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算工傷,即便是疫情當前也不能算是工傷。


鶴仙柴


專業律師解答:不僅路上不算工傷,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

詳細闡述請聽法律君為您細細道來。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屬於工傷

不知道大家是否記得前陣子熱議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傷算不算工傷?最後國家人社報發文確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為根據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員工要認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那麼需要同時滿足額外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是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個就是員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我覺得這個條款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是員工自己粗心大意,發生了交通事故,受了傷。如果這都要求企業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還是感染,都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當然也不能認定成為工傷。

二、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屬於工傷

法律君猜測,很多人看到這個小標題,估計氣炸了,這都不算工傷?是老闆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闆不用為我負責嗎?

別急,請聽我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解釋,目前工傷的構成要求,員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於職業病的目錄範圍內。但是新型肺炎這個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來的傳染病,當然不存在在職業病的目錄內。因此嚴格地說,即使在單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個也不絕對,在部分地區也有將類似疾病認定為工傷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醫生就被認定為工傷。


另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目前這個問題,還需要等待最高院的進一步解釋。

很多網友覺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們作為員工有什麼過錯?這都不算工傷,法律還有什麼用處?

法律君覺得凡事不能只考慮自己,此次疫情,受傷最大的其實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在春節旺季卻不能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資、員工工資等開銷,企業主的損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為人家僱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為你負責,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對吧?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企業一方面需要出臺相應的預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員工個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個人衛生和身體狀態。

天佑中華,早日戰勝疫情!覺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煩給我個贊吧!


法律故事匯


明確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屬於工傷。

關於這個問題, 很多律師朋友都給出了明確的答覆: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屬於當前《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範疇的。

因為條款的規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問題背後的真相:真正想問是什麼?

首先,因為疫情的擴散的不確定性,讓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這個問題背後真實的心聲,或許是:

在如此嚴峻的局勢之下,我真的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擔這份不確定的風險!

其次,儘管大部分人都已經清楚地意識到“覆巢之下,絕無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有責任”的道理。

但是,出於本能的抗拒,還是會產生憤怒與無辜感:這不是我的過錯,為什麼要我來埋單?我不喜歡這種被迫無奈的感覺,最好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與後果。

因為認定責任不屬於自己,所以希翼後果也最好有“其他人”來承擔。

試想,如果換成上班路上被傳染了流感,還會有人問算不算工傷嗎?應該不會吧。

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與公司無關,所以我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到底,誰才是生命安全的守護者與責任人?

在大環境中瀰漫的焦慮與恐懼的推動下,容易讓人失去內心真正的判斷: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應該由誰來守護?

自己的生死麵前,到底誰是第一責任人?

在“惡劣”的環境中,讓自己生存下來是誰的事情?

是警察嗎?是醫生嗎?是企業主嗎?……

不。

他們只不過是“災難”面前,衝在前方的勇士;他們是用行動在點亮人間的光與愛;他們為我們能夠保持歲月靜好的負重前行,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保護傘”。

而真正應該為自己負起100%責任的那個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沒辦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討伐除了浪費口水,動搖情緒之外,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辦法做好防護工作,減少與他人的接觸,做個安靜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為你埋單,也無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護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責任監護人,事事小心,處處留意,才是不二之選。


心理諮詢師一米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麼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範,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於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範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於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於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範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並不屬於職業病範圍,原則上不屬於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範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範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麼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裡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甦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感謝閱讀,我是@曦有範,關注我解決工作問題,一起輕鬆玩轉職場。END

曦有範


因為《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僅代表個人觀點


書山騷客


答: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在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情形,僅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關於這一點的具體適用和法律問題,筆者已在實務乾貨|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能認定工傷嗎? 予以闡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關於醫療費以及醫療期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療由誰承擔醫療費?

答:由國家來承擔。財政部與醫保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一是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二是對於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四是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對第一財經表示,這一政策表明,在醫保等規定支付之外的醫療費用部分由財政採取補助形式,實現全免費。”(引自網絡)

二、如果不幸感染,可以獲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

答:遵照醫囑。一般來說,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各醫院用的名稱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書等就是員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據。單位如有異議,需有足夠證據推翻上述單據的真實性或者有效性,否則就要醫囑給給予員工病假待遇。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萬里靜流


這個問題,可以肯定的回答:不屬於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只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目前,人力資源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文,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即使是在單位上班期間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只要不是從事防疫工作的,應該都不算工傷,就像我們上班期間得病是一樣的,得病是不能認定工傷的。但是在防疫一線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就不一樣了,他們是在履行自己的本職工作中感染,感染與本職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按照三部委的聯合發文是可以認定工傷的。


燕子她哥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那麼很多地方和企業這次要求是在2月10號上班,那麼在上班期間和上下班期間,如果感染一起,屬於工傷嗎,但特別是在上下班一個不受控制的時間段員工在途中感染病毒,這算是工傷嗎?

第一,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這不算是工傷

針對這段非常時期,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還有工作場所,陰上班外出,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才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所遭受到的傷害,這是有專門界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工傷認定中,第14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杜能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理解來看,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暴力中毒,爆炸等各類事故,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自災害等等形式的事故,那麼事故的結果可能是對職工的人生造成傷害,制殘或者病,也可能是下落不明,也就是說,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遇到的事故引起的人身傷害或者下落不明,這才算是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這應該不屬於此類的工傷認定,因為感染病毒是由於在空氣中飛沫傳播等人與人之間互相傳染的疾病,這並不是屬於事故引起的疾病,同時也不符合職業病的認定條件,因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第二,職工上班之後還是應該以預防感染為主

首先,作為企業來講,應該在員工上班之前就要派專人把公司各地方進行消毒,然後儲備一些口罩和消毒水等物資,員工上班時統一配發,而且還應該讓一些專人準備體溫計等員工上班之時,給員工進行體溫檢測和進行登記,對於有外出記錄,或者是與湖北人有接觸的員工,應該進行一段時間的隔離觀察,確保沒問題,之後再安排工作。

對員工自己來說,在上班前後應該都注意外出佩戴口罩,而且途中避免觸摸其他物品,不要用手去接觸眼兒,鼻口等處,然後到點之後要記得勤洗手,如果是你從外地返回,就必須要對自己的衣物進行消毒,這幾天也連續有很多外地的工作者返程,你在路上不可避免會接觸到這些人,那麼就要做好個人的防護,而且你也可以選擇給公司說進行單獨的工作間來工作,這樣也能起到一個隔離的作用。

第三,雖然上班期間或者上下班期間,感染病毒不屬於工傷,但你也不必焦慮,因為感染了病毒,有國家幫你補助醫療費

雖然說你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期間感染病毒不屬於工傷範圍,但是你也不用太著急,因為國家已經明確規定財政部與醫保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保障措施,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綜合保障,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也就是說你感染病毒,除了你的醫保報銷的部分之外,你個人負責的部分都有國家幫你兜底承擔。

因此有了這樣的政策,企業的負擔就小了很多,而且你自己的心理壓力也不必太大,自己做好防護措施,減少傳染,就是為國家在做貢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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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悍貓先生


1.職工上班的路上被感染病毒,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12月18日給出的官方答覆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認定工傷,必須同時滿足: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傷害是因發生了交通事故;③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應跟交通事故有關,由於其他原因遭受傷害的,比如感染病毒、自行摔倒,均不得認定為工傷。


2.職工因公出差前往疫區(比如武漢)途中感染病毒的,是否屬於工傷?

(1)對此問題,有地方規定的,首先依據地方規定處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因此該兩個省的勞動者可申請認定工傷。

(2)其他省區暫無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為工傷,建議按先按照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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