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肆虐下,“上班族”們該如何應對?

新型冠狀病毒肆虐下,“上班族”們該如何應對?

近一個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等多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已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很好的監控手段、隔離制度以及各方共同努力下相信會有一個比較好比較穩定的疫情結果。


那麼對於疫情隔離期間或者病假期間,有工資嗎?怎麼發呢?勞動合同能終止嗎?被確診的勞動者醫療期的問題?特為大家整理如下:


01

這一疫情隔離期間,有工資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因此在疫情隔離期間,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的,企業應該正常支付工資,不能進行剋扣。


02

疫情隔離期間,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其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當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隔離期滿。

因此在疫情隔離期間,公司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03

這如果疫情被確診,醫療期的相關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從上述得知,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04

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如果連續休病假,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如果間斷休醫療期,則可累計計算醫療期;不同醫療期內病假不能合併計算;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05

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我們應如何降低感染風險?怎樣正確做好個人防護?上海市疾控中心說,當咳嗽或打噴嚏時,採取儘量避開人群,用紙巾、手絹捂住口鼻等措施,是防止唾液飛濺,降低感染和傳播冠狀病毒風險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之一。同時,合理地選用和佩戴口罩也是減少“病原體”暴露、降低感染風險的重要手段。春節假期人流量比較大,做好防護工作才是重中之重。


目前來看,春節期間,我們對於社會可作出的最大貢獻就是,待在家裡,原地不動,保護好自己的同時也保護好家人和朋友,只要我們一起努力,一定可以取得最後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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