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工齡,還有2年退休,單位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維護權益?

你我他196667744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是肯定是有原因的吧,瞭解這個原因很重要,要是單位無原因解除合同需要給你支付一定的賠償,正常情況應該是n+1。如果單位不支付賠償的話可以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提供一些相關的證明及原因就可以。


中公法考


還有這樣的好事?我要是你立即同意。

首先告訴你,社保自己交和單位交完全一樣的,沒有什麼區別。

第二,單位要辭退你,跟你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你N+1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其中N代表工齡。因為你已經有28年工齡了,肯定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對你的經濟補償應該加倍,也就是你可以獲得2N+1月工資作為補償。同時由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你可以獲得25個月的工資補償。

也就是說,單位現在想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你2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你還有兩年就退休了,也就是單位提前把工資給你,你還有兩年的假期。

第三,單位辭退你,你還可以領取最長兩年的失業金,同時在失業期間,失業保險可以為你代繳半年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四,當失業保險為你繳納完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後,你可以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由於你這時候距離退休不足兩年,還可以享受國家對大齡人員的社保補貼待遇,也就是俗稱的40、50人員待遇,你自己繳納的社保費還可以申請國家給你報銷60%。

綜上,提前給你發兩年工資還不用上班,社保有國家給報銷,退休待遇一點不降低,多好的事情,趕緊籤合同吧。


七葉一支花


天上掉餡餅?

要是我,高興還來不及!

一高興:協商解約,必有䃼償!估計你的工資不一定達到當地三倍社平工資標準,28年,28個月工資補償,不上班領兩年多工資,自己交兩年社保也是賺,不幹是傻子!

二高興:出門可申請失業,最長可領兩年,也就是說又多一份收入。

三高興:如果你有能力、有技術,有身體,也還想幹兩年,私下找份事做,又是一份收入。

三重利好,何樂而不為。



亞丁三郎


你好,根據你的提問我的建議是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你還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待下去,就不要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如果強行解除,你可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法院一般會給予支持。

第二:如果自己也不想呆在這家公司了,建議可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千萬不要自己寫辭職,否則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等公司書面向你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為了拿到補償金)口頭不算,也不要自己書面向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初步為你計算經濟補償金:第一:如果你的工資不高於你所在市平均工資的3倍,你可以拿到2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是你每月應發工資(注意是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乘以28,這就是你的經濟補償金。第二:如果你的工資高於市平均工資的3倍,最多可以拿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成成聊聊HR


如果真的發生這個情況,那麼這個單位的想法非常讓人費解!從經濟角度來說,用人單位對一個28年工齡還有2年退休的員工做辭退處理肯定是得不償失的,所付出的代價一定比繼續將該員工留用2年更大。

強行辭退將要支付5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點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員工是不允許辭退的。如果單位將你強行辭退,那麼就屬於違法辭退,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需要支付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28年,經濟補償金是28個月工資,那麼最終需要給你的違法辭退賠償金就是56個月工資。

很多人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瞭解停留在表面,以為說當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時,經濟補償金封頂12個月工資。的確,勞動法第四十七條是有這樣的約定。但是,很多人不瞭解的是,當前使用的勞動法是2008年制定的,所以這個封頂的限制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的,2008年前的補償不受封頂限制。而從2008年到今天,還不滿12年,也就是2008年後的補償也根本不到封頂數。因此,28年工齡的違法辭退,將需要支付5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我自己親身經歷過勞動仲裁,最終得到雙倍不以12個月封頂的經濟補償金。對於這些知識,想要更加了解清楚的話,請去看我發佈的仲裁經歷連載文章,裡面講述得很清楚。

如果觸發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則例外

如果單位想要不賠錢就辭退你,除非用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以你嚴重犯錯作為依據將你辭退。只要你工作正常不亂來,一般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單位也無法強行扣此罪名給你。而且,從你的提問描述來看,單位也並非無情到想用非常手段將你辭退,也是和你協商而已。

和單位好好協商

既然單位已經提出這個想法,那麼建議你先和單位好好協商。畢竟強扭的瓜不甜,你堅持留下來也不會過得舒服。如果你願意離職,那麼就要求單位給出應有的賠償。賠償金可以適當在雙倍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下適當讓步一些,讓雙方都可以接受。同時要求是讓你以自己離職的方式離開,這樣如果你想找新工作也不會因為被辭退而造成不便。

如果你不願意離職,可以堅持要求繼續留在單位工作,單位要麼只能接受,要麼只能強行辭退你,那你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否則就去勞動仲裁,以這個情況來說是肯定會勝訴的。

綜上所述

你的單位要麼不懂法,要麼覺得你不懂法好對付,否則很奇怪為何會在你剩餘2年退休的時候有這樣的想法,繼續請你工作2年給你支付工資總比白白支付這麼多的賠償金好。當然,也可能有其他因素是讓單位覺得必須這樣做吧,只是我們不瞭解而已。不管如何,你都應該好好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反正只剩下兩年就退休,也沒有太多顧忌了。


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大家如果需要深入瞭解勞動仲裁、勞動糾紛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關注我!我已經將自己的真實經歷寫成故事連載發佈了出來,大家可以在我的檔案裡找到這些文章,相信肯定能夠幫到你。


被辭退後打贏雙倍賠償


那個是好事阿.你和公司協商補償金問題.一年補一個月.28年.那就28個月.還是要N+2.計算是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要公司開一張離職證明.辦理失業金.你有補償金又有兩年失業金.一定要公司把個人檔案交去社保局.劃你自己本人檔案不能打開.到時候到年齡退休帶去社保養老科辦理.最好就你那種情還有兩.參年退休公司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收補償金和兩年失業金.就可以退休。


風塵飛場


如果我是你們公司的話,我應該不會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在這個公司裡面已經無法產生任何的效益了。

你現在已經28年的工齡了,那麼公司要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哪怕協商成功了,公司是要向你支付一大筆錢作為補償金的。具體的計算標準的話還要根據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了。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屬於高收入人群,是可以拿到28個月的工資的。而你在單位再工作兩年也就退休了,也就是單位還要再給你發24個月的工資。當然,也許單位也算過這筆賬,這兩年來花在你頭上的錢,可能比這28個月的工資還要多,但這兩年的時間,你其實還是可以給公司創造一部分價值的。所以其實算下來,並不會出入很大。

如果說我是你的話,我會選擇那好經濟補償金然後換個輕鬆點的工作。當然,前提是單位該給我的錢一分不能少,否則以你28年的工齡來算,你現在已經是與單位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你自己如果不存在過錯,不是被單位開除的,那單位要將你辭退,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那樣的話單位賠的錢就更多了。

其實很多時候,人都是講感情的,一個人在一個單位上了28年的班,我相信對單位的人和事都有很深厚的感情了,這個時候大多數人都是想在這裡幹到退休的,也不會為了一點錢就換工作。但是單位可能在考慮到了自身利益之後,還是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任你辛苦上班,把自己的青春熱血奉獻給單位。很多時候,單位還是以營利為重的,所以在單位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之時,我覺得我們作為勞動者也要以自身的利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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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灘閔律師


28年工齡,還有兩年退休,如果這時候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還是非常划算的。為什麼這麼說呢?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益

(1)經濟補償。

如果我們協商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這屬於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條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情況實際上包含兩方面的權益:第一,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給職工一定的補償。這種情況下約定的補償是在經濟補償之外的。第二,只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經濟補償,職工本人提出來是有經濟補償的。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發放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的。

如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半年發放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勞動者的工資超過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時,要按照300%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最高月數不超過12個月。其他勞動者並沒有12個月的限制。

不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經濟補償規定中有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限定。因此,一般我們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最高累計12個月開始向後推算,到2019年差不多最高能夠累積24個月。當然另外一種看法是過去的法律法規已經無效了,我們現在要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因此就沒有最高月數限制,工作28年就是發放28個月的經濟補償。

不管是24個月還是28個月,至少兩年的工資有了。職工也可以通過尋找另外一份工作額外增加收入,比原先在職工作要好。

當然年齡較大的人員不好找工作,不過我們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領取失業金期間國家給代繳醫療保險,失業金的標準一般按照90%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也就是說除了損失養老保險以外,至少還有一份失業金待遇是額外收入。

另外,如果我們通過自己繳納社保的方式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還可以申請最長達5年的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屬於就業困難人員,還可以享受最長5年的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新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企業社保部分,基本都會由促進就業資金補貼。

所以,像題目所說的情況只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比正常上班可能還會好一些。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的。


暖心人社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我想說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很粗魯的違法行為,完全是一種對《勞動合同法》的無知表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用人單位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也許用人單位就是眼看你即將退休,怕承擔你退休後的工資問題,便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將你辭退!

如果用人單位要執意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那你應注意以下三點內容。

一、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要求執行原合同直到退休。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像你這個情況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能按合同執行到你自然退休!

因此,你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積極溝通,確保自我利益。如果用人單位始終要想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則應考慮用人單位將支付自己的經濟賠償金了!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所以,如果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那公司應該向你支付28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假如公司願意則可以考慮接受辭職!

二、個人社保問題,必須要與單位協商解決處理好,這畢竟是你退休後的生活保障。

我想你的問題主要是出現在社保上,公司極有可能沒有為你繳納社保,才可能導致你退休後,無法領取退休養老金!

用人單位擔心你退休養老金的問題,所以才會極力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試想想看,公司現在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其為你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已經超過了將退休的工資了,這是為什麼呢?

因此,你在與公司協商解決處理之時,一定應將問題的重點放在社保問題的解決處理上!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是一定沒有為你繳納社保的,否則用人單位是絕不會這樣來處理的!

所以,你必須要堅持用人單位把自己的社保問題解決清楚!哪怕就是用人單位願意為你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也不能接受,必須要求把社保問題解決處理好!

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購買社保,又該怎麼辦?

1、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這些年的社保。

在此我想強調一下,社保的維權追溯時效2年的界定!

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終止之日這很重要的。從題主的情況來看,用人單位一直處於違法狀態之中,其違法行為並沒終止!所以題主的社保維權時效一直都是處於有效期內!

因此,題主的這個社保補繳要求要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2、社保與經濟補償的獲取途徑。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題主在決定去解決處理之前,最好是諮詢當地的有關律師,因為各地社保有些差異和不同!如果能聘請律師處理那最恰當不過!

祝你好運,順利處理好辭職中的有關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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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你好,綜合你的情況,我建議你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來不會傷和氣,二來可以拿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三來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幫你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從而享受失業金待遇。你做到這三點,也算是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須知,並不是勞動法律怎麼規定補償的,員工如果沒拿到,去維權才算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單位協商解決你的合法權益,即便有所退讓和妥協,也是維護權益的題中之義。就你的情況而言,你在單位幹了28年,幾乎一輩子的大好時光都獻給了單位,肯定跟單位的感情不錯吧。還有2年你就可以退休了,這個時候單位要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想到了對你補償的,只不過是補償多少的問題,這是你們協商解決的重點之一。

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即通常說的勞動者工資低於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照每工作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拿28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與你協商這個補償事宜,最低不能少於20個月的補償,只要公司不低於這個補償力度,你都可以接受。當然,你可以多跟公司討價還價一番,盡力多爭取一兩個月的補償。

如果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即你的工資高於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照法律規定你最多可以拿12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你是這種情況,即便你幹了28年,但由於你的工資很高了,所以最多也只能拿12個月的補償。你的公司與你協商補償的話,最低不能少於10個月的補償。

其實,除了你答應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外,你也可以拒絕解除合同的要求。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同一個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完全可以利用此條法規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你退休。如果公司不答應,非要解除你的合同,那麼你維權可以不講客氣了。

但我之所以勸你跟公司協商解決,只要還是因為考慮到補償金和失業金都要拿的原因,如果跟公司維權鬧掰了,那麼最多拿全經濟補償,失業金可就拿不到了(因為你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時候必須要單位給你簽字蓋章的,如果維權關係鬧的僵,單位肯定不會幫你這個忙的)。所以你要自己考慮清楚要不要在主張權益方面做出必要的讓步。

另外,你跟單位協商解決工作問題,還可以協商處理你的社保及退休問題。你也可以跟單位協商,要單位幫你繳納這兩年的社保,你只拿少量補償金,這樣的好處就是你到時候退休拿的退休金多一些。

以上就是你維護權益的一些策略,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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