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小不温柔


不知道为什么会是无理要求?

这不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而是一定有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的问题,

凭什么你主动就有理人家主动就无理?

要是觉得先开票无理就不做这个生意了呗。


土澳VS大北京


我是从事建筑工程行业人。首先觉得“先开发票,后付款”就是个坑。上次劳务公司说要给我发工资十万元,让我去税务局把税票开了,我满心欢喜的把税票开好了,并缴纳了三千元的税费,然后寄去劳务公司。过了几天,只收到五万块钱的工资,打电话问了一下,说是公司现在没那么多钱,一直拖到现在未付!所以奉劝农民工兄弟姐妹们,千万不要先开税票再要钱!太坑人了!


贰零壹捌628


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一般情况下,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该先付款,再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要求先开发票在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付款方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企业先开发票,财务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企业;


二、付款方通知企业结账,企业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付款方,付款方先支付部分货款,要求企业次日来取款。


三,业务需要到银行办理,银行暂时无法办理。


无论何种情形下,先开具发票企业是需要承担风险的,在未收到付款时,如果买方要求先开发票,为了保证企业合法利益,建议企业在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付款方签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证明“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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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这在现实中太常见了。并且这种做法也并不违法违规。对企业来说怎么会是无理要求呢?比如说,甲方购买乙方的商品时,由乙方先开具发票,然后甲方再向乙方转账。这种做法在财税实务中非常常见,并不构成违法。


很多人包船先开发票后付款是违法的,其实是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做出的误解。

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文件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没有说新增虚开发票范围,没有说“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专票。

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尤其是在政府采购中非常常见。现在政府的会计财务制度非常严格,没有见到发票一般是不会付款的。财务不可能通过一个白条就把钱打给卖方。除非是无法开具发票的,比如聘请专家学者讲课,支付劳务费时,只要讲课人签了字就会付款。


还有,从商业角度“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实务中太多,并不是所谓虚开,最高院不可能出这样的文件。 所以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是谣言!是谣言! 谣言!真的是谣言!这个要求对企业来说并不是不合理要求,完全是正当的。


财经知识局


首先,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在有账期的交易中,一般都是先开票后付款的,并且不是开了票马上付,还要到期了再付。之所以被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开票了要交税,供应商的钱还要到期了再付,而客户的钱又迟迟收不回来,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1.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在交易中没有话语权

(1) 企业规模小,客户比较强势,不仅不会预付,还要很长的账期,不仅账期长,到期了还要拖半天;

(2) 企业的产品同质性很高,没有太大的竞争力。客户不会满足你的特殊资金需求,按照行业规矩,该多少天账期就多少,不会说不开票就提前打款给你。

…..

此处省略企业被动的N种原因

2. 如何改变现状

(1) 从大方向说,自然是解决症结所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在商业中的话语权。但是,不管是规模的扩大,产品品质的提高,产品性能的改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个需要时间的积累。

(2) 从管理企业的现金流着手:

①关注三个流动性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天数)、应付账款周转率(天数)、存货周转率(天数);

②针对不同指标的现状提出改进的建议

比如:应付账款付得太快,动不动就来个预付款,看到发票了马上就安排付款,其实有时候并没有那么急,既然客户都跟我们要了账期,那供应商自然也应该有相应的账期来配套的,最好的是按照账期有规律性的安排付款。这个时候企业也要合理运用“先开发票后付款”。一来可以抵扣,二来可以利用账期规则。

再比如:应收账款周转慢。那要看看,不是每个客户都是国企吧。有没有有谈判余地的客户?能不能缩短账期,甚至要求预付?不行也正常,那就加强我们的应收账款管理,到期的要努力收回来。当然,应收账款管理是个综合的课题,之前有写过一些,有兴趣的朋友再深入探讨,这里不啰嗦了。

总之,先开票后付款是正常的,在企业强势或者具有特殊商业目的时候,可以要求先付款,再开票。如果没有能力那么强势,可以想办法做好企业自身的管理。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财会小童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话,并不构成违法违规,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没有说新增虚开发票范围,没有说“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专票。


而在现实中,只要双方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这一条,那么也就意味着是双方协商好的,先开票后再付款是没有问题的,货物、发票、金额、合同对应的上都是合规的行为。


至于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只能是双方协谈,没有其它半法可以解决,要不就各退一步,一半金额先开票后再付款,一半金额先付款后再开发票。相当于把一份合同,做成两份合同进行操作,虽然流程麻烦点,但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也不是不可为!


另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不退让,为了合作进行下去,也只能接受先开票后再付款的行为了!


合规宝财税


这个问题唯一的答案是:您公司的产品竞争力不够。在供应链关系中,谁厉害,谁就有话语权。

格力电器的账面上,常常有上百亿的预付款余额,这肯定是要求渠道先垫付的资金呀。因为格力是空调老大呀,渠道必须听他的。

同样,如果您公司有大宗铁路货运,肯定知道,铁路总局是要求账户上必须有足够的余额,才会同意发货的,否则免谈。

面对这些强势供应商,你要说“先开发票后付款”,他肯定让你立马走远的,不跟你做生意。毕竟,有的是人想跟他做生意。

所以,如果公司在供应商关系中是“那个被欺负的一方”,就只能乖乖接受对方“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这不算无理要求,只是对公司来说是不利的,比如:

1、款还没收到,就要先垫付增值税和所得税。

2、款可能会收不回来,还不能轻易确认坏账。

3、资金压力大,可能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

为了让公司在“先开票后付款”的状况下,能少点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在签订合同前,评估对方的信用和付款能力。不要明知对方是个老赖,还跟他做生意。

2、在定价的时候,把资金成本算进去,不要生意做了,钱没赚到都付了银行利息。

3、在付款条件中,明确约定好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并按比例开票。不要对方在付30%的款的时候,就把全部的发票都开了。

4、最后,最重要的自然是让公司产品成为NO1。


康愉子


到底是先开票还是先付款其实是交易双方博弈的过程,无非就是担心先开票了对方老是拖欠货款怎么办;提前付款了一直催着要发票不给怎么办。

多数情况下,这种担心会出现在交易双方只有一锤子买卖的时候,或是发生在10年前信息闭塞的年代。现如今,已经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化解交易双方的担心。


引入第三方机制

先开票还是先付款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彼此的不信任,或是没有掌握到可靠的信息足够信任交易对手,这个时候需要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做为彼此信守承诺的保证。

》》银行

要求购货方在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开立履约信用证。只需要销售方提供双发签订的协议,对方签收的验收单和销售发票,就可以触发履约信用证支付条件,由银行直接将货款支付给销售方,而不需要购货方的许可。

在向购货方提供发票的同时,要求购货方背书给销货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并不能视同现金,一般情况下销货方拿到银行承兑汇票,不会提前承兑,那样会导致承担高额贴现息,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购货方现金压力,同时也消除了销货方无法收款的疑虑。销货方也可以直接拿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自己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资产抵押、担保

要求购货方提供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企业股东或第三方担保,作为购货方付款的保障。物保或是人保虽然不能够直接变现,但是,真的由于提前开具发票后购货方故意拖欠货款时候,销货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担保责任。在有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购货方也会积极主动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以免因小失大。


合同明确约定

交易双方没事的时候,白纸黑字的合同就如同废纸,真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合同就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写出来开票和付款的条件、进度安排,以免扯皮。

当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客户都必须先付款后开票,所以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如何签订合同。

一是要看,交易双发谁处于交易的劣势方,谁处于交易的优势方。拥有不可替代优势时候,先付款或是先预付款的要求都不为过;如果不具有独特性,小作坊一样,这个时候可能就要秉承“客户就是上帝”的原则,不要过多讨价还价,通过其他“打情骂俏”的途径让上帝心甘情愿的掏钱。


另外要看,交易双方交易的频率和金额大小,如果交易频率太低、金额由很大,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上面提到的担保保障措施;如果双方交易频繁,量大单价小,提前开票还是提前付款,本来就是分不清的,纠结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这个时候保持双方开票、付款规律常态化就可以了,不过需要实时关注购货方付款能力的变化,温水煮青蛙的事,A股上市公司也很常见。

综上所述,白纸黑字合同明确约定到底先付款还是先开票;其次,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或是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担保!

财经奥迪特


先开票后付款,为什么是无理要求呢?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要先付款后开票。

开票与付款是企业经营中经常遇见的问题。能够同时开票、付款的情形基本上不存在,二者必定有先后。

从市场格局来看

在买方市场下,收钱的卖方处于劣势,你不开票,我不付钱,卖方也愿意抓紧时间开票收钱。

除非在卖方市场,比如电信、天然气、石化等垄断企业,钱不给他,他不开票,不给你供货,买方无可奈何。这种买卖格局是市场竞争形成的,双方自愿。

从具体经办程序来看

开票之前的审批程序明显要比付款程序简单。

合同签订,发货之后,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出库单、验收单可以据实开具发票,内部审核程序较简单。

而办理资金支付的程序,相信每个单位都不会简单,对单据的审核非常严格,是否有发票,发票是否真实,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是否签字等程序是否到位,财务部门都要一一审核。

发票开错了可以重开,钱如果付错了,想退回来不容易。

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付款应在开票之后更为合理,更有操作性。

不知道,题主是否与行政事业单位打过交道,没有发票,财政的钱是付不出来的。就是有发票,如果发票存在问题,钱也付不了,何况你想先用白条付款,更是不可能的。

从而会计核算上来看

哪个企业会没有应收账款呢?我不知道题主所在单位应收账款是如何核算的,难道不需要发票,仅凭出库单就进行账务处理吗?

先开发票后付款,这种情况应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正常做法,仍是基于双方协调自愿,不属于无理要求。


财务意识流


先开发票后付款,怎么能叫无理要求呢?这样的话,站在买方来看,卖方说先付款才能给你开发票,你是不是觉得卖方的要求很无理呢?

其实,无论先开票再付款或先付款再开票,都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程序,现实中,占主流的企业采购行为,绝大多数先开票再付款,甚至开票后再有段账期后再付款。

之前网上一篇关于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发票会判刑的文章,完全是个谣传。

先发货再付款,或先付款再发货,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说哪个是无理的,哪个是合理的?

其实都是合理的。

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法,那就是合理的。

卖方想先收款再开发票,但你是买方的话,自然而然也会问一句,凭什么?发票开来,我还要三单匹配(发票,验收入库单,请购单),再对照合同规定,按照付款期限到时付款。

当然,卖家特别牛,合同里规定预收全部款项再发货开票的也可以,但能这么牛的,还真没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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