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陳大帥ing


回答,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土地歸誰,土地已確權,戶主肯定是老人們名額,但是女兒出嫁,戶口遷走於沒遷走都沒有關係,土地的歸屬權屬於女兒,有女兒來繼承,使用和管理,但是沒有買賣的權力,可以扭轉,出租,更可以流轉,女兒必須做到把土地使用證,必須更證,把老人的戶主更為自已名稱,因為土地上級有規定,可以長期往營和使用,三十年不動,這樣手續完善即合理又合法,任何人沒有權力干涉,更沒有任何權力侵佔,村集體也有權力收回,可以長期使用和經營。但是國家需要辦國企和修建高速公路,必須給予,但國家佔地,有補償文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其它補償費用,老人沒兒,土地和其它所有權,有女兒必須繼承,沒有凝問,即合理又合法,其它單位和集體無權干涉。


萬則紅


不著,我大伯大娘出車禍意外去世了,他有三個女兒。辦喪事時請我爸去說一切我爸做主。結果他三個女兒意見不統一,村裡長輩安排我弟打帆,最後他女兒聽他舅的讓他舅的孩子打帆,我弟說不合理,兩家鬧矛盾。現在關於大伯家的地,房子我爸都不插手。我爸只管去給他哥嫂子上上墳,修水管攤他家的費用了也是我爸出。希望兩家以後不要有利益衝突了,因為我大伯已過世了,大伯親,不代表和他女兒親。只要她家三個女兒用不到我爸,我們當晚輩的除了去上墳認大伯,其他人就當陌生人好了。最討厭給他家辦事了我爸是親叔,不用了,孩子連個長輩都不喊,看見了也當不認識。


手機用戶6542274702


我說一個我爺爺鄰居的事,跟這個情況一樣,這個老人有個女兒,老人還有哥哥或者弟弟,他去世了,女兒嫁人戶口遷出,但女兒得不到老人的房子或宅基地,但老人的侄子是本村的,然後把老人的房子和宅基地賣了(就是集體土地),我還和我爸去老人女兒家談買那房子都談好了,結果老人去世女兒不當家被侄子賣了,最後這事就算了


良心論斷


好像是一零年,我外婆村發生了一起老人去世後,老人的出嫁閨女和老人的親侄子就土地繼承爭搶起了衝突的事件。


外婆村人多土地少,村裡土地多的農民特被人羨慕,秋天往家裡收穫各種糧食的場面讓土地少的村民分外眼紅。

老盛家當年家中有四個閨女,趕上分土地的時候上有父母,下有四個閨女,一大家子八口人,自然分到的土地比別人家中多一些,老盛種了一輩子莊稼,所幸是四個閨女,沒什麼經濟負擔,日子過的平平穩穩。

後來閨女們都出嫁了,老盛的妻子過世後,因為身體緣故,老盛在閨女們的勸說下把土地讓給侄子種,但沒過戶,閨女們提前叮囑:給誰種都行,但那是咱家的地,有我們姐妹四個的一份,千萬不要過戶給別人。

一開始侄子種著地倒是相安無事,提過土地過戶,但被老盛拒絕了,一零年春天老盛去世了,等老人安葬了以後,種著老人土地的侄子又動了想要把土地佔為己有的心思。

這事被老人的四個閨女知道了,於是姐妹四個回村裡維護自己的土地繼承權,跟堂哥鬧騰的臉紅脖子粗,後來去村委解決這件事情,老盛侄子說:誰讓她們姐妹四個沒有一個把戶口留在村裡的?都不是咱村村民了,還想霸著咱村土地,說不過去啊!因此我這個當侄子的才是最應該繼承老人土地的繼承人。



村委領導對老人的侄子說了一聲愚昧,然後找出相關法律條約,讓老人的侄子自己看:農村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村子,那麼她不再是本村村民。但是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家庭裡全部耕地的經營權。

而如今的土地法律條約是: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出嫁女大部分是嫁到外村得不到相對應的土地,生了孩子也一樣不能分到土地,除非土地到期後再次進行分配確權。

所以老盛的侄子屬於無理取鬧,經過這麼一鬧騰,老人的閨女們算是被提醒了糊塗蟲,家中土地倒是可以繼承,但房屋繼承只能繼承房屋使用權,於是四人一商量,讓家中有倆兒子的小妹把戶口再次遷回村裡,還帶上了一個兒子的戶口,這樣的話,繼承什麼都不需要提心吊膽。

其實老人的侄子只是不懂法,而且出於對土地的熱衷,因此想把土地過到自己名下,但等看了村委幹部找出來的相關法律條約後,主動給四個堂姐妹道歉,老盛的四個閨女也沒太在意這個事情,並沒有因為這個小插曲收回土地,而是讓他繼續種著那些土地。



悠然見東山


在去年2018年的時候,在我們村裡也重新進行了土地確權。重新頒發了新的土地確權書。雖然說是重新進行了確權,但是和以前的土地面積也是沒有變化的。因為現在在農村,田地是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所以在農村來說,新生兒,還有去世老人是不會改變農村之前確權的土地面積。在承包期內也不得重新調整田地的面積。


對於題主提出的問題,老人家沒有兒子和女兒出嫁了,老人去世後他的田地歸誰呢?

這個事情在我們村裡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鄰居的一個老爺爺他也是沒有兒子,只有兩個女兒,兩個女兒都出嫁了。而且戶口已經遷到丈夫的那邊去了,老人去世後,他的田地就被村集體收回了。不過有些情況也比較複雜的,我們也要慢慢的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老人雖然沒有兒子,女兒也出嫁了,但是還有自己的妻子。老人去世後。田地還是歸自己的妻子繼續承包耕種。因為農村的田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要戶口上還有人在。就由這個人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的經營權,繼續耕種。集體也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權。



第2種情況。老人去世後,雖然女兒出嫁了,但是女兒的戶口沒有遷到丈夫那邊去,女兒的戶口依然在父親的名下。此時女兒是可以繼續享有土地的承包權的。

第3種情況,老人去世後,女兒出嫁之後,把戶口遷到老公那邊去了。如果女兒在老公那邊沒有分到田地的話。那女兒是可以繼續享有父親留下的土地承包權。這是保護婦女的權益,在我國有明文規定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如果老公那邊分到了田地之後,那女兒原來享有父親的承包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去的。


三農天地


沒有兒子,女兒不是合法繼承人嗎?新中國成立以來,就天天高喊男女平等的口號,而真正落到實處的時候,卻不是那麼回事了。退回很多年以前,那時候生孩子多沒有計劃生育,誰家都是好幾個孩子,有兒也有女。自從計劃生育開始以來,有的人家只有閨女沒有兒子,那麼這樣的情況怎麼辦?答案很明確,閨女也一樣可以繼承。

農村實行土地承包以後,開始那幾年,農民家裡添人進口的話,村集體會重新劃分土地。後來慢慢的就改變了原來的方式,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方式。這樣的話,不管家裡娶媳婦還是嫁閨女,土地都不改變。那麼即使閨女出嫁,婆婆村裡也不會再給你重新劃分土地,這就證明閨女的口糧地還在孃家。父母去世以後,閨女願不願意回家種地,是人家的事情,但是口糧地村集體是沒有權利收回去的。


我們有一個鄰居,老兩口就一個閨女,閨女結婚以後跟隨丈夫去了大城市上班,除了逢年過節的回老家,平常是沒有時間回來的。老兩口去世以後,閨女回家料理完了後事,知道自己也不能回家種地,就把承包地讓關係比較親近的鄰居種著了。根據土地承包法,人家做的沒有任何不妥,所以村集體也沒有權利干涉。

可能有的人認為,閨女結婚了,孃家村的土地就不歸出嫁的閨女所有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土地跟村裡的其他福利待遇是不同的,閨女結婚以後,不管戶口是不是還在孃家,如果孃家村的村民們再有什麼福利的話,出嫁的女兒一般是不再享受了。當然這個可以根據自己村的規定,有的村子規定只要戶口還在孃家的,就跟其他村民享受一樣的待遇。而我們村子卻不是,只要閨女從登記的那天開始,即使戶口還在孃家村裡,不享受村民的任何待遇。



承包地跟其他待遇不一樣,哪怕戶口已經不在村裡,家裡有兒子的,當然是承包地歸兒子繼承,如果家裡沒有兒子的,承包地理所當然的應該歸閨女繼承。如果閨女離這孃家村比較近的話,可以隨時回家種地。如果相隔比較遠,覺得回家種地不方便,也可以委託給別人種,這些做法都合理合法。


靈子


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在農村,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土地應該怎麼處理?怎麼繼承?

1、出嫁之後,未遷出戶口,那麼出嫁女的耕地是和父母在一起的。經過2018年的土地確權,女兒會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出現在父母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證》上。這也就是說,出嫁女是和父母一起承包的耕地。那麼就不存在老人去世后土地歸誰的問題,因為土地就是出嫁女承包的啊,她是確權共有人啊;

2、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或者已經在新居住地獲得了承包地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通過繼承經營權的方式來繼承土地的承包收益了。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著明確的司法解釋的。

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就不算村集體組織成員了。對於之前承包的耕地,只是有經營權了。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家庭裡全部耕地的經營權;

如果戶口遷出了,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了承包田。那麼其在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就要被村委會收回了,因為一個人只能承包一份土地啊。雖然這麼說,出嫁女也是可以繼承父母承包田的經營權了。

對於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土地的處理方式需要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但是無論如何,父母遺留的耕地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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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如果沒有兒子,女兒出嫁了,老人如果去世之後那個田地歸誰,為什麼會這麼認為?


第1個問題。

農村老人沒兒子,如果女兒出嫁了,如果老人不幸走了,那這個田地一般都是迴歸那個村委會,集體的把它進行了,歸位了集體用地。


第二個,然後如果女兒儘管是出嫁了,但是女兒的戶口在本村沒有遷走的話。

她的女兒是有這個權利,是來繼承他們家這個田的土地,包括他們家的這種農村宅基地,因為他有這個權利,法律也賦予了他這個權利。


第三,如果他的女兒出嫁了,但是女兒的戶口已經被牽走了,已經牽到她的老公家裡面去了。


那在這個時候,他的女兒是沒有權利,再來繼承他們家的這個農村承包的土地自留地。但是他們家的這個農村的這種宅基地,他們是有這個權利,把他進行,在同一個村裡面進行銷售,或者是轉讓,這個是可以的。



嗯,一般的情況需要說哈,不管他的戶口在不在這裡,但是他這個農村的宅基地的這個權利,它是可以在一定時間段之內進行保留和轉讓的。


他在農村承包的這個,土地的流轉,和這個自留地的這種保留,這個還是要看她女孩,外出假之後他的戶口是不是留在本村?


如果他的戶口繼續留在本身,或者是繼續在本村進行生活的話,那他農村的宅基地,農村的自留地,包括農村的承包的這種土地,繼續享有法律提供的權利,來進行保障。


本文原創於《三農創業坑》,三農創業活下去,是第一位,活不下去,別談夢想和情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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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想你


首先應該說國家未出臺任何政策和文件,土地未重新分配前,收回承包土地。

夲題老人雙雙去世,有女兒在,其實女兒和兒子沒什麼區別。

有以上國家政策,女兒可繼續承包土地經營權,自己不種可轉包收取租金,繼續三十年不變,但女兒不能更改承包人名稱。直到下次分地按新出臺政策辦。

任何集體不能收回承包土地進行重新分配,主動放棄,可由村委會指定他人經營種植享受糧食補貼,上交一切費,但也不可更改承包土地人名稱,直到重新分地勻分全村。


用戶遼河人家


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如果離世,那麼出嫁的女兒有沒有權利繼承父母親承包的土地呢?

關於這個問題,要具體地分析。如果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不管女兒是否出嫁,只要女兒的戶口仍在本村,並與父母共同分有承包的土地,那麼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屬於共有,即使後來女兒已出嫁他鄉,戶口也轉走,但這次土地確權要連同父母親原承包的土地一齊確在女兒的名下。

如果女兒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前已出嫁在本村,分地時也沒有和父母親分在一戶,象這種情況,女兒就和兒子一樣,一般採取確權給了女兒,不叫繼承,叫作使用。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女兒已經出嫁外村並轉走了戶口,在本村也沒有分到土地,可在婆家分有土地,那麼,如果父母親去世,承包方成了絕戶,女兒也在她鄉享有土地,這時留下的土地就歸集體,也不予女兒確權。但考慮到集體收回的地也不多,又比較零亂,暫時也不再重新分配,所以這些地也就歸了女兒耕種,什麼時候有變動時可再收回。

可能我講的不對,但我們就是這麼做得,也是經過各種會議研究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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