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理財需警惕,理財產品銀行存管或者銀行託管,其實沒啥用

大家應該還記得,2018年震驚投資圈的大案件之一,阜興旗下意隆財富絕對沒跑,當時阜興帶著數百億資產跑路,導致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的新聞,其新聞還提到了一點,作為客戶資金的主要託管銀行——上海銀行還曾被投資者拉橫幅,討要資金。作為國內首個跑路的私募基金,當時讓監察部門和公安部門也一臉懵逼,投資者更是一臉委屈:

買理財需警惕,理財產品銀行存管或者銀行託管,其實沒啥用


一切都看起來很正規啊,有備案,有託管,怎麼會出事呢?

投資人說的銀行託管,我太清楚是什麼意思了。

投資人多次在面對不靠譜理財經理的推銷時候,一定聽過這樣的說辭:

“我們是有XX銀行託管/存管資金,保證資金不會被挪用!”

“您看,XX銀行都是我們的託管/存管銀行,上面有XX銀行的蓋章,我們的理財產品不會有問題的!”

“XX銀行是我們的合作方,我們的理財資金是他們託管/存管的!不信你看,有蓋章,有合同!”

各大小理財平臺也紛紛在最顯眼的地方寫著:已接入XXX銀行存管!


買理財需警惕,理財產品銀行存管或者銀行託管,其實沒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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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理財需警惕,理財產品銀行存管或者銀行託管,其實沒啥用


所以在有意無意中,投資人腦子裡就開始形成:

有銀行託管=銀行增信或者合作甚至擔保=沒問題,安全,放心。

但!!!《基金法》並未規定銀行共同受託責任。商業銀行作為託管機構依法不承擔“保全基金財產”連帶責任。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合夥企業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銀行不承擔合夥企業投資風險。因此,上述果真如上海銀行表示的該行僅為基金託管方的話,在現行法律上,是不會承擔賠償責任的。

所以當時投資人找上海銀行是不會有用的,白白浪費了時間精力而已。不僅僅是上海銀行,買理財出了問題,找任何託管銀行都不會有用。

那麼銀行託管到底是怎麼回事?銀行託管這件事,是如何被誇大渲染矇騙投資人投資的。

先來區別一下銀行存管和銀行託管,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差之千里!

銀行存管:理財平臺包括P2P公司把自己的理財產品開戶開在某銀行,由銀行存管該理財資金,只負責資金的保管,不需要承擔監督資金流向的義務,平臺可以隨時從銀行提取資金。

銀行託管: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中國的託管機構所承擔職責主要是合同約定的資產保管、資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資運作監督、賬戶信息披露、獨立建賬、資料保管等事項。這些職責的界定來自不同監管部門的相關法規。

很明顯託管比存管高級,因此託管的銀行管理費也比存管收取的更高。


但是!!!!

《基金法》中規定了,託管銀行應當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不過,這是針對於投資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而言(就是投向股票等二級交易市場的基金),銀行和券商要保障投資人的錢只能用於證券市場,不能任意流出。所以,股票型私募基金,有沒有託管行是非常重要的,託管行基本能確保你的資金用於證券市場。但是其他類型私募基金,p2p資金,想要託管行來審查基金的錢往哪裡去了,這就辦不了。

很多投資人做的並不是私募證券基金(投資股票的),而是做的普通私募基金固收,p2p理財等等,這就意味著在這些私募基金固收,p2p理財當中,對投資人的利益來說:

銀行託管≈銀行存管≈公司普通賬戶≈沒啥用!

多麼痛的領悟!

而且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託管銀行並不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等法定職責,此外,託管銀行依法依規不承擔“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義務。

各銀行在《託管合同》中有關當事人承諾與聲明、權利與義務中,均明確銀行對託管資產的託管,並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合夥企業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銀行不承擔合夥企業投資風險。

銀行作為私募基金的託管機構,只需嚴格按照《基金法》等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並依據《託管合同》約定,恪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採取臨時止付、凍結賬戶等措施,及時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財產等職責。

總結來說,對於託管銀行這一件事,如果買的不是證券類基金理財那麼:


第一,《基金法》並未規定銀行共同受託責任。

第二,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託管銀行並不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等法定職責。

第三,託管銀行依法依規不承擔“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義務。

第四,商業銀行作為託管機構依法不承擔“保全基金財產”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不是做的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人而言有沒有託管行意義不大,哪怕有也不能說明什麼,銀行的監督無法穿透這些基金更無法監督資金的去向,也沒辦法提高產品的安全性。

以為有銀行託管或者銀行存管就是安全的,這也是大家為什麼被騙的原因之一。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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