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公司如何做商業匯票貼現業務?

2019年10月18日為規範商業保理企業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時隔不到一個月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兩個文件的出臺對於民間票據貼現市場可以說是核打擊。對於之前用保理公司進行票據貼現的企業,也同樣是滅頂之災。這個也很容易理解,金融監管是金融行業最大的套利空間同樣也會讓你的夢想戛然而止!那麼商業保理真的就與商業匯票這麼永遠的拜拜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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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業保理業務?

對於商業保理業務,目前沒有一個完全標準的定義,我們只能從之前商務部、天津、上海等地方規定、銀保監會最近辦法的商業保理辦法等文件裡參考。商業保理業務是供應商將其基於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企業,由商業保理企業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務:1.保理融資;2.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3.應收賬款催收;4.非商業性壞賬擔保。商業保理公司主要經營商業保理業務,同時還可經營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與商業保理相關的諮詢服務。

什麼是應收賬款?法律並沒有直接的定義,我們只能按照人民銀行頒發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裡參考。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 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二) 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三)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四) 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五) 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對於這個辦法應收賬款(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因為是屬於純金融債權,保理只能受讓基於貨物貿易或者服務貿易產生的賒銷債權,因此這個應收賬款保理公司應該是不能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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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票據貼現業務?

什麼是票據貼現業務呢?這個得先從票據的背書瞭解開始。根據《票據法》第27條規定,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這個和房屋過戶是一個道理,只不過名字的叫法不一樣。背書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類。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主要是包括基於真實貿易背景和債權債務關係、直接買賣票據、繼承、贈與等形式。非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並非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委託他人收款或提保債務為目的的背書,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背書作為票據行為,具有以下兩個特徵:(1)不可分性。背書轉讓的必須是全部票據權利,而且該全部權利只能同時轉讓給同一人。按《票據法》第33條規定,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票據金額同時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單純性。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果背書附有條件,如背書記載“收貨後背書轉讓有效”等,依《票據法》第九條規定,所附條件無效。

票據背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享有票據權利,就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瞭解了票據背書,對票據貼現就應該有了大概的瞭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頒發》第二條規定,貼現是指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雖然這個規定是針對銀行的概念,但是同樣也適用所有的貼現主體行為。票據貼現實質上就是單純的買賣票據權利的行為,也是背書轉讓的形式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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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那麼多用保理公司做票據貼現?

用保理公司進行票據貼現業務的人大部分是之前的票據中介。票據中介主要是為持票人和資金方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當然有一些中介自己有些錢自己到期持有票據的也有。只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務在互聯網時代價值越來越低,如何持續的掙錢,不被甩一直成為中介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最好的模式可能就是介入到票據的交易中去,隔離買賣雙方。但是國家規定只有經過批准的金融機構才能進行票據貼現業務,所以之前很多票據中介都是通過自己註冊貿易公司來進行。但是自己註冊幾個貿易公司合同籤來籤去、發票開來開去又作廢的模式,也要面臨法律監管的問題。這類人想用保理公司取代貿易公司的地位,他們認為保理公司就是通過應收賬款轉讓發放貸款客戶取得融資的模式與基於貿易商業匯票結算然後貼現模式應該是一樣的,把票據貼現當成應收賬款轉讓。從其本質上看,基於合同產生的普通民事債權和基於票據產生的債權除了法律監管上區別外,真沒啥太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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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能不能直接做票據貼現?

保理公司能不能直接進行票據貼現呢?之前商務部、天津和上海等地方的關於商業保理的規定都沒有商業保理公司對票據貼現進行規定,只是對保理業務和應收賬款有一個大概的規定。雖然人民銀行頒發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收賬款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但畢竟人民銀行的規定商業保理公司只是參考並沒有什麼約束力,很多保理公司以借保理業務名義進行票據貼現。但是最近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商業保理公司不得經營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號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九、關於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101.【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不管從監管方面還是從法律方面,可以說根據以上兩個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直接買賣票據(光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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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直接進行票據貼現有什麼後果呢?

如果保理公司執意要做直接票據貼現會有什麼後果呢?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號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和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等規定,保理公司直接做票據貼現業務可能會面臨以下風險,

1、遭受監管機關處罰的風險

保理公司直接進行票據貼現,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第(十六)條規定把保理公司類為違法違規經營類,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各金融監管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2、票據貼現出現糾紛被法院判決無效的風險

根據2019-11-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號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九、關於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101.【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當事人不能返還票據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貼現款。雖然有一些票據業務是低風險,但是也不能保證一點糾紛不會產生。

3、多次進行票據貼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風險

2019-11-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號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九、關於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101.【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對於多次進行票據貼現以此為主要業務的,地方金融管理局和法院都有可能把犯罪信息移交公安機關。對於非法票據貼現行為涉嫌犯罪,大部分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企業做決策的時候一定要考慮行為造成的後果,平衡後果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和收益,不能隨波逐流,更不能拍腦袋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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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如何做票據業務

瞭解了什麼是保理業務和票據貼現業務,保理公司能不能直接進行票據貼現後,很多人肯定會說保理業務與票據業務無緣了。其實不能這麼認定,保理公司不能直接進行票據貼現,但是不意味著保理業務不能和票據業務結合。保理業務與票據業務結合一般有以下兩個模式:

一、正常保理業務,票據做為支付工具。這個模式下分為兩個大類。

其一:正常保理業務,買方簽發承兌的票據或者背書過的票據直接背書給保理公司或者直接背書給賣方又賣方再背書給保理公司。這一類又分兩小類。1、保理在先、票據在後。是指賣方先和保理公司簽訂保理協議,保理公司支付保理價款給賣方後,在應收賬款期間或者到期後買方把票據背書給保理公司或者背書給賣方,賣方再背書給保理公司。這個模式票據只做為支付工具,完全符合法律和監管規定。2、票據在先,保理在後。是指買方簽發承兌或者背書過的票據已經背書給賣方,然後在應收賬款期間賣方與保理公司簽訂保理協議,保理公司支付保理價款,賣方把票據背書給保理公司。這個模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監管要求,最核心的是要確定在應收賬款期間,買方支付票據給賣方,賣方與買方的債權關係是基於應收賬款的普通民事債權關係還是已經轉變為票據債權關係。如果仍然存在基於應收賬款的普通民事債權關係,那這個模式就合法合規,如果是從普通的民事債權關係轉變為票據債權關係,這個模式就不合法合規。

首先從票據的演化上看。票據起源於歐洲12、13世紀,就歐洲票據演化而言,可以分為兌換票據時期、市場票據世紀和流通證券時期的三個階段。在12世紀初兌換商品時期,因交通不便,輸送現金既困難又危險,因而利用票據做為匯款之工具,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了票據的其他功能。在中國清朝晚期山西票號的出現也是因為解決金屬貨幣運輸困難危險做為支付工具而產生的,後來延伸到放貸業務。在現代互聯網出現之前現金支付存在著關於現金保管、清點、運輸、交接等麻煩和不可克服的困難,這種麻煩與商事交易中簡捷、迅速、安全、確定的理念相去甚遠,票據的簽發和背書能替代現金的支付。用票據來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攜帶大量現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點現鈔可能產生的錯誤和所花費的時間。票據的這一支付功能,不僅可以替代現金支付從而使票據成為一種新的支付手段,還體現了商法所規制的商業社會對商事交易效率和安全的要求。從票據演化來看,票據就是做為支付工具而產生的。

其次從法律規定上分析。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人民銀行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帳結算憑證。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從以上規定來看,票據是除了人民幣以外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

從以上理由和根據判斷,買方簽發承兌或者背書的票據再背書給賣方,相當於把賣方對買方因賒銷產生的普通民事債權關係轉為票據債權關係。所以先票據後保理的行為不合法合規。

其二、正常保理業務,賣方與保理公司簽訂保理合同,賣方把其他公司簽發承兌的票據(不是買方簽發承兌或者背書的票據)背書(轉讓)給保理公司,做為賣方提前回購應收賬款的價款。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天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賣方可以在應收賬款期間從保理公司手裡回購應收賬款。票據做為支付工具,可以用於賣方回購保理公司手裡的買方應收賬款。這個模式應該也是合法合規。但是如果保理公司有大量不同主體簽訂保理合同後短時間回購這樣的業務,監管部門或者法院可能會認為變相票據貼現,這個要值得注意。畢竟正常保理業務還是要買方回款。

二、正常保理業務,票據做為擔保。這個業務模式也是分為兩類。

第一類正常保理業務,在應收賬款期限內買方簽發承兌的票據或者背書過的票據背書給賣方,賣方再背書(質押)給保理公司,做為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回購的擔保。(1)這個模式中如果買賣雙方有多筆貿易,賣方把與買方所有的多筆貿易都跟這個保理公司敘做保理業務或者只把其中幾筆業務敘做保理業務,不做保理的其他筆業務買方把票據做為支付工具支付給賣方,賣方把票據背書(質押)給保理公司,做為在應收賬款期限內的買方到期不付款的擔保,這個應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分清楚沒筆業務與每張票據一一對應才行,要不然很容易和以下的模式混同。(2)如果買賣雙方只有一筆業務,在應收賬款期限內買方簽發承兌的票據或者背書過的票據背書給賣方,賣方再背書(質押)給保理公司,做為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回購的擔保,這個模式因為前面已經論證過了,買賣雙方的基於應收賬款的普通民事債權轉為票據債權,因此在沒有其他應收賬款做保理的前提下,這個是不合法合規的。

第二類正常保理業務,賣方與保理公司簽訂保理合同,賣方把其他公司簽發承兌自己背書的票據(不是買方簽發承兌或者背書的票據)背書(質押)給保理公司,做為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回購的擔保。票據做為一種財產權利,可以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為了擔保主債務的履行,把票據進行質押擔保,這個模式應該也是可以的。

以上只是列舉了幾個模式,實際業務中可能會比這個多,結構也可能會有不同的變化,保理公司可以根據買賣雙方及貿易的不同情況加以調整。這幾種模式的分析主要是從法律和監管的角度進行的,模式中涉及到的其他風險、稅務,再融資等情況並沒有涉及到。企業在保理業務與票據結合的模式中不要忘記考慮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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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理公司創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創新是每個企業不斷滿足用戶需求,在市場上能夠取得競爭力最重要的方式,商業保理也不例外。創新就是不斷打破之前固有的規則、模式、利益等束縛,解構和重構各種要素,組建新的形態。但是不管什麼創新都要有底線,特別是金融創新。保理業務創新最少應該遵循以下幾個要點:

其一、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具有強制性,違反法律就會承擔法律後果,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是法律也並不都是必須遵守的,有很多的法律具有靈活性,還有法律沒有規定或者模稜兩可的,或者雖然有強制性規定,違法行為後果很輕,對社會造成損害很低,可以通過改變交易結構等形式繞開,對於這樣的情形可以嘗試突破實現創新。但是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會帶來嚴重後果的,要堅決執行法律,不能隨意突破。

其二、不能涉及眾多老百姓

中國是一個擁有九百六十多萬公里、十四億人口,擁有五十多個民族、三十多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大國。一個省、一個市、一個民族,都相當於國外的一個國家。這麼多人的思想、認知、關係錯綜複雜,有句俗話說人和狗的差別不大,人和人的差別很大,這句話也非常形象的描繪了中國十四億人的認知差異。一旦創新失敗或者損害老百姓利益、老百姓理解錯誤、群體情緒被人煽動等很容易引發群體事件。中國政府一直把穩定放在第一位,在中國如果引發群體事件,即使老百姓錯了大部分時候政府會認定是你錯了,你要承擔這個後果。所以模式創新、產品創新輕易不要涉及眾多老百姓。

其三、不能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什麼是擾亂金融秩序?這個詞其實很不好理解,也很少有人定義。其實擾亂金融秩序一般分為兩種行為:其一阻礙破壞國家對金融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等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准入、經營、、金融市場的建立、規則的制定等方面。對於金融監管,世界各國都是對其進行嚴格的管理。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更是這樣,政府一定是金融絕對的掌控。其二損害傳統金融機構的利益。傳統金融機構除了做為經營單位實現自身盈利外(股東大部分都是國有),最重要的是國家間接通過傳統金融機構來實現治理調節社會的功能。還有傳統金融機構監管嚴格管理規範,是國家經濟金融的基礎設施,所以也必須加以保護。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有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有的是法律概括的規定(自由裁量權很大),對於擾亂金融秩序的理解一定要深刻,不能說法律沒有直接明確規定就意味著隨便可以幹。

其四、不能違背保理業務的基本要求

保理業務是基於應收賬款轉讓的前提下,為客戶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催收、資信調查等服務。應收賬款也應當限於企業之間基於貿易(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產生的賒銷。這方面可以多看看國外保理髮展的路徑及國內監管部門的要求,不能隨意跟隨效仿市場其他保理公司的做法。

創新就是一把雙刃劍,不創新等死,創新是找死。但是為了生存為了發展,我們也必須要勇敢的創新。在創新過程中不斷評估創新帶來的各種可能性後果,特別是不能只想創新帶來的各種利益,也要仔細思考創新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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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

任何工具都有它適用的範圍和邊界,企業的融資涉及到不同的階段,包括研發、設計、採購、生產、分銷、物流等,還有企業不同的發展時期,都會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工具。所以很多金融企業都會備至好多金融公司,在企業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發展時期用不同的工具包括各種工具的結合。各種工具的融合不僅滿足了客戶的多種需求還有規避監管的功能,但是融合使用中會涉及到監管、法律、稅務、風險等各種因素的衝突,如何解決這些衝突併發揮1+1>2的效能是衡量和考驗金融公司的重要能力!


作者:魯順 五道口供應鏈研究院&五道口保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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