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到底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侵袭中华大地,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多地又进一步发布延长假期及交通管制等举措。随着疫情防控期的不断延长,更多问题也浮出水面,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纷纷叫苦:员工不上班却要付工资,年前的订单现在还没开工生产,厂房、店面的租金每月仍要交……本文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切入点,以因非典疫情引发的店铺租赁纠纷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商业风险的裁判标准进行梳理总结。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到底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一、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法条内容来看,不可抗力需要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不要求。其中:不能预见,是指在缔约时以一般人的能力水平能否预见为标准;不能避免,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无可回避的;不能克服,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其债务时,因该客观情况的出现,无法正常地履行其债务。

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例,虽然李文亮医生等8位吹哨人早在2019年12月即予以警示,但作为普通吃瓜群众的我们,一般是在临近春节前后才从官方媒体上知晓疫情的危害及传染性的;同时,疫情对于普通群众的我们也是客观存在,无法避免的;若此次疫情造成了已经签订的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则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典型案例 "非典"属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应免除承租人租金

案 号:(2018)晋04民终2272号

案情简介:2002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经营酒店,期限5年。2003年4月"非典"来袭,被告酒店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抗击非典,停业五个月。后双方由于租金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被告抗辩非典属于不可抗力,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免除。

裁判观点:"非典"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5个月租金。

二、情势变更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法条内容来看,情势变更有别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但仍需满足不能预见这一标准。换一个角度理解,若某种客观情形的发生虽然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但通过付出巨大代价后可以避免或克服,使得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情势变更。

对于此次疫情,普通群众在1月中旬以前,显然无法预见后续的影响,但若在付出代价使得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只是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当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非典"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案 号:(2018)鲁06民终268号

案情简介:2002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用于经营宾馆,期限3年。2003年"非典"期间,原告经营的宾馆生意惨淡,主张被告减免非典期间二个月租赁费。

裁判观点:"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三、商业风险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对商业风险的直接定义。所谓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

因此,商业风险其实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正常现象,属于交易双方均可能会承担的合理损失。

若此次疫情对合同双方的影响并非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等合同基础的动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因疫情遭受损失等情形,则可能属于商业风险。

典型案例 "非典"期间造成的停业损失仍在正常的经营风险范围内,应由经营者承担。

案 号:(2017)吉04民终441号

案情简介:2000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宾馆经营承包合同,原告将涉案宾馆主楼及附属院落建筑等发包给被告承包经营,承包期20年。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将xx宾馆主建筑物及后院的经营使用权、受益权承包给乙方,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对宾馆进行装修改造并经营多年,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导致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因"非典"疫情导致停业4个月,应当减免相应承包费。

裁判观点: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实质是双方约定了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承包经营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而并非简单的房屋租赁经营方式。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xx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被告经营xx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原告承担。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到底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通过以上的定义和解释可以看出,对于一份在先签订的合同,若其后出现了某种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那么三者的区别究竟是什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到底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呢?

四、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三者的区别

其实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从理论上来讲,同一个疫情,对于不同的合同,也的确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上述第三个案例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就既承认了非典的不可抗力属性,又认为其属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使得初涉此问题的朋友研读了判例后仍然感到困惑。笔者尝试通过以下简单的方法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商业风险的判断加以区分:

首先判断该疫情是否影响到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若疫情没有影响到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则应当仅属于商业风险。若疫情已经影响到合同成立的基础,则再判断其影响的大小。若影响巨大,已经致使该合同完全无法履行,则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若虽然影响到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但在付出代价使得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只是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当属于情势变更。

举一个例子,假如四川A公司在2019年与湖北B公司、河南C公司及国外D公司签订合同,每月根据三家公司的销售情况向其提供货物。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由于湖北疫情严重,实行全面交通管制且商家禁止营业,A公司不能按合同要求向B公司提供货物,则属于不可抗力;由于疫情严重,国内多地实行了交通管制,运往河南的货物不能采取普通的物流配速,只能专车配送,A公司若继续按合同向C公司提供货物,极大提高了运输成本,则属于情势变更;由于中国疫情严重,来自中国的货物在国外销量骤减,D公司的订单数下降,则属于商业风险。

五、面对当下疫情,合同双方具体应如何处理

疫情过后,国家很可能会出台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因疫情受到影响的情形作出规定,那么,面对当下疫情,合同双方现在应如何处理呢?

1、查阅合同。看合同中是否有对特殊事件、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

2、通知对方。受损失一方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报告疫情对经营的影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3、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对疫情下的损失补偿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4、关注政策。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文件;

5、诉争解决。如经沟通不能达成协议,在递交与合同履行情况、疫情影响情况有关的证据基础上,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的诉讼请求。故在此期间,需要保留合同无法履行或经营收到严重影响的具体证据,以便后期维权。

疫情爆发对社会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合同关系中因此导致的损失也并不能由一方单独承担,建议双方针对不同情形,制定不同的调整方案,避免后期可能产生的纠纷,减少诉累。特殊时期,彼此体谅共渡难关,乃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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