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履约不能,涉外企业应慎用“不可抗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在履约不能过程中应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2月20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可能面临的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因疫情履约不能,涉外企业应慎用“不可抗力”

疫情发生以来,四中院依托该院审理北京市涉外商事案件的专业优势,调研认为可能产生3大类纠纷类型:

一是直接因疫情而产生的涉外案件:境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期完成生产、按时交付,引发涉外买卖交易类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交通暂时受阻,引发涉外运输合同纠纷;境外工程施工进度延误,产生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撤回广告投放,演艺人员与观众可能无法到场,引发涉外广告、演出、展览合同纠纷。

二是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消费旅游合同等纠纷,涉外承揽合同纠纷,涉外的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服务业纠纷以及涉外保管、仓储合同纠纷。

三是因疫情引发的投融资类及其他案件

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

因疫情履约不能,涉外企业应慎用“不可抗力”

会上,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回答,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对于涉外合同的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确有原因无法取证,可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若疫情期无法提出书面申请,可采取更便捷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法院根据情况延长举证期限,或延长但暂时不确定终止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对于公告送达必须开庭案件,涉外企业可选择网上开庭模式。

涉外企业在履约不能过程中,要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四中院特别提示涉外企业针对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慎重的法律研究后提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须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协商解决是首选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直接提出“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若涉外企业能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被判断为不属“不可抗力”,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索赔风险。

涉外企业对出现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原因时,负有法定的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不限于通报发生的疫情事实情况和理由,应全面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告知疫情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据,提出减免责任的范围。

对于在疫情期间或疫情结束后,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鼓励当事人信守诚信,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对于一方因受疫情影响而存在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可通过积极协商调整变更合同使其得以履行。

四中院提供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为涉外企业正确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实务指南。马军表示,该院将加强研究涉外领域涉疫情纠纷,及时研究对策,主动风险提示,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服务保障良好国际营商环境,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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