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允许补缴缓缴今年前3月社保,职工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2月1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缴纳时间认定的通知》,并已自2月6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成都住建局对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缴纳时间认定事宜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3月底前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里未能正常显示2020年1月、2月、3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4月1日及以后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在3月底之内补缴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三、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缴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政策首先明确了连续缴纳定义,不影响购房资格对于后续社保缴纳和购房者购房等有积极的保障意义,消除了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按时缴纳社保的顾虑,客观上使得后续社保认定更为清晰,也使得购房资格认定等工作有序开展。此外,允许企业补缴和缓缴,也顾及了相关企业的权益,减轻了企业的压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