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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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工資發放,軍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等公有資產單位,工資待遇都會正常發的,民營企業發工資,國家及廣東省的相關規定,我給顧問單位的意見建議是,拍電腦的照片供參考。



黃勝律師13928299789


因疫情防控需要,今年的春節假期比往年都要長,各地更是在假期之後推遲了企業復工的時間。以北京為例,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那麼,很多朋友就會關心,這麼長的時間不上班,大家的收入會不會減少,企業會不會正常的發放工資呢?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來看看官方如何回覆。

一、延長的假期是否屬於休息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據此,延長的 春節3天假期應屬於休息日。

二、延遲復工的這幾天在家辦公有沒有加班費?

對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 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日計算支付 不低於本人平時日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三、隔離中沒法上班或感染了,工資怎麼辦?

根據人社部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愛大連的松


近日,人社部、各地人社局紛紛頒佈通知對疫情期間工資進行了專門規定,專人人士肖峰進行整理如下:

一、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

1、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二、隔離、觀察期間

3、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4、企業原則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預告解除或預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

6、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7、企業停工停產

(1)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1)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四、勞動仲裁

8、仲裁時效中止

(1)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2)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9、仲裁審限順延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文件一:《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現就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020年1月23日

文件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文件三: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明電[2020]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維護勞動關係穩定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三、合理安排未返粵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六、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

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請先行調解,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七、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用工密集、人員流動性大的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範和處置突發情況。


工匠覽世界


我們老闆說,天天連單子都沒有,房租都掙不來,多擔待吧,風雨同舟共度難關吧。我想了想,對老闆說,提什麼工資啊,伙食費也甭給了。都是朋友,有啥計較的。我們老闆熱淚盈眶。











燕山散仙


各個地區勞動部門出臺了因為疫情不能返工人員的工資發放問題,原則上各個公司要支付無法返工人員的基本生活費。但也要考慮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互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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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哥山東


特別開心解答網友提出的問題,就是疫情期間工資待遇發放的問題。我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給大家說說。我想在這之前大家也已經看到了從國家部委到省市政府相關機構針對疫情期間工資如何發放都發布了一定的通知或者要求。目前我公司是這樣安排的,第一:在家辦公的人員工資標準按照正常薪資總額髮放;第二:在家不能辦公的人員薪資待遇的發放按照國家配套的相關政策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存在不發放的情況。當然,2月份具體工資怎麼發,還要看自家用人單位的具體安排!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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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安小夫妻


疫情期間工資的發放問題,其實站在不同的立場,觀點也會有所不同。每個營業場所,公司,都會有自己的營運模式,而且這不是個人所能完成獲利的,需要團隊整個一系列的配合,既然在疫情期間大家並未工作,也就不能獲取相應的報酬。如果說是有在工作,可以按照每個人工作的成果和工作期間所承擔的風險合理發放工資。其實每個人都會有自己背後所需承擔的一些責任和壓力,只是個人更容易看到自己的困難和壓力。


嗨微笑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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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生活的武哥


我們是國企,防疫期間工資是照常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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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易我不易


應該按國家標準發。暫時不上班的工人企業應該給上保險發放國家標準的最低工資。至少保證工人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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