造了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普法工作,現公佈部分典型案例。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案例:2020年2月6日19時許,新左旗居民高某志拉乘外省籍人員王某海準備通過新左旗杜拉爾疫情檢測站進入呼倫貝爾市轄區,檢測站人員依據政府發佈的通告對王某海進行勸返。7日2時23分許,高某志將王某海藏匿在車內,再次通過杜拉爾疫情檢測站逃避登記檢查進入我市後被查獲。公安機關對高某志、王某海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分別處以罰款200元行政處罰。


案例:2020年2月9日17時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間,呼倫貝爾市新城區一小區居民戴某春和其女友潘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依據政府通告本小區已經實行封閉管理,非本小區居民不能進入的情況下,兩人不聽勸阻,從小區東側小門處的柵欄翻越進入小區,鑑於兩人明知且經勸阻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兩人作出罰款200元行政處罰。


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案例:2020年1月26日,滿洲里市扎賚諾爾區居民李某柱編造“緊急通知,病毒已到滿市扎區,現武警公安人員已對靈泉某樓採取戒嚴措施”等內容的虛假信息發佈到微信群內,該信息又通過崔某營傳播至其他群內,造成社會恐慌。公安機關對李某柱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疫情防控曝光臺」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案例:2020年2月4日,鄂倫春旗某超市業主李某偉在全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用手機在本地多個微信群發佈兩段視頻並解說“要停物資,一下就停了,沒處吃東西”“昨天晚上去好幾個超市架子都是空的,多選點”。經查,李某偉因過年前進的貨快過期了,想通過視頻擴大宣傳多賣貨,編造錄製兩段視頻發佈到多個微信群,李某偉被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疫情防控曝光臺」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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