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發佈通告依法嚴懲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青島發佈通告依法嚴懲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青島新聞網2月5日訊(記者 陳志偉)2月4日,青島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懲處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依法嚴懲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以及拒絕接受檢疫、治療或者強制隔離等措施,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謾罵、侮辱、傷害醫務人員,打砸、毀壞醫療設施,或者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掛橫幅、堵塞大門及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強行衝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製售假冒偽劣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衛生材料等防治、防護產品,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機,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編造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引起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或者明知承租人為重點疫區來青返青人員,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旅店、賓館、飯店、酒店、洗浴場所、旅社、招待所、療養院、度假村等旅館業和酒店式公寓、農家樂、漁家宴、民宿、日租房、網約房、群租房等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未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或者未實時報送公安機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一、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未遵守人民政府發佈的停業或者停止舉辦活動的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二、疫情防控期間,糾集打撲克、打麻將、聚餐等聚集活動,違反人民政府發佈的禁止聚集活動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明知從重點疫區來青返青的人員或者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集中隔離觀察人員密切接觸,未按規定報告或者知情不舉、隱瞞真相,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行為不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的,從嚴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市、區(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公佈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或者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負責查處的機關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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