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女農民工年齡已滿50週歲,社保辦已不予接收社保費,企業該怎麼辦?

許文嬌


企業女農民工已滿50週歲,社保辦已不予接收社保費,企業該怎麼辦?其實這些地方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保法精神的,只要女工一直繳納了社保的,即使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只要繳費不滿15年,大部分地方都是可以繼續繳費,不存在社保辦不再接收的問題。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在企業工作的女農民工,其實也就是在崗女職工,繼續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仍然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女職工就是女職工,沒有必要自女工中間加上農民二字,不管是城市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只要被所在的企業聘用,就屬於企業的正式職工,和那些坐在辦公室或是其他場所工作的職工一樣,都是企業職工。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職工開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四十四條的規定,有兩個要點必須要同時達到,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達到15年,同時達到這兩個條件,才能依法領取社會保險的待遇。只有依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才能終止。在實際中,由於很多來城市工作的人員,參保時間比較晚,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達不到繳費滿15年的要求,但是他們不屬於新開設賬戶的參保人,而是屬於繼續繳費者,而且對於達到法定的退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人員,社保法明確規定是可以繼續繳納社保法費用的。大多數地方的社保部門也並沒有設置到了50歲就不能繼續繳費,如果人為的設置系統關閉,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屬於違反社保法的行為,即使是基層的社保部門,也是需要嚴格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來執行的。

看見個別人的回答要讓這部分農民工退職或是由企業來解聘,我認為這是極不負責的言論,既不符合社保法,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同時也不符合一切以人民為中心的精神,正確的做法是,企業應當和當地社保部門積極溝通,督促當地社保部門正確履行社保法賦予的工作職責,正確理解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精神,減少官僚主義作風,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設身處地為這部分農民工著想,他們抱著對國家政策高度信賴的信念參加了職工社保,現在你要他們辭職自己交,為什麼自己能交,單位就不能交?這不是系統設置的問題,是思想觀念在作怪。

其實這種情況全國比較普遍,在我所在的重慶,同樣是單位繳費,同樣是一個繳費系統,為什麼重慶對於已經在單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沒有滿15年的人可以繼續繳費,而且也能夠繳費,而在別的地方就不能繳費了呢?這說明不是系統的問題,還是人為的問題。不是社保部門的問題,而是用人單位的問題。

綜上所述,對於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社保繳費不滿15年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可以繼續繳費,作為企業的在崗女職工,毫無疑問的單位也應當繼續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不能把責任退給社保不接收,如果真的屬於社保部門不接收,這也是不合法的,需要和當地社保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畢竟這不是一個人,而是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不能簡單滴一句社保辦不再就收社保費用,就能把這部分群體的堵在社保繼續繳費的大門之外。


幫兄愛唱歌


題主這個問題,應該指的是企業女農民工,年滿50週歲,企業還在繼續聘用,社保繳納未滿15年,可現在社保已繳不了,企業該怎麼辦?

其實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很多,也很普遍!企業為了降低薪資,常常喜歡聘用一些年齡較大本該退休之人!同時這些人相對也容易管理,所以,這部分人也很受那些中小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親睞。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五險,繳納年限達15年,且年齡達到規定的應該辦理退休。即女職工50,男性60,如果是女幹部,則是55,便辦理退休!

而題主現在的情況是該女工,達到了退休的年齡50,但是社保卻沒有交滿15年,辦理不了退休,必須還得繼續繳納社保!而公司無法再繳納。

怎麼辦?

1、公司可以辭退該女工,讓其以靈活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保。

由於該名員工已經零滿50歲,達到了退休年齡。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女工退休,也就是辭退該名女工,不再與她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再繼續與她簽訂勞動合同,那公司就必須得為該名女工繳納社保,而現在公司卻無法繳納,這將與勞動合同法相違背和牴觸。

一旦公司與該女工發生了勞資糾紛關係,到時候公司將會承擔較大的經濟賠償責任。

所以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不再聘用該名女工,因為她也達到了退休的年齡。

2、如果企業繼續要聘用該女工,則只能簽訂勞務合同,社保由其以靈活人員自行繳納。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勞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

簡單的說,只要簽訂勞務合同,如果公司與該女工發生勞資糾紛,只能按照《合同法》來處理,它只是屬於民事糾紛!也就是說公司將不會承擔有關社保的問題責任。

因此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公司的利益。

3、公司可以按員工社保繳納標準,將社保費用發放給她,再由其以靈活人員身份繳納。

不過這種做法應該在勞動合同中特別說明,必須將這筆社保費用和他們的工資分列條款,進行特別強調。

不然如果將這筆社保費用和工資籠統算到一起。一旦發生勞資關係,公司是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和說明。

因為有些員工不一定會將公司所發的社保費用,以靈活人員身份去繳納,這就為今後的矛盾埋下了隱患!

現在我們單位就有這樣的一些處理方式。由單位將這筆社保費用發給員工,再由員工以靈活人員的身份自行繳納社保。

當然能夠做到這一步的公司企業,那絕對是一個有良心有責任感的企業。

現實中更多的企業,對這部分超齡員工的社保都不會理睬,往往是視而不見,或者是隻讓勞動者自行繳納,公司不會擔負一分錢!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能夠這樣做的私人公司或企業幾乎是不存在的。它往往只存在於那些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或國企之中。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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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單位參保的女民工已年滿50週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再是職工社保的參保對象,社保機構已經給她停保,不再收取其社保費,是正常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已沒有法定義務為其繳納五險一金了。

單位怎麼辦?

如果還想繼續用這個人,要和她結束勞動關係,重新建立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勞務關係受民法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都不同。

社保不必上了。為了迴避用工風險,可以為其繳納工傷及意外等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意外險等。

那麼女民工個人應該怎麼辦呢?

根據你的提問可以判斷,她以前是參加過職工社會保險的,但還沒有交夠15年的繳費年限。

如果差的年頭不多,經濟條件也允許,建議在戶籍地以靈活就業人員,把各地的社保轉移歸集回來,繼續繳納社保,交夠15年辦理退休。

如果壓根兒就沒早幾年,差的年頭太多,經濟條件也不好,自己繳納社保實在困難,建議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並且把原來職工社保裡面的養老保險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年滿60歲時。如果交夠15年,可以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不夠15年,按目前政策,可以一次性補齊。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低,按年繳費。但與之對應的是,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就比職工養老金少多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至於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沒有退休之說,需要按年繳費,交一年,保一年。終身繳費,才能終身享受。

這個案例對社保參保人個人,也可以作為警示或提醒。參加社保要儘早,確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至少能交滿15年。不要落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退休的尷尬和遺憾境地。

我是水流雲在草青青,認真誠懇的社保顧問,歡迎大家加我的關注,查看更多同類社保文章。願天下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水流雲在草青青


樓主你好,對於這樣的情況,作為女性職工來講,那麼達到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無法來建立正常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且繳納社保的。因為本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就不能夠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和繳納社保,所以說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建立,並且不能夠繳納社保。

所以說對於這樣的職工,那麼只能夠要求職工本身自己去繳納社保待遇,因為如果說他沒有滿足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也就說明他還需要繼續的來繳納自己相應的社保待遇,如果說已經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那麼應當是直接去辦理退休,而不是應該去交納養老保險。

對於一個企業單位來說,聘用自己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那麼很明顯是不需要來繳納社保,這是一個方面,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聘用這樣的已經退休的職工來講,那麼作為企業單位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簽訂,所以說社保是沒有辦法交納的,社保局不接受也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


社保小達人


50歲達到退休年齡了吧;

達到了的話、不再接受是正常的;

沒達到的話、按政策不應拒絕;

若確是有相關政策法規限制、可以不交;

保留社保部門拒絕接受的證據;

以免被反咬一口、啞巴吃黃連;

給員工多發工資、讓自己去農村交養老、醫療;

或者以靈活就業人員自己去交城填職工養老和醫療;

若養老交夠年限、只交醫療即可;


V心懷蒼生


樓主你好,企業女性農民工年齡已經滿足,50歲了,社保不予接收社保費用,那麼企業該怎麼辦呢?我們都知道女性的正常法定退休年齡是50週歲,對於女性幹部最晚也不會超過55週歲就可以辦理退休的。

所以針對於這樣的一個年齡階段的女性工人來說 ,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而不應該再去交納基本養老保險,所以說企業單位和這樣的退休職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作為社保部門不予接收也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因為他已經享受到了這個退休金的待遇,但是作為企業單位可以按照勞務返聘的方式,來和自己的這個退休員工建立相應的勞務合同關係。

但是無法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所以說這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如果這名員工自己本身不具備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也就是說累計繳費年限如果沒有達到15週年的話,那麼只能夠自己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選擇參保,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當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那麼才可以正常的來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懂社保


路人蟻的世界:聊社保,侃商保,專業答疑

結論:應該是超過年齡不讓買社保了

1 現在男性的退休年齡是60,女性的退休年齡50,題主滿了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屬於超年齡了,企業按照規定也不需要,也不能給你買社保了。社保不予接受那就買不了了

2如果是參保了 ,到了退休年齡,還不滿足15年最低繳費年限,根據社保法的規定,是可以選擇延遲繳費5年,繼續繳納社保,然後到達15年年限,選擇退休領取養老金,如果延遲繳費還不滿足的,可以申請一次性補繳,完成15年繳費年限 ,領取退休養老金

3 如果職工社保補繳不滿足條件 ,可以停下職工社保,轉換戶籍所在的為居民社保,繼續繳費然後領取養老金。

4如果說到了退休年齡才想起買社保,不讓買了,那就只能自己存錢養老了,但在存錢養老之前,記得購買基本的醫保保障,把未來生活存在的不確定意外和疾病帶來的鉅額開支,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有了醫療保險,你的存款才不會被消耗,因病返貧。我們的養老規劃是先解決醫療保障,再考慮養老儲蓄,要分清主次

5養老保障是越早規劃越好,年輕規劃是細水長流,事半功倍,年老了才規劃是力不從心,也影響養老金的時間積累,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你會怎麼樣規劃自己的養老金,評論區交流吧


路人蟻


女50歲,已達到了政府規定的退休年齡,應享受安度晚年生活了,那麼怎麼樣做到大齡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緣份和自願呢?勞動者的主要表現和企業的做法有:

一、大齡人群,在有生之年,本人身體好,又有勞動能力,在家呆不住,輕重活還能扛得住,想找點活幹,既能鍛鍊身體,又能掙錢彌補家庭生活收入不足之困,雙管齊下。

二、用工單位為需要和便於管理出發,認為大齡人群從事工作多年,他們既老煉又有豐富的工作經驗,有些崗位需要他們幹。

三、按照招錄條件,依據國家勞動法規,用工單位招錄用大齡人群,是違背勞動法律法規底線,對超大年齡是不能使用,那麼企業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錄用他們呢?唯一的辦法,只能採用非常規手段進行使用。

(一)、(1)、自願面議。(2)、口頭協議。(3)、自願簽訂書面協議。(4)、不籤勞合不提社保。

(二)、(1)、只議工薪。(2)、不提福利。(3)、工作幹得好上浮工薪。(4)、工作幹不好或不願幹立馬走人。

(三)、特事特辦,可採用鼓勵和獎勵辦法,調動積極性,鼓勵他們多幹事幹好事,為企業出謀劃策多做貢獻,提職提薪。

(四)、內定工傷保險,勞動者為單位工作,一旦出現工傷事故,議定出一次性賠償責任,消除勞動者在勞動中的思想顧慮。

綜上所述,這就是企業需要使用大齡勞動者,違背勞動法規使用,而企業可採用非常規手段和辦法。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解,可否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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