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西藏拉萨要闻及抗击肺炎快报

▌ 每日播报

西藏:截至2020年2月4日24时,西藏自治区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例,重症病例0例,死亡病例0例,出院病例0例。目前,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追踪到的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温馨提示:学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南

1.有疫情高发地区(如武汉等地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学生,自离开疫情高发地区后,居家或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14天。

2.各地学生均应尽量居家,减少走亲访友、聚会聚餐,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

3.建议学生每日进行健康监测,并根据社区或学校要求向社区或学校指定负责人报告。

4.寒假结束时,学生如无可疑症状,可正常返校。如有可疑症状,应报告学校或由监护人报告学校,及时就医,待痊愈后再返校。(西藏自治区卫健委)


▌直击西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场新闻发布会(西藏日报)

2月4日下午,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在拉萨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场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负责人,就我区医疗防护物资、群众日常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答记者问。连日来,我区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起来,积极筹措防控物资,全区物资保障工作有序推进。通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全区市场秩序总体良好,食品供销总体平稳,食药价格稳定,油气储备充足。

据悉,截至目前,粮食、肉类、蔬菜等全区重点监测的38个食品供应充足,价格总体保持平稳,食用油、西红柿、猪排骨部分商品价格略微上涨。医药用品未出现涨价现象。受货源组织、交通物流等因素影响,部分医药用品出现市场供应紧张问题,目前自治区正在加紧统筹协调解决。同时,全区电力供应平稳,油气储备充足。

截至2月3日,全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共筹集到物资包括一次性口罩249950个,N95口罩7843个,护目镜300副,一次性防护服410套,一次性PE手套21600只,红外线手持测温计1800支,消毒液182箱,75%酒精279箱,免洗手消毒液29箱,泡腾消毒片5万粒。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全区现有物资将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疾控、铁路、民航、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拉萨市区等防疫一线。就目前仍然存在的物资紧缺问题,将继续通过援藏等渠道加大对外筹集力度。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升自我供给能力,尽快建成投产生产口罩及医用防护用品的厂家,以填补我区没有口罩生产企业的空白。

记者了解到,自疫情发生以来,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的市场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一方面积极做好市场主体和经营者正面宣传引导工作,为稳控物价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强化市场监管,聚焦疫情防控急需用品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肉类、蛋等产品,加强价格秩序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涉及价格咨询投诉举报236件,其中口罩价格投诉办结49件,蔬菜、大米类投诉办结53件,有效稳控了物价上扬势头。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为稳控市场价格,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意见,对经营销售口罩、消毒水、药品、体温计等疫情防控急需药械随意涨价的,对蔬菜、肉、蛋类产品购销差价率超过1月26日基准价35%及以上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震慑。


▌西藏出台具体措施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经营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销售蔬菜、肉、蛋类产品以2020年1月27日(全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前购销差价率为基准价,1月28日后(包括当日)购销差价率超过基准价35%及以上的;

二、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水、药品等疫情防控急需药械购销差价率未与1月27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27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提高35%及以上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其他违法行为请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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