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企合法復工申請指南!(僅供參考)

甬企合法復工申請指南!(僅供參考)

甬企合法復工申請指南!(僅供參考)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政府發佈了浙江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定(簡稱“17條”);2020年2月4日,寧波市政府發佈了寧波實施疫情防控“十二條”措施(簡稱:“12條”)、寧波市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復工通知)、企業復工防疫十項導則、企業復工流程圖。確定了“法人負責”和“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這些規定和原則,是政府緊急防控疫情的緊急措施,企業必須服從執行。

企業復工,必須先報備申請!

企業復工,必須先獲得政府核准同意!

否則,後果嚴重!如有不解,看浙江省17條中的第3條、第14條或者向相關部門、律師事務所瞭解。

為便於企業操作,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墨社”勞動法團隊特為甬企製作本復工指南。這份指南僅供參考,並將根據政策的調整隨時修正。

第一部分 企業復工的準備工作

一、復工流程

甬企合法復工申請指南!(僅供參考)

二、合法復工必備工作(紅色部分為必須步驟,配套文字說明)


序號

工作

要點或目的

依據

第1步

成立疫情防控小組

1.必須負責人參加;

2.確定防疫物資預算及採購;

3.確定員工聯繫建檔。

17條規定第4條

第2步

梳理所有員工信息

初步確立通知人員、勸阻人員、督促人員3份清單。

第3步

聯繫確認員工信息

1.聯繫中建立“一人一表”檔案;

2.記錄員工14天居住、旅遊、接觸的3歷史。

企業復工防疫十項導則第四項

第4步

確定4份名單

勸阻人員、14天隔離觀察人員、督促就醫人員、正常復工人員4份名單。

第5步

確定是否復工

1.符合復工條件的人員,是否達到可以復工的人數;

2.其他復工條件,是否具備。

第6步

勸阻人員

專人負責對需要勸阻的人員,進行勸阻。

17條規定第6條

第7步

設定隔離區域

安排好14天隔離區域。

可同時進行

第8步

落實防護物資

口罩、消毒液、體溫計的必備物資。

可同時進行

第9步

完善員工檔案和清冊

1.到達的復工要求員工,要求其簽署承諾書;

2.員工檔案,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3.完成員工情況摸排登記表。

第10步

落實交通措施

1.落實員工返甬交通方式;

2.落實員工上下交通方式。

可同時進行

第11步

制定防控管理措施

1.大清掃、消毒;

2,進出檢測、管理;

3.制定疫情防控方案。

17條規定第7條

第12步

制定應急預案

1.完成疫情防控評估報告;

2.出現疫情、員工不配合的處理措施。

17條規定第8條

第13步

督促就醫就診

已經到達甬城,需要就醫就診的人員,督促其就醫就診。

可同時進行

第14步

復產梯度安排

各企業自定

第15步

提交復工申請

1.向企業轄區街道或鄉鎮發展服務辦申請。

2.對跨行業、跨地區的重要大型企業、市政交通企業等,由市 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防疫形勢變化、企業復工客觀條件、防疫工 作安排,提出具體方案,報市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穩妥復工。

寧波市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有關工作的通知第四點

備註:1.注意寧波市內各區縣有相關規定,海曙、鄞州等區縣自己的防控措施,特別是將宿舍出租企業,還必須履行出租方的責任。

2.各區縣或者街道可能有自己轄區的要求,建議先到各街道或鄉鎮諮詢確認。

3.完成必備工作,提出復工申請未必當然獲得核准同意。是否核准同意,應由各級政府根據落實緊急措施的文件精神、防控疫情的形勢及需要決定。

三、流程說明

第一步:成立疫情防控小組

企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組成專班負責疫情防控工作。

必須實施的依據:浙江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定第4條。

第二步:梳理所有員工信息

1.建立職工名冊;

2.梳理出引籍貫、居住、旅遊到過或來自疫區的員工名單;

3.初步確立通知人員、勸阻人員、督促人員。

第三步:聯繫確認員工信息

逐一聯繫員工,並確認登記以下信息:

1.確認員工的籍貫,春節期間去過哪,有接觸過確診或疑似感染新型病毒的親友,員工前14天的居住、旅遊、接觸史,要詳細的記錄其具體行程;

2.確認目前員工所在地,該所在地的疫情狀況,當前所在村子或小區的疫情;

3.確認其身邊有無被感染人員,有無與被感染人員密切接觸史,有無重要疫區人員密切接觸。

第四步:確定勸阻人員、需要14天隔離觀察人員、督促就醫人員、正常復工人員共四份名單。

第五步:企業根據統計後的可以正常復工人員數量,確定是否可以恢復經營。如不能達到恢復經營的條件,可按照停工停業處理。

第六步:勸阻人員

1.企業對列入勸阻人員名單的員工作出休假、調休、在家工作或停工的安排;

2.對列入勸阻名單的人員,應當勸阻其上班;

3.安排專人對上述員工進行勸阻。

必須實施的依據:浙江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定第6條。

第七步:設定隔離區域

1.企業應當設置14天隔離觀察區域;

2.對於需要隔離的人員,要有隔離措施,落實隔離生活保障措施。

必須實施的依據:企業復工防疫十項導則第七項。

第八步:落實防護物資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準備一定數量的醫用口罩或KN95口罩,防護服(主要以環衛消毒)、防護眼鏡,75%酒精(脫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膠手套、肥皂、溫度計、紅外測溫儀、應急交通車、應急藥品等防疫人防技防物資。

規定依據:浙江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定第7條。

第九步:建立員工檔案及清冊

1.對每位員工建立“一人一檔”;

2.出具承諾書;

3.建立員工姓名、籍貫、來源、居住地、14天前歷史、身體狀況、聯繫電話的員工清冊。

第十步:落實交通措施

1.落實員工返甬交通方式,製作返甬方式明細清單,儘量採用私家車或提供接送,避免人員聚集;

2.落實員工上下班交通方式;儘量採用私家車或公司安排接送,減少與其他社會人員接觸,避免路途出現感染,確保出現感染可追查。

必須實施的依據:企業復工防疫十項導則第五項、浙江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定第6條。

第十一步:制定防控管理措施

1.辦公或經營區域有門衛和專門人員守護;安排專人對員工進入企業前進行體溫測量、問詢健康狀況,並記錄備查。一旦發現有發熱(手持式測溫儀 >=37. 5°C或紅外線測溫儀>=38°C )或呼吸道感染症狀者,應拒絕其進入企業,並囑咐其到就近醫療機構就診,憑醫院診斷證明方可返崗;

2.確保每天對進入經營區域的員工至少2次體溫檢測、記錄;

3.對外單位人員進入企業前詢問其前段時間身體狀況,有無與疫情嚴重地區接觸史,進行體溫檢測,記錄,並記錄其姓名、聯繫方式。

必須實施的依據:企業復工防疫十項導則第六項(五)。

第十二步:制定應急措施

1.出現體溫異常人員處理、報告、運送;

2.出現不配合人員的處置、報告;

3.出現疑似病例的報告、處置;

4.單位內部出現確診病例的人員疏散、安置、隔離措施。

規定依據:浙江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17條規定第8條。

第十三步:督促就醫

如有員工已經到達,出現需要就診的,督促落實。

必須實施的依據:企業復工防疫十項導則第八項。

第十四步:撰寫梯度復工計劃

第十五步:提交復工申請

1.企業準備好復工申請書、人員清單、交通、隔離、防護監測等防疫工作方案和承諾書後向所在企業轄區街道或鄉鎮發展服務辦提交復工申請,企業註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向實際經營地轄區街道或鄉鎮發展服務辦申請;

2.所屬鄉鎮(街道)實地對照任務清單查勘落實後,提請各地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各地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報市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備案,企業收到復工通知後才能復工。

3.對跨行業、跨地區的重要大型企業、市政交通企業等,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防疫形勢變化、企業復工客觀條件、防疫工 作安排,提出具體方案,報市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穩妥復工。

第二部分 復工用各類人事表單

表1:企業復工前員工健康情況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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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業勸阻人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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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企業隔離人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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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企業督促就醫人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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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企業可復工人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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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外來車輛信息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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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職工健康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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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職工進廠體溫檢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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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外來人員信息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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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節後復工前廠區消毒殺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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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消殺防疫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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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企業人員排摸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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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此表為企業逐一排摸員工時填寫;

2.涉及“湖北籍、溫州籍、台州(溫嶺、黃岩)籍”人員、“近14天內有湖北、溫州、台州(溫嶺、黃岩)

等疫情嚴重地區居住史、旅遊史、接觸史”和“有症狀”人員的,應填寫處置情況。

表13:企業疫情防控情況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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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員工承諾書

本人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籍貫_______,本人在返崗前14天未接觸來自武漢或湖北省等疫情嚴重地區人員,也未接觸其他疑似或確診人員,在返崗前14日內無發熱、咳嗽等疑似感染冠狀病毒的各項症狀。以上全部屬實,如有隱瞞或虛假,願意接受隔離等防控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

本人承諾在返崗後遵守寧波市、區縣市、街道鄉鎮及單位的復工方案中的各項防疫及防控規定。如本人有違反,自願承擔相應全部責任,接受單位、街道及各級政府部門的防疫防控處置措施,並且承擔政府、企業為此支付全部的費用。

特此承諾!

承諾人:

日期:

表15:企業復工審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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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為工業、商貿服務業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連同“企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企業人員排摸登記表”,一併提交屬地鎮(街道)、園區審核。

表16:微型企業(20人以下)復工審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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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為微型企業填寫,一式兩份提交屬地鎮(街道)、園區備案。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1:寧波各區縣()防控辦公電話聯繫方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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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問答及案例的展示分析僅代表“墨社”勞動法團隊的觀點,作傳遞法律資訊之用,不構成針對性的法律意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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