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允許補繳緩繳今年前3月社保,職工購房資格不受影響

2月1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住房限購審核中有關疫情期間社會保險繳納時間認定的通知》,並已自2月6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成都住建局對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社會保險繳納時間認定事宜如下:

一、參保單位職工個人在2020年3月底前購房時,因受疫情影響,提供的連續繳納社保證明裡未能正常顯示2020年1月、2月、3月社保繳納金額的,視為連續繳納,其購房資格不受影響。

二、參保單位職工個人在2020年4月1日及以後購房時,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和經營主體未能按時繳納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在3月底之內補繳社會保險的,參保職工個人購房資格不受影響。

三、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和經營主體與市級或各區(市)縣社保局簽訂緩繳協議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間視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購房資格不受影響。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政策首先明確了連續繳納定義,不影響購房資格對於後續社保繳納和購房者購房等有積極的保障意義,消除了受疫情影響而未能按時繳納社保的顧慮,客觀上使得後續社保認定更為清晰,也使得購房資格認定等工作有序開展。此外,允許企業補繳和緩繳,也顧及了相關企業的權益,減輕了企業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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