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包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的話是否合法?

ManTianFeiXue


“在基本農田上栽種果樹和造林”,嚴格來講是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行為,也就是不合法的。

依據《條例》第十條規定,以下類型的土地:糧棉油生產基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具有良好水土保持設施的中低產田或耕地,還有鐵路、公路、城郊和村鎮建設用地周邊的耕地,要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裡,《條例》規定:禁止建房、建窯、建墳、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

《條例》也同時規定,建設項目佔用耕地也要避開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不得將基本農田列入地方各級建設用地範圍;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工程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

至於在基本農田內發展林果業、養殖業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比較複雜,也比較普遍,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主要是以下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實施,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就已經基本普及了,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是在1998年制訂並隨後頒行實施的,這樣計算,《條例》要比土地承包的出現晚了好幾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在承包地上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中也有規定,划進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

在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之前,本來已經出現的“林果業、養殖業”經營者,應當有繼續從事林果業或養殖業的經營權。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情況都是這樣做的,畢竟,林果業和養殖業的初期幾年,經營戶的投入都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除非出臺相應的補償政策,否則,如果讓土地承包者改變經營方向,改種糧棉油,將會給土地經營者造成巨大的損失。

如果在《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施以後,打算髮展養殖業或林果業,應當選擇在其他普通土地上進行,而不能佔用基本農田。否則就可能涉及到“違法”。

現實中,由於各地建設用地的用量越來越大,好多達到基本農田標準的土地,也都變成了建設規劃用地,而一些不夠基本農田標準的貧瘠土地,也被勉強劃入了基本農田保護區,畢竟“十八億畝”的耕地紅線,還是要時刻注意的,在這些區域內的“林果業、養殖業”經營者,也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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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以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合法不合法這個問題,因為我地流轉出去的土地現在就是全部造林了,當時承包商承包時說的是種藥材的,後來全部造成了林木。當時我們當地群眾也和承包商發生過爭執矛盾,也交換過意見,制止他改變農業種植性質,因為種了一輩子地的農民一看全部良田種上樹了,一下子腦子轉不過來這個彎。

可是通過勾通,他們說,我種藥材賠錢了承包款不給你們或者少給你們當地農民,你們願不願意,如果願意,我就種藥材,如果你們不願意,就不要制止我造林,我造林不管我賠賺承包款不少你們農戶一分錢,就這樣收場了。

因為農民種地生產糧食收入低,他每畝一千五百塊錢一年比我們自己種還收入高的多,農民你何必去制止他呢,要是農民現在種地有收入,誰願意把土地流轉去讓他種林木呢?只因為農民種地生產糧食沒有收入什至賠錢才把土地流轉去的,你讓承包商種糧食賠錢,他會承包嗎?把道理來往一反覆農民現在全明白裡面的道理了。

可是這些承包商看起來是傻子,可是他們一點都不傻,他們的經濟頭腦看起來比農民好使的多,他們是去通過市場林木考查論證後才種林木的,他們是二千零二年承包的,全部種的速生揚樹,現在已經成材,那一棵都價值五六百,大的上千,現在正是速生揚樹供不應求的時候,價格一漲再漲,現在速生揚樹已經漲到論斤說價,包括樹枝條,現在給他們一算,他們現在賺到大錢了。承包我地的幾百畝土地,現在變成了大富亳,這就是他們有經濟頭腦的後果。

現在農民種地找致富項目找不到,還是農民沒有經濟頭腦,象我地的承包戶,他們十年前就看到了十年以後的發財門路在那裡。現在很多人看到了種林木的商機,現在我地有的農戶和承包商也開始種林木了。我認為因為現在我國農民生產的糧食成本高,種地生產糧食沒有利益收入,不管用什麼方法只要從土地裡找到致富的好門路才是好辦法,不管採取什麼辦法,只要從土地裡面掙到錢才是真正的種地能手,不讓土地荒廢才是正事,讓土地發輝作用,才是土地的價值。

所以我認為要因地制易,根居不同的土地,象坡地,崗地,不能水澆地,靠天吃飯的土地,種林木和果樹應該視為是合法的,作為水澆良田種林木果樹,視為不合法,應該制止加以退出承包權確保糧食安全生產和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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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農村經濟的逐步開放,農村土地自主經營的政策繼續深入。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土地流轉正在興起。

我的家鄉,地處平原地區。由於自己經營,收蓋唯薄。如今很多農戶都搭乘承包便車,將自己承包的土地進行流轉,其流轉收入基本接進自己經營收入。因此,農民們都樂意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出去。

就在去年,有兩人合以承包了我家鄉的600多畝地。可是,承包者包地不是為了種植糧食,而是栽種了200多畝果樹和300多畝楊樹。這些幼樹長勢喜人。前些日子,在以承包者交談中問到,為什麼不種糧良而要栽樹呢?就是隻種糧食,國家也有相應的補貼,收益還是很可觀的啊。可是,承包者卻說:種植糧食收入少,為什麼你們自己不種地,反而要流轉給我?同樣是辛苦,我為什麼不讓土地的產值更大化?我認為今日的栽樹,就是明日的更大收入。回頭想想,只有改變舊的種植摸式,才是提高收入的根源。確實是這個道理。

可是,承包者在經過流轉他人的基本農田裡種上了高收入的樹木,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這個鑑定方針是:如果按照國家早已頒佈的《基本農田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違法的,理應責令其改變種植性質,回覆種植農作物。

假如,依照目前形勢,對於農村土地進行多種經營而論,為了能夠更大的提高收益,讓更多的人富裕起來。這也無可厚非,應該給於讚譽。

如果你的看法與我不同,可留言關注,以帶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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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村裡承包了100畝土地種植果樹(李子),只要是在合同期內在承包地裡種果樹那是合法的。

前提是必須向土地所有人說清承包地的用途,講清楚土地流轉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因為後期會出現補貼方面的政策)一般土地承包有兩種方式,

1、租賃方式流轉:由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2、土地入股方式流轉:甲方以土地入股乙方,由乙方負責經營管理,流轉期內收益按比例進行分配。

流轉期內,應依照合同約定自主經營,不受干擾,自主經營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其實合不合法主要是看你的合同怎麼寫,只要合同到位,那麼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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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包後,承包商在基本農田上種上果樹和林木,是否合法?

我是憨娃春哥,這個問題是現實中常見的一個問題,我們村有八百畝連片耕地也劃入了基本農田,只能用來耕種種植糧食;但面對種糧效益太低,農民耕種願望不強,加之在家的都是七老八十的人,沉重的農活也做不起,有部分的群眾栽上了脆李,畝效益上萬,群眾也靠此走上了致富路,地方政府及土管部門也沒有過問此事。


在十八億畝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的法律規定和種糧比較效益太低的兩難之中,確實很難取捨;因為耕地除了耕種,它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保障作用,保障的是人們有一口飯吃,畢竟水果再香再甜,沒有糧食起不了飽肚的作用。說不定那一天早上起來,家裡米缸沒有米了,超市也無米可售,你家裡只有種果樹時賺的成捆的鈔票,餓了你總不能就著百元大鈔下著當面條吃吧?所以國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嚴禁在基本農田上植樹造林,挖沙採泥,輕者處以罰款,重者追究刑事責任。其目的就是尊重基本農田的保障作用,保障人民吃飯的權利,是一種高瞻遠囑的行為。


樓主所說的承包商將轉包的基本農田用來種植果樹和林木,肯定違犯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憨娃春哥


關於基本農田,現在已經叫做永久基本農田,不管是轉包前還是轉包後,任何人在永久基本農田上種果樹或造林,都是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

首先,這一做法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

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裡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在國家頒佈的土地管理法中在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此,不管是誰,在基本農田上種果樹或者造林,都不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的。這一點和大概念的農地農用,還是有點不一樣。

種水果和造林,從大概念來說也屬於大農業。但基本農田不是普通的耕地,為了保護基本農田,保障糧食麵積及糧食產能,國家明文要求不許這樣種是有根據的。

第二,現實中確實有的地方出現了這樣的現象。

由於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後性,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在利益驅動下,現在農村很多地方確實有些農戶在耕地上甚至在基本農田上,種了很多果樹,個別地方甚至種上了桉樹。

這種情況可能現在還不屬於普遍現象,還在可控、可以容忍的範圍內,但一旦政府有關部門較真起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進行執法清理,吃虧的還是農民。

所以,如果已經在基本農田裡種上了果樹或造林的農民,一定要提早謀劃,想好應對之策。否則到時象“大棚房”那樣清理違規佔用耕地的設施,誰又能擋得住?

第三,既不能存在僥倖心理,整改處理時也不宜盲目一刀切。

如果徵求我個人意見,個人認為,有些農戶在基本農田上種水果或者造林在整改的時候,不應該一刀切,應以是否能保持糧食產能,是否可以恢復原狀來評判,分類推進自行整改,逐步糾正調整過來,更人性化。

對於對於造林在永久基本農田的個人,立即整改容易理解,要儘快退林還田,沒有商量,也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如果是承包商種的,土地承包人可以依法提出收回流轉出來的承包地。

這一點好像和以前提出來的退耕還林有點矛盾,其實不是。以前的退耕還林是將坡度太大的林地開荒開發成為田地,結果產量不高用處不大,浪費了土地,所以才退耕還林,恢復森林植被和生態環境。

對於在永久農田裡已經種上果樹的,如果不影響糧食產能,一旦需要可以迅速恢復種糧的,個人建議可以允許暫緩整改,或者分批分期移植到其他非基本農田種植。畢竟水果的果樹,更靠近農業種植業一些。


桂農通


農村土地轉包,其實就是土地流轉,不管是誰,只要是改變了基本農田的土地性質,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或者是造林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即使是土地承包戶本人,也不能改變基本農田的土地用途,只能是種植糧油及蔬菜等農作物。

農村的基本農田是為了保護耕地資源,維護糧食安全而設定的,都設有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中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在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或者造林,是違法的。

國家鼓勵土地流轉,農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經營權通過流轉,一些涉農企業將農村的土地通過合法途徑流轉到手以後,從事農業生產。但也需要遵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這一點,在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時,就應該清楚。所以,承包戶私自改變基本農田的用途,在基本農田上面種植果樹,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且也是違約行為。除了要恢復土地原有用途外,還將面臨罰款的處罰。

其實,我們從國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就可以看出國家對於耕地保護的決心之大。而且,早在2008年的時候,國家又在基本農田前面加了“永久”二字,也就是這基本農田一旦劃定,是永久不可改變土地的用途的,這一點是相當嚴格的。而且,基本農田在監管、檢查、考核和追責問責上也有著更為嚴厲的規定。所以我們一旦發現土地流轉大戶私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就要及時向土地監管部門舉報其違法行為,保護我們的耕地紅線。

所以,對於在基本農田上栽植果樹或造林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監督和舉報,只有這樣,才能夠堅守耕地紅線,確保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質量不降、佈局穩定”。


建行漸遠


農村土地轉包,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之一。它是指農戶在土地承包期限內,承包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轉移給其他組織或者農戶,自定轉包期限。土地轉包如同土地出租,農戶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經營,以收取土地出租的租金。

農戶享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農戶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需要向土地的發包方備案,同時應當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土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信息。

那麼將自己承包地轉包後,受讓方(承包商)在基本家田裡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的話是否合法?答案是,不合法。因為這種行為違反了《農村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違反《農村土地管理法》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有什麼後果?由於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是土地的承包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而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是與土地的發包方簽訂的,所以說後果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如果土地承包方在與受讓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時,同意受讓方在基本農田裡發展林果業的話,那麼簽訂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由於違反了法律,屬於無效合同,土地的發包方可以責令承包方解除與受讓方簽訂的合同,並責令處理掉在基本農田裡栽種的果樹或林木,恢復土地的原來面貌,損失由各自承擔,否則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第二種,如果土地承包方在與受讓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時,沒有同意受讓方在基本家田裡發展林果業,在基本農田裡種果樹和造林是受讓方的私自行為,那麼他的這種私自行為就違反了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的約定,承包方可以單方面的解決合同,收回流轉的土地。


農村一山貨


農村耕地的轉包或者流轉,除非經由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和同意,否則是不允許在耕地上栽種樹木、果樹以及其他非農業用途的。

耕地的基本用途就是耕種,可以種植經濟作物也可以種植其他的作物,這是國家對農用耕地的基本要求。但是現在的國土資源部分對於個人在耕地種植樹木似乎不怎麼感冒,尤其是一些聽聞有耕地佔用可能得來說,更是在耕地裡種植大量的樹苗。因為佔用耕地時樹苗的賠償是單算的。

儘管如此,還是建議不要在耕地內非法種植林木,畢竟現在我們有18億畝耕地的紅線要求。而且在耕地內種植林木對耕地的傷害是比較嚴重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農村土地轉包,也就是土地流轉,承包商在流轉來的基本農田上全部栽上果樹和造林,這肯定是違法的。

農村土地承包,嚴格規定承包戶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流轉也是遵循這個政策,流轉來的土地不能改變農業用途。也許有的朋友會說,發展林果業也是農業呀!可是,這裡牽扯的土地,不是一般的土地而是基本農田,我國對基本農田是有專門立法的,對基本農田這種保命田進行嚴格的保護,明確規定,不允許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在這個政策上,農民承包基本農田也只能用來種植糧油棉麻和蔬菜,流轉出去後也只能發展這些生產,是不允許改變原用途發展林果業的。

農村土地流轉,其實國家是進行嚴格管理的,並不是隨意流轉,對於土地大戶流轉農村的土地,鄉鎮 土地流轉服務站是要審查其資格的,一是審查其資金是否充足,具有流轉能力,二是要審查其流轉土地的基本用途。農村對外流轉土地,應該向村委會寫出申請,由村委會統一上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而這些申請中,明確標明土地的性質、地力和麵積等,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肯定明白基本農田的政策,所以對土地大戶前來流轉土地時,如果發現其打算在流轉的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肯定是不會批准的。

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流轉雖然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但是也是有監管的,流轉合同簽訂後,要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既然流轉方在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不會獲得批准,那麼在流轉合同上絕對不會出現基本農田流轉後允許發展林果業的條約。這種情況下,承包大戶承包土地後在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不僅違法,也存在違約問題,縣市和鄉鎮相關部門發現後要立即進行制止,要求其恢復土地原狀,並有權終止合同。同時,這種違法行為也會受到罰款處罰。

綜上,不管農民還是承包商,都不允許在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後,一旦發現承包商有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應該及時向土地流轉監管部門舉報,要求終止合同,並有權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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