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宅基地,可以讓別人出資蓋房,出租房屋使用權嗎?

鄉吧佬李的生活


這其實是共享農房建設的一種形式,是盤活農村“沉睡”資源的一種有效途徑,這也是不少地方發展康養、民宿等鄉村產業支持和鼓勵的行為。

這是從事村建國土管理工作的筆者,時常關注宅基地及農房相關政策動態和各地案例後,給出的答覆。由於對宅基地及農村建設管理越加規範和嚴格,以這種自己出“地”、對方出“資”合作建房的,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宅基地的權屬問題

自己要出“地”,那麼該“地”的權屬必須清晰準確。因為農村宅基地並不是一經擁有就終身擁有,想當然認為永遠都是自己的。原有房屋滅失的、批准後2年內未建設的,該塊宅基地的擁有很可能就成了過去時,按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將收回。曾經是宅基地,現已復墾的,也已不能成其為自己的宅基地。有權屬糾紛的宅基地的,在未重新明確其權屬之前,也不能想當然地認其為自己的宅基地。

二、建房的許可條件問題

(一)基本條件。就大多數地方而言,利用宅基地建房,還必須符合建房的准入條件,還必須得遵守該村農業戶口、“一戶一宅”等最基本的條件。這也是大多地方的民宿只能對原房屋進行原址加固和裝修的重要原因,原則上不能加層和擴建。

(二)房屋層高的限制。各地都有具體的規定,農房建設“朝天”發展也有控制性標準。比如筆者這裡是農房建房原則上不能超過3層、10米。

(三)即使政策較寬鬆的地方,也需按程序報批後,按當地的要求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就是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和政府專門出臺政策鼓勵建設共享農房以發展康養、民宿等鄉村產業的地區,建房也不是毫無門檻,想怎麼建就怎麼建,必須得報批後按其要求和規定。

三、合作協議的簽訂問題

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慎重簽訂書面協議,就合作的方式、各自的權益和義務、合作的年限、房屋的用途、到期後房屋的歸屬約定及到期後的續約問題、違規後果等事項逐一進行明確,並最好由當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讓雙方都吃下“定心丸”。

友情提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此種共享的方式到農村居家養老和發展民宿等鄉村產業的情況將會逐漸增多。在雙方合作之初都應在瞭解清楚相關政策的基礎上,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及時簽訂書面協議,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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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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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問:自家宅基地,可以讓別人出資蓋房,出租使用權嗎?也就是說,讓別人出資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房子建好後,允許建房者擁有部分房屋一定年限的出租權。

西門觀點:只要你有宅基地使用證,完全可以。

一、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權屬

農村宅基地是國家無償為農民提供的農村建設用地,由於是免費使用,所以,一戶只能擁有一宅。

農村只要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家庭,都可以申請到一處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只要這個家庭戶一直存在,即便戶口本上只有一個人,宅基地就可以一直使用。



二、宅基地建房規定

申請宅基地被批准發證後,必須在兩年內建房,如果兩年內宅基地還沒有開工建房,宅基地就會被收回。

至於建房款誰來出,建造什麼樣的房子,政策和法律都沒有規定,家庭內部自行商議。

三、自家宅基地可以讓別人建房嗎?

完全可以。只是不管誰出資多少,房子的所有權都是自己的,宅基地所有權都是集體的,自己只有使用權。

別人要在你的宅基地上建房,建好後,建造者擁有部分房屋一定年限的出租權,只要通過雙方協商同意,並協商簽訂合同即可。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自己申請到的宅基地,讓別人出錢建設好,但房子還是自己的,只不過出資建設方可以擁有一部分房屋規定年限內的使用權,這相當於出租房提前預付房租,農民對自己的房屋出租一部分,這在政策上沒有什麼不妥,因為房子是農民的私有財產,農民寧願自己住得窄巴點,出租出部分房屋,法無禁止。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

農村出租房屋,特別是城中村、城區村,出租房屋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是農民擁因歷史原因擁有多處住宅,比如通過繼承等方式合法取得,而自己又住不了,便會將多餘的出租出去,以此增加收益。有的是隻有一棟房屋,但為了增加收入,寧願自己住得窄巴一些,將部分房屋出租出去。晏子剛畢業結婚那些年,並沒有分到住房,也是租房五六年。當時的房東,擁有一套完整的院落,房東自己住兩間正屋和東廂房,另兩間正屋租給了我,西廂房租給別一家城市無房者。這種情況非常多。對於城中村租房者,當地派出所進行登記,其他沒有任何管理。

但是,自己申請宅基地讓別人出錢建設,這種事情晏子沒聽說過,因為這樣的好事,很難碰到。當然,如果在城區,靠街的農房出租價格高,租房者感覺出資替你建房有賬可算,那也是完全可行的。這就相當於人家提前預付多少年的房租而已,在確定租房使用年限時,肯定房主得做出一定的讓利,房租要比市面價格便宜一些,因為要考慮到人家預付房租的利息因素。

還有一種情況,根據題主的意思,出資人擁有一部分房屋規定年限出租使用權,也就是說,出錢人可能不是承租人,出錢替你建房,是做為一種投資,建起房屋後將你們協議好的部分房屋由他對外出租,這就等於你無錢蓋房,借錢蓋房,允許人家使用一階段,將房屋出租的收入慢慢抵頂你的”借款“。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總之,農民有權對外出租自己的房屋,農民建設房屋,只要依法擁有了宅基地,哪種方式出資建設,那是農民自己的事情。只是農民在將房屋出租後,不能再重新申請宅基地而已。這種別人出資建設,用房租做為投資抵扣,不存在違法行為。但是,為了避免糾紛,一定要簽訂規範的協議,必須寫明,房子建起後所有權歸農民,由農民辦理房產證,這是產權明晰的重要問題。合同要規定好房屋建起後,多大面積歸投資人使用多少年,這多少年內投資人如何使用和房主沒有任何關係,只要不違法,房主不得干涉。因為房東對房子有管理責任,協議中必須寫明不允許在該房屋內從事非法職業。同時要規定,房子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由誰維修。協議一定要有中間人證明,或者進行公證,確保具有法律效力,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齊東晏子


自家的宅基地,讓別人來建房,房屋建好之後,你不直接將建房的花費支付給建房人,而是採取出租房屋使用權的方式,讓建房人來使用經營一定年限來抵消建房的花費,房屋出租年限到期後,建房人再把房屋交歸給你,並不再向你追償建房的花費,兩不相欠。

這種想法很好,具有可行性,但前提是你們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將相關事宜約定好之後,寫進合同即可。一般說來,自己請人建房,房屋建好之後,需要給建房人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而你採用的是以出租房屋的使用權來抵消工程款,只不過是支付方式的不同,雙方認可就行,沒有什麼不妥之處,也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

像我們這裡,前些年還可以建小產權房的時候,有的農戶就請人來建房,房屋子建好之後就給建房人幾套小產權房來抵建房款,是一種普遍的做法,至今大家相安無事,沒有聽說出現過糾紛,實際上在講誠信,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也基本上沒有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其實,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也勵農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採取流轉的方式,將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權流轉給他人經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所在在簽訂相關合同時要注意這一點。

所以我認為,你的這種想法很好,也有可行性,未嘗不是一種盤活農村閒置宅基地和房屋的方式,可以學習借鑑。


農村一山貨


首先祝賀你!你家的宅基地,有人出資蓋房這是一件大好事啊。說明你們村應該在城郊農村吧,這些年城郊農村房子和宅基地是越來越火了。

我們這裡就有許多城郊農村的房子,把門改在了臨街搞出租呢!農村商鋪和城裡的商鋪幾乎連成了一體,難以分辨出來。

按照農村的現實情況,你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人,不論誰出資蓋房,房子的產權都是你的,至於蓋好房子後如何運行,誰來使用,出租多少年都是你自己說了算。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但具體在宅基地的使用方面目前並沒有什麼權威規定。倒是有一些地方開展了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試點工作,把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開,來保障宅基地的農村集體所有權,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為農民增收又新增加了一個途徑。

所以說,你這種想法和做法應該是走在了時代的前沿。不過,你擔心的是不是村委會會出面干涉?其實這是你們私下定的,村委會未必能知道!村委會只是在審批宅基地的時候發揮作用,決定你們家是不是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至於審批完以後你們家誰來蓋房子如何運行一般就沒人過問了!

但有一種情況,如果你們家的宅基地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騙取的,比如你們家在已經擁一戶一宅的情況下,又申請到了另一份宅基地!那村民們就會抱不平,舉報你多佔,那村集體就要干涉你了!但原因不是你的房子由誰來建,而是你多佔宅基地了,應當收回!

不知道你屬於哪種情況,希望這樣的答案能幫到你!歡迎大家留言繼續探討。


村姑說村事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在法律上沒什麼衝突,但是在實際操作實際使用上面可能會有一點的問題出現。

宅基地是你的,那麼讓別人出錢來蓋房子,你如何定義這個使用權?

對於這個問題而言,你的宅基地證和房產證都是屬於你個人的。那麼對於別人出租這個情況,別人出出錢你蓋房子這個情況而言。

那麼我們如何定義這個使用權是怎麼給別人使用?

簽訂出租合約。

這種情況下只能夠簽訂這個出租的合約。那麼這種情況之下,合約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的,那麼在出租的時候,使用的時間和使用的年限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

所以對於這個合約的經歷來說,我們要遵循法律上面的規定年限和時間。在合同上面,合約有效時間為20年,所以我們出租的時間也不能夠超過20年,那麼如果說這個年限超過20年,那麼合約裡面,合同裡面只能夠按照20年的有效能力進行執行。如果年限過20年,那麼就需要到合約到期以後再進行續訂合約。

看起來沒矛盾,實際上會有問題

這個問題好像看起來十分的符合要求,並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人心都是自私的,所以在執行的過程當中,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出現,和各種各樣的問題存在。

所以我們建議不要搞得這麼複雜,因為到時候如果牽扯到個人利益的問題,每個人維護自身的利益都是非常重視的。

所以一旦起了矛盾和衝突,將會鬧得大家在法庭上見面。所以這種情況我個人覺得這樣搞不太好,畢竟對於這個房子的事情和農村裡面土地的事情,那是人們一輩子的大事,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個人覺得不要這麼做也不要利用這種合作的模式進行蓋房子。

所以對於我們農村裡面,對於我這邊來說,還沒有見過這樣的模式出現,有沒有見過有人用自己的土地讓別人來蓋房子,這個是十分不合理的,因為大家都知道在農村裡面這種情況一旦出現,那麼後面的糾紛爭分可能會陸陸續續的出現。

所以對於這個情況而言,即使自己沒錢,暫時不蓋房子,也不要將這些在基地給別人蓋房子。


農人莫小道


關於你這種說法,其實在農村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多類似現象,尤其是離城鎮較近的村莊,因為宅基地利用價值高,往往就會容易租給村外人員作為經營場所,只要當地村委會不反對,一般在短期內是允許可行的,畢竟現如今雖然相關政策雖然很嚴格,但各地執行是否標準到位往往就很難說了!再加上農村新形勢發展,也可能未來會成為農戶新創收的一種土地經營方式呢!



例如我們村東頭的一個超市,以前是我們村裡人自己經營的小賣部,但後來因為年齡大了,便出租給了外村親戚經營,現在已經變身大超市,經營的風生水起,附近路過的村民都會在此買東西,但這麼多年過去了,村裡村外都沒有說這種租賃方式是不合理或違規的,因此,關於你這種情況,最好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若是附近也有這種行為存在,自然也就是合理的,畢竟最終是否受益還得是自己承受,別人幫不到也分享不到任何好處的!

不過,像你這種情況,一般很難享受到法律保護的,畢竟不符合宅基地使用規範,一旦與對方產生糾紛後,可能很難維權!最好是與對方合作時將各方面顧及全面,儘量避免事後產生糾紛矛盾!例如當你所在村莊搬遷或宅基地被徵用時,這時就會涉及土地補償款問題,若是還沒有超出雙方商定使用年限時,可能就會在土地補償款分割上產生糾紛,因此,儘量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將這些可能遇到的情況寫入合同中並有具體解決方案,避免後期遇到糾紛而影響到自身權益!



另外,這幾年隨著農村土地和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開展,一些地區已經落實了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資格權具體歸屬問題,並在一定程度上放活了農戶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權限,尤其是現在一些地區為了盤活農村經濟並幫農戶增收,於是出現了“共享村莊”等農村房屋租賃共享模式,與你提到的這種情況也有很多類似之處!

記得去年在陝西高陵區推出的首批“共享村落”就引起了很大反響,具體模式是農戶委託村集體合作社在一些交易平臺上流轉長期閒置的宅基地或農村房屋,通過長期出租方式為農戶帶來可觀的收益。其中90%的收益歸農戶所有,而10%收益歸村集體所有,主要用於村集體基礎建設和公共服務。而對於農戶出租的宅基地或農村房屋,一般共享人可以用於鄉村旅遊、民宿、文化創意、休閒養老、商貿等領域,並且共享人在租賃期間也享有宅基地的新建全權、改建權、轉讓權和經營收益權等權益。

所以說,你提到的這種情況應該也是未來農村土地和閒置房屋、宅基地的一種發展經營方式,雖說目前在很多地區並未具體規範或許仍不合理,但當地若是沒有主動限制或直接阻止的話,一般不會有太大問題,只需要雙方把合同內容規範詳細,儘量避免後期出現糾紛而影響自身權益即可!(以上僅為個人見解)


龍百曉生


這種方式有的農村在用,我個人覺得是好事,但要儘量規避風險,以免好事辦壞事,朋友變仇人!換種方式也許更好:“你向出資人打張借條,註明錢用於自建房修建,並且在房建好錢未歸還前,房子歸出資人使用!錢還清後收回使用權。”可讓公證機構介入,自己有繼承權的親人都得簽字同意。我們這邊有實例,有戶農戶在批准可以建房的同時在著手開農家樂,資金不足。又怕錯過了這一波不準建房了,於是用了這種方式。現在農家樂開成功了,房也拿回去了!出資人享受了幾年靜謐的農家生活,雙贏局面!


小宇97818


問題簡單化,不要想複雜

1.宅基地是甲方,甲方申請辦理修房各種手續;

2.甲方跟乙方(承租方)簽訂承租協議,約定租金,年限,支付方式(與第三點匹配)

3.甲方跟乙方簽訂委託代建合同,甲方支付乙方代建款就是第二點的租金。

從目前政策到法理都應該沒問題


jerryshen(諶)


除非是有人耍了手段?自己的是不允許別人蓋房和出租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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