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這種情形,可能很多人期待的答案時應該算工傷!但現實狀況是:這種情況很難被認定為工傷!若說算,也只有一種可能算工傷,但代價有點大!為什麼呢?

我們先看下相關政策的說明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個通知已經非常明確,只有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並可還得是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基本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要素

這個很多人都知道,工傷認定要看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我們分別來看一看。

一、新冠肺炎感染性強且具有潛伏期,員工很難證明是在哪個環節感染上的。僅僅是舉證這一塊,就沒辦法證明!目前的排查方式也只是通過感染者的口述來確定,比如去過哪些地方,接觸了哪些人,根本就不可能是具體某個時間點感染的。上班的路上,1-2個小時差不多了,我們如何能證明就是上班途中呢?而且就算是上班途中感染的,在沒有發病之前,也沒有其他症狀,別人也發現不了。而發病之前的任何時間都有可能是被感染的節點。

二、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只有一條,就是上下途中遇到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而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很明顯不屬於這個類型!

三、綜合看來,上班路上被感染新冠肺炎,既不是工作時間,也不是工作地點,更不是工作原因,也不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因此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硬要說算工傷,只有這一種情況才能算!

沒錯,就是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有一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為在上班路上感染了新冠肺炎不能算工傷,那麼這個只能算是疾病。

如果在上班路上感染了,當時本人肯定不知道,但後續在正常上班期間突然發病死亡,或送到醫院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視為工傷的。所以,如果說有可能算工傷,只有這一種情況才能算,不過這個代價太大了。希望都不要遇到。

總的來說,基本上班路上感染了新冠肺炎,也很難被認定為工傷,無論從法律條文角度,還是從取證角度,都不足以說明可以算。所以在疫情復工期間,我們一定要做好個人防護,與別人保持安全距離、勤消毒,畢竟身體健康才是最主要的!


打聽生活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莊子說職場給你解答:針對題主提出的“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這個問題,其核心主要是“兩個條件,一個結果”:一個是“疫情當前”這個條件,另外一個條件是“如果被感染”,最後一個就是是否被判定為“工傷”這個結果。只要能把“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這些條件下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情況是否是工傷的這個問題講清楚,就基本對這個問題能有個比較詳細的瞭解。

2月10日,除了湖北地區之外,全國大部分地區都陸陸續續復工了,很多人對復工進退兩難,一方面公司催著按時復工,如果不復工又是各種價值觀、公司理念來相逼,甚至不惜辭退;另一方面,疫情當前,復工之後萬一被感染了怎麼辦?畢竟在上班的途中,或者上班的辦公室裡裡,那麼多人集中在一起上班,會加劇職工間交叉感染的風險。

而員工一旦被感染了算工傷嗎?什麼人什麼情況感染了才算是工傷?有工傷和沒工傷有什麼區別呢?如果被判定為工傷,這些醫療費用又應該誰來承擔?

針對這些疫情當下很多人可能都感興趣的關於“工傷”相關問題,我將結合疫情爆發後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一一詳細深入剖析,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

所謂工傷,簡單來說,就是“因工受傷”,具體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工傷界定範圍也很廣,我們主要研究關於這次疫情,工傷應該如何界定?國家明確了一些規定: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三部委文件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得出兩個重要信息:適用對象和條件

1.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醫院一線的護工、在醫院參與一線防治的一些輔助人員,比如前線志願者或卡車司機)。據此判斷,凡不屬於上述適用對象的,均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是:

(1)新型冠狀病毒有7-14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一開始感染沒有明顯症狀,所以很難認定是否因為工作而感染肺炎;

(2)場所無法確定:無法確定究竟是在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家庭、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場所被感染。

2.條件: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按照這個條件分析,即使是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只要不是在預防盒求治過程中,如果感染上病毒,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小結:疫情當前,僅醫護人員和在醫院一線的的護工等人員如果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上了新型冠狀病毒,才算得上是“工傷”,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具體如下:

1.上下班途中。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所以,疫情當前,員工如果感染新冠病毒,顯然不屬於上列內容,因此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前述已經明確,只有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才能算得上工傷。其他人員在其他工作中均不屬於,因感染病毒後的工傷,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加班期間。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道理類似,因此,也不能算工傷。

4.在家辦公期間。因為疫情還沒完全得到控制,有的公司允許公司員工選擇在家辦公,那萬一在家辦公期間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是否算工傷呢?因為病毒的潛伏期比較長,對於員工何時何地感染病毒很多確定,所以上班工作和感染病毒之間沒有很明確的因果關係。

另外,根據國家新規,即使是醫護人員,也需要在救治工作中。所以,在家辦公如果感染上病毒也肯定不屬於工傷。

5.外出出差期間。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比如員工在出差去武漢等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遇到這種情況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些地區,也做了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6.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這種情況完全是有可能的,因為在復工期間,員工申請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屬於醫護人員外的相關人員,並且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預防工作中感染病毒的,所以算是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提前復工被傳染。如果因為公司讓你提前復工,那性質又變得不一樣。員工在提前復工期間,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不屬於工傷,並且所有費用由企業自身來承擔。

三、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

1.在待遇上不一樣。《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醫療費、康復費、器具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工亡)待遇由企業和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賠大頭”。如果單位沒有參加保險,那麼按標準全部由企業承擔,評上傷殘的起步價很少低於十萬的,企業最擔心這個情況。

而對於員工來說,有沒有認定工傷也是待遇略有差異的。只要認定工傷的,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就可以申請報銷。

最嚴重的情況就是工亡,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亡,那麼各地也規定了一些補償標準,但是比較低,比如北京地區約2萬元左右。相反,如果被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如近期武漢醫生李文亮去世就被認定為工傷:

武漢人社局認定李文亮作為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並經搶救無效去世,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李文亮工傷保險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萬元、喪葬補助金3.6834萬元。武漢市中心醫院在李文亮醫生生前已依法為其參加並繳納了工傷保險,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養親屬符合條件,還將依法核定並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2.在名義上也不一樣。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名義上也不同,比如說如果認定為工傷了,可能會有因公殉職等名義上的說法,甚至還有可能被追授稱號;而如果是非工傷,可能就是一般的職工患病,沒有其他的名義。據報道所知,這次疫情中,有的醫護人員衝在一線,最終不幸因公殉職,比如南京“抗疫”醫生徐輝、衡山縣東湖鎮馬跡衛生院藥劑組副組長宋英傑等。

四、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

國家已經明確規定,醫療費用由政府來兜底,所以無論如何,患者都不要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截至2月6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十餘條財稅支持措施。關於醫療費用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明確患者治療費用。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實行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二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可享受工傷待遇保障政策。
三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線醫療衛生人員,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臨時性工作補助。

從上面三條措施中,同樣可以解讀為以下三條重要信息:

1.如果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治療費用是由政府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個人免費治療;

2.因新冠肺炎導致隔離、住院等不能上班的情況,單位不能剋扣工資。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確診肺炎,如果被強制隔離導致無法上班的人,企業要給員工照發工資,不能無故剋扣工資。

3.醫務人員和相關人員(前線志願者或護工等),但凡是從事相關工作被感染的,都明確“計入工傷”,也就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都可以申請報銷。

五、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

雖然員工如果在復工期間感染病毒,國家會兜底交費,但無論如何都儘量避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保持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不管是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做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具體建議如下:

1.上下班途中:

(1)儘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距離較近的可以步行或者單車出行,距離較遠的可以考慮開車或者和同事拼車;

(2)路途必須佩戴好一次性醫用口罩或者N95防護口罩,包內隨身攜帶含有消殺的溼巾和紙巾;

(3)如果乘坐交通工具,用紙巾包裹抓手部位或直接佩戴手套避免手直接接觸,到公司後及時清理手套,保證手部乾淨。

2.上班過程中:

(1)每天及時測量體溫,確保體溫低於37.3℃,如果有體溫異常,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自我隔離;

(2)保持辦公區域乾淨整潔,開窗保持通風,通風時注意保暖;

(3)食堂就餐時,注意和同事錯峰用餐,避免多人聚集用餐;

(4)減少集中開會時間,如果開會,儘量採用視頻或電話形式,減少人員直接接觸。

做好個人防護,將苗頭扼殺在搖籃裡。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就是保護家人,保護同事,為家人,為社會做最大的貢獻。

總結:疫情當前,走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無論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都要防患於未然,保護好自己。但是人有禍福旦夕,一旦不幸被感染了,應該及時隔離,到當地指定醫院就診。由於是在復工期間,如果就診,就會遇到有關費用及工傷相關問題。

本文從“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四個方面詳細解讀了關於工傷的概念及界定、感染病毒的各類情況分析、判定工傷後的區別、醫療費用等問題。最後,補充了關於“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寧可防護好自己,也不要感染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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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說職場


我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長,現就我所瞭解的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我們要理解工傷認定的標準。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傷。

但也有些地方法規對工傷另行了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傷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認定為工傷。此項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屬於工傷的。但在實際申請工傷過程中,由於地方法規與及工傷認定人員理解的不同,往往工傷認定會一波三折。下面我列舉福建南平國際經濟合作有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工傷認定案以供參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李萬剛等人到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項目部建設工地從事安裝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時,李萬剛身感不適,被送至坦桑尼亞當地醫院檢查,未化驗出瘧疾。當月21日晚,李萬剛病情加重,項目部即派車送其到該國首都達累斯薩拉姆的阿迦汗醫院救治,當月22日5時許入住該醫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瘧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經搶救無效於當月25日6時許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術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瘧疾,經救治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由,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萬剛突出疾病系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同時,適用該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嚴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這方面的證據或事實,故南平市人社局對李萬剛的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南平技術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僅指暴力,還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傷害。李萬剛所得疾病是非洲傳染性極強的瘧疾,主要傳染途徑為蚊蟲叮咬,屬意外傷害。其發病至死亡過程一直在蘇州中材建設有限公司坦桑尼亞國的項目建設地,該地區為瘧疾疫區,從感染至發病具有一段潛伏期,要求南平技術合作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叮咬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顯然難以舉證,不利於合法合理地保護勞動者因意外遭受傷害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本案只能在有證據證明李萬剛是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瘧疾時,才能對其死亡不予認定工傷,否則依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

二審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所列法規以及案例所述,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不屬於工傷。這不僅要看當時的工傷環境,還要看地方法規。


疫情當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還是上班中還是下班後都應做好自我防護,保護好自己才能保護別人。


夜郎春秋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因此一般勞動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但是地方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於特別規定。

剛開始,大家以為只要上班期間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傷。其實不然,上班期間包括路途得肺炎,並且認定為工傷的,只限於為疫區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組,感染了自然是工傷,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只能算病假。

我們可以看到,從工作內容看,一般是從事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從事其他工作過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傷認定。

從主體上看,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包括司機、後勤等,並不非常具體。

最後必須是本職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


曹鋒


明確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屬於工傷。

關於這個問題, 很多律師朋友都給出了明確的答覆: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屬於當前《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範疇的。

因為條款的規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問題背後的真相:真正想問是什麼?

首先,因為疫情的擴散的不確定性,讓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這個問題背後真實的心聲,或許是:

在如此嚴峻的局勢之下,我真的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擔這份不確定的風險!

其次,儘管大部分人都已經清楚地意識到“覆巢之下,絕無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有責任”的道理。

但是,出於本能的抗拒,還是會產生憤怒與無辜感:這不是我的過錯,為什麼要我來埋單?我不喜歡這種被迫無奈的感覺,最好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與後果。

因為認定責任不屬於自己,所以希翼後果也最好有“其他人”來承擔。

試想,如果換成上班路上被傳染了流感,還會有人問算不算工傷嗎?應該不會吧。

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與公司無關,所以我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到底,誰才是生命安全的守護者與責任人?

在大環境中瀰漫的焦慮與恐懼的推動下,容易讓人失去內心真正的判斷: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應該由誰來守護?

自己的生死麵前,到底誰是第一責任人?

在“惡劣”的環境中,讓自己生存下來是誰的事情?

是警察嗎?是醫生嗎?是企業主嗎?……

不。

他們只不過是“災難”面前,衝在前方的勇士;他們是用行動在點亮人間的光與愛;他們為我們能夠保持歲月靜好的負重前行,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保護傘”。

而真正應該為自己負起100%責任的那個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沒辦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討伐除了浪費口水,動搖情緒之外,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辦法做好防護工作,減少與他人的接觸,做個安靜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為你埋單,也無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護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責任監護人,事事小心,處處留意,才是不二之選。


心理諮詢師一米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得先聊聊一個大家可能對於工傷的一個誤會。

工傷工傷,望文生義就是“因工負傷”,當然這裡的“傷”泛指疾病、受傷甚至死亡等等。

可是,是不是但凡和“工作”扯上關係,都能算工傷呢?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上對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規定的主旨大都是涉及到“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這三個關鍵因素。這也是為什麼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認定了在這次抗擊疫情過程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感染病毒,應認定為工傷。

因為這充分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關於工傷認定的立法原則。

其次,我們來看看關於上班途中工傷的認定

上下班途中,本身並不屬於“工作時間”,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中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我們受到了“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有兩個構成要件:

  1. 非本人主要責任;
  2. 發生交通事故

也就是說,我自己在路上走被樓上的花盆掉落砸傷了,不算工傷;

我和別人發生車輛碰撞,認定我負全責,也不算工傷。

這樣的規定,看起來苛刻,其實不無道理。排除本人責任的事故,杜絕碰瓷;排除其他受傷原因,也是因為只有使用交通工具才是上班途中的必經途徑,交通事故也算的上“工作原因”,而其他意外則不然。

那從這個角度來看,在上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完全不符合這兩個要件,自然不可能被定成工傷。

這場誤會的開端……

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發佈了《轉擴!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這樣一條推送,其中就有這樣一條:

法律問題: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解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樣的解答,籠統模糊,很容易給讀者造成誤解。

而事實上,我國如今只有上文提及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病毒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甚至也非常狹窄地定義為“履行工作職責”時,也存在一些實際界定的問題:

比如是否包括吃飯、通勤時間?

比如如果不是感染科醫生,而只是在自己科室面診了一個當時未確診的病人導致感染,是否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呢?

連醫護人員都可能存在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更加不要說普通勞動者了。

更何況,就算真的如圖中所說,具體司法實踐時,又該如何界定是否“因為工作原因”而感染呢?

如果是在上班路上去早餐鋪買早餐感染的呢?

如果是下班去菜場買菜感染的呢?

具體的感染時間節點根本無法確定,只是因為“上班途中”就定義為工傷,顯然不那麼合理。

那是不是普通勞動者就不存在感染病毒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呢?

答案同樣是否定的。

普通勞動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第一種,工作期間,因感染了這次病毒並突發死亡或病發後在48小時內死亡

這正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而實際上,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工作時間在崗,猝死或病發48小時內死亡,都會被認定為工傷,這次新型冠狀病毒自然不例外。

  • 第二種,被派往疫區出差

工傷的認定,和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地點密切相關。

像《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第一款第(四)項就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指派員工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之前也有過員工被派往非洲工作感染了當地傳染病。法院並沒有再細究具體員工染病的時間節點,而是依據該員工工作環境的特定性,認定是因工作原因產生的傷害,屬於工傷。

這樣來看,疫區出差,自然可以被認定為因工作原因染病,應定為工傷。

疫情當前,人人自危。如今復工的企業只會越來越多,我們一定要做好自我防護,儘可能防患於未然。

希望這場疫情早點過去,讓我們可以重新擁有“工作自由”。


蟹肉的職場星球


隨著各地陸續復工,很多人產生了擔心和疑惑:在疫情期間,職工在上下班路上,如果乘坐公共交通,不排除車上有病毒攜帶者,有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那這算工傷嗎?答案是否定的:職工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

一、 關於工傷和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工傷的定義和範圍

工傷亦稱“因工負傷”、“職業傷害”,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規定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國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二)工傷認定

當職工發生因公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在事故發生30日內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1年內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 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 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社會保險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或工傷發生在繳納工傷保險之前的,用人單位應自己承擔並向職工支付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相同的費用。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還可以按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標準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分別為本人7個月至27個月的工資。一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可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按傷殘等級不同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5%至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2010年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的條例主要包括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

  •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主要是指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條規定,當前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肺炎期間感染的,應認定為工傷。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工傷保險

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這個規定中可以看出,醫護人員在預防和救治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屬於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二)其他人群的有關政策

1.如不幸被確診為新型肺炎,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1月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該文件規定:一是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確診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四是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減輕醫療機構墊付壓力;五是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

仔細解讀這一政策,在醫保等規定支付之外的醫療費用部分,實際是由財政採取補助形式來實現全免費,患者個人並不需要承擔醫療費用。

2.如不幸被確診為新型肺炎,在醫療期內可停工治療

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各醫院用的名稱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書等就是員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據。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疫情防控重在防護

疫情還未結束,但為了經濟復甦,不要遭遇黑天鵝,企業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逐步復工也是趨勢所在。作為員工來說,上下班途中自覺做好防範措施才是最靠譜的事。如乘坐地鐵、公交時,應從地鐵口排隊或公交車站等候時開始,全程佩戴口罩,中途不能取下。口罩的種類選用上,一次性醫用口罩即可。公共交通上要摸扶手,可以戴乾燥的手套,下車摘掉後馬上洗手。每天記下自己的行程時間,萬一真的出現不舒服,要主動報告行程。


總之,在這場新冠肺炎防控戰中,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戰士。不管是企業,還是員工,都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企業要做好辦公場所的預防防控措施,但員工也不可因此而過度依賴單位,甚至把責任推給單位。務必要自覺自律,做好自身的防護工作,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相信困難總會過去,在我們萬眾一心下,疫情很快會被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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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因之夢廖廓


因為《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僅代表個人觀點


書山騷客


陝西浩公律所王浩公律師解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

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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