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有啥政策?

文章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作者:黄惠运 刘智艺

中央苏区的红军优抚工作包括优待、抚恤与安置三项主要内容。优待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工作包括:调查了解红军家庭情况;保障红军作战给养;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同样分田,由耕田队与劳动互助社帮助耕种;实行“优待红军工作日”与“共产党礼拜六”;接济红军家属生活,红军本人及家属免纳捐税与房租,享有减价购物及优先购买权利,享受医疗、交通、娱乐、读书与通信优待;发给红军家属光荣牌和优待证,建立与红军家属的联系制度。抚恤红军伤员、烈士及其家属的工作包括成立抚恤机构,规定伤残、死亡、家属等抚恤范围。红军的社会安置包括休养安置、退役安置、退休安置。中央苏区红军优抚工作的实施,为红军将士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为革命根据地反“围剿”战争的进行,军民鱼水关系的建立,以及人民军队的自身建设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

中央苏区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有啥政策?

[关键词] 中央苏区;红军优抚;红军家属;红军伤病员

中央苏区全称为中央苏维埃区域,亦称“中央革命根据地”,是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上世纪30年代初在赣南、闽西苏区的基础上创建的全国最大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后,在赣南、闽西根据地的基础上正式领导开展了中央苏区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活动,其中做得最好的是红军优抚工作,堪称典范。中央苏区的红军优抚工作包括优待、抚恤与安置三项主要内容。

一、优待红军战士及其家属

(一)调查了解红军家庭情况

为了落实红军的优待政策,做好红军家属的优抚工作,中央苏区党和政府普遍开展了调查残废、死亡红军和红军家属情况的活动。临时中央政府第9号训令《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布置了多项调查统计事项:“以区为单位立即调查本区内充当红军的人数,这些红军家庭中的人数,土地多少,能劳动的人多少,缺乏劳动力和不足劳动力的人有多少,统计起来,抄成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县苏维埃保管,这一工作应于三月一日前办理完毕。”“报名加入红军的新战士,在未集中前,委员会就派调查队来调查家里有什么困难,缺乏粮食的,马上接济,尚未割禾的,马上动员割禾,互助队员把新战士的禾割起,不让一个新战士的家属困难问题没有解决……” (《优待红军家属及归队运动的模范》,《斗争》第29期,1933年10月7日。)1934年1月8日,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要求:“内务人民委员部立即进行关于红军家属的各种状况的调查统计,此种调查统计至迟不能延过三月底必须完毕。” (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9页。)

(二)保障红军作战给养

一是地方设立粮食处、兵站。1930年11月20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通告:“各级财政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兵站处办理红军给养事宜,红军到达该区,便须将油盐米集中供给红军,如红军过多,该区不能供给时,得可向邻区调粮食。”(《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43页。)赣西南苏维埃政府紧急通知:“关于粮食问题,北路桐树坪附近设粮食处一所,西路在石坪附近设粮食处一所,每个粮食处内设委员会管理一切事务,如筹备米柴油盐菜等。” “后方需设立伤兵站,每站内设登记科(登记伤兵多少),疗治科(为伤兵上药),给养科(为伤兵弄稀饭及开水等),输送科(筹备柴米等),每站并设站长及政治委员各一人。”(中共江西省委党史委、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江西党史资料》第7辑,1988年内部版,第149、148页。)

二是地方负责供给红军油盐米等食物。1930年11月20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曾山发布通告,提出:红军的油盐米三项食物,由地方革命团体、苏维埃政府和工农群众供给,“同时鼓动群众自动拿出米供给红军”。“各级政府委员会,即速进行清仓,按照摊派累进税与征集剩余粮食二原则进行,但各地应抽的粮食,须有一详细统计,但谷子仍原归各乡保管,需要时再行集中。”(《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40、543页。)

三是地方武装的后勤保障。1934年1月24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应该用一切办法去保障红军的给养供给与运输,苏维埃的财政机关与经济机关,军事系统中的供给运输与卫生机关,应该为着这个共同目标而努力。运输队的动员,应该克服过去的弱点,使红军不致因缺乏运输员而妨碍了运动与作战。”(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0页。)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一文中详细记载了地方赤卫军、少队要做的“勤务”:运输工作,男子当长夫,女子当短夫;晚上放哨;白天检查;防空。(参见《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293页。)

(三)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同样分田,由耕田队与劳动互助社帮助耕种

1930年3月25日颁布的闽西《土地法令》规定:旅外不在本乡者,本身不分田,“但红军、赤卫队及以革命为职业者例外”。死亡者将其本身之田收回,“但为革命而死亡,依照士兵优待条例,准其家属再耕三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62、63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权推翻帝国主义的先进战士,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60页。)《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3条规定:“红军中退伍士兵,不能服务,准给长假的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耕种,如有在苏区安家的,其家属仍分得土地。”(《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4页。) 193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规定:“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524页。)

红军及其家属分得的田由政府组织耕田队与劳动互助社帮助耕种。耕田队在井冈山时期就有,劳动互助社是由耕田队发展而来的。1930年9月28日,赣西南特委工作报告指出:“对于红军的家属,特别优待,如替红军家属割禾耕田,对此项工作每有严格通告,下级有相当的执行,这是扩大红军的主要推动,使红军无后顾之扰,无家庭的牵制,增加红军前方兵士的作战勇气。” (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6—327页。)《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年间的工作报告》记载:“兴国、赣县、万太、永丰、于都、宁都、胜利、公略等县的报告,在这些县所属的大部分地方……群众为支援红军家属而进行劳动,多者六个劳动日,少者四个劳动日。”“在军区政治部和胜利县各地的群众都曾动员了全部人手,帮助红军家属收割。”(《红色中华》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在上杭县才溪乡,以乡为单位组织了拥护红军委员会,以区为单位统计分配劳动工,劳动比较困难的就多派劳动工补助。“尤其是在春耕夏耕秋收忙的时候,还组织了耕田队(每十人为一组)和帮助红军家属栽植割禾等。他们不但自己带饭包,加速工作速度,而且自己带应用工具——犁、耙、锄头、镰刀、粪箕……等。”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在兴国县长冈乡,“一、凡是红军家属的田,均以村为单位指定了耕田队、模范耕田队负担耕种好了。二、全乡的儿童团组织了四个肥料队,捡粪铲草皮,供给红军家属的肥料,还建立了四个肥料屋,都是由肥料队负责。三、以乡为单位的儿童组织养牛队帮助红军家属照顾耕牛。又将大的儿童和老同志组织了看水队,替红军家属看田中的水,没有耕牛的红属,除由犁牛合作社供给外,私人的耕牛也来帮助红军家属耕耙” (肖正冈:《兴国长冈乡优待红军家属的优点》,《红色中华》第189期,1934年5月16日。)。

(四)实行“优待红军工作日”与“共产党礼拜六”

《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5条规定:为要执行红军优待条例起见,特规定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1932年3月15日,中共江西省委决议:“各级党团部要立即执行共产党礼拜六,省委工作同志即马上实行共产党礼拜六,替省委所在地的红军家属耕田作事。”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372页。)据《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年间的工作报告》,江西“省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耕田队从上半年的插秧到秋收,每星期替红军家属耕作一天”(《红色中华》第42期,1932年11月28日。)。“兴国县县委规定了星期六为机关干部、学生优属劳动日,已形成制度,做到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福建苏区亦实行了“优红礼拜六”,上杭县才溪乡的党团员不仅自己去做礼拜六,而且还领导群众去做。“对于报了名的新战士,则帮助他们做冲锋劳动工,每个新战士可得十余工,至少数工。做礼拜六的冲锋工作时都成群结队持旗唱歌,多么热闹和有趣。”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五)生活上的优待

其一,接济红军家属生活。据1932年11月《江西省苏报告》载:“红军家属如没有油盐柴米及药费等,大部份是接济了的(如兴、万、永等县),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谷米和衣服物件等也分给了他们。”“红军家属没有柴米和水的,群众搬柴米挑水送给他们(宁都等地群众),或帮助他们设法借贷。”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39、240页。)在上杭县才溪乡,“甚至红军家属没有男人的,离村子远的,每晚还派妇女去陪她睡觉。红军家属有病的,有人代请医买药、喂猪鸡、看护老人小孩”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

其二,红军本人及家属免纳捐税与房租。《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其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页。)据《江西省苏报告》:“红军家属无劳动力的子女姊妹父母及其本身,概行免纳土地税。”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40页。)

其三,享有减价购物及优先购买权利。《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8条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得享受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的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之权。”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页。)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一文中写道:“村社、乡社时,社员及红属买货,每千文减五十,即百分之五。” (《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305页。)在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红军家属到合作社去买东西,比群众更便宜十分之二,而且合作社将要卖完的东西,红军家属可以先买得到,并且可以赊,每毫可以取回一个铜片。青黄不接无米吃的时候,各乡粮食调剂局都把米先借给红军家属,然后才及其他。公田公牛以及其他公家东西,红军家属有优先使用权” (《优待红军的光荣模范》,《斗争》第35期,1933年11月19日。)。1933年12月28日通过的《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扩大红军与地方武装问题决议案》强调:“各种合作社应该真正实行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将一切日常需用物品减价百分之四(红军家属社员百分之七),并优先卖给红军家属,并注意红军家属的信用借贷合作社及红军公田。”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715页。)

其四,享受医疗、交通、娱乐、读书与通信优待。1930年3月25日,闽西《优待士兵条例》规定:“士兵伤病医药费由公家供给,按照伤病轻重酌量增减。”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78页。)在闽西苏区,“红属看病,药价减二成” 才溪乡纪念馆提供的调查材料,1975年7月。)。《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9条规定:“凡红军战士,乘坐轮船火车,其费用概由公家发给。”第10条规定:“一切戏场,每月须有一次免费,欢迎红军看戏,平时票价减半。”第11条规定:“红军在服务期间,子弟读书免纳一切用费。”第15条规定:“红军与家属通信,由直属机关盖章,不贴邮票可寄回家,红军家属寄信到红军中,则由当地政府盖章,亦不贴邮票,可寄到红军机关中转发,各级政府及红军机关应切实负责。”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596页。)

(六)发给红军家属光荣牌和优待证,建立与红军家属的联系制度

兴国县的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有数区给了红军家属光荣牌,普遍发给优待证”。《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扩大红军与地方武装问题决议案》提出:“对红军家属应给以光荣牌和优待证。”《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要求:“红军总政治部及军区政治部经常的将红军胜利及前方战士英勇战斗的消息介绍给红军家属知道,有组织的派遣红军战士代表到后方各地向红军家属做报告,建立联系制度,兴奋和安慰他们,同样,政府各级优待红军家属管理机关应组织红军家属代表经过红军政治部派到前方部队中去报告他们受优待的情形,慰劳和鼓励前方战士,总政治部更应指导和帮助前方红军战士与其家属的通信。”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708、715、720页。)

二、抚恤红军伤员、烈士及其家属

首先,成立抚恤机构。《红军抚恤条例》规定:组织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并以军区或军为单位,组织各抚恤委员会,“定名为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军区或第○军分会”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7页。)。1932年1月27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成立,决定该会当下的工作是:调查分散各地残废战士姓名;调查红军战士的家属住址及家庭状况;调查红军历次战役的死亡战士,等等。

其次,规定抚恤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供给医疗费。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因伤病必须休养时,送到红军医院医治或红军休养所休养,其一切费用由国家供给,其生活费应较红军生活费增多二分之一;因工作关系,不能到医院医治或休养所休养者,除由医生诊治外,“仍须给以医药补助费,一般的每月不能超过十元,以恢复其健康为度,此种补助费之发给与多少,由抚恤委员会决定”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8页。)。

2.死亡抚恤。《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凡死亡战士,应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汇集公布;死亡战士之遗物,应由红军机关或政府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中陈列,以表纪念;死亡战士应由当地政府帮助红军机关收殓,并立纪念碑。 (参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6页。)

3.家属抚恤。红军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的优待办法是:“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十八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父母妻子由国家维持以相当津贴。”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6页。)

4.颁发抚恤证书。《红军抚恤条例》规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应制定患病休养证书、残废证书、死亡烈士证书,“上列各种证书,除死亡烈士证书给其家属外,其余皆发给本人,且限于本人有效”。“以每年一月为发给抚恤金与发给各项证书期间,各项证书,皆五年交换一次。”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600页。)

三、红军的社会安置

中央苏区红军的社会安置有休养安置、退役安置和退休安置三种方式。

休养安置。主要是在军队设立卫生队,在地方设立休养所,安置红军伤病员,伤病员痊愈后不必回部队而留在地方武装工作。闽西《优待士兵条例》规定:乡村中遇有伤病兵过境,政府应特别招待抬送;残废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 (参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78页。)1930年7月22日,赣西南特委负责人刘作抚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写道:“后方医院赣西有三处,第一东固后方医院,伤兵约百余人,医药充分,医师缺乏,伤兵生活颇好,亦安于医院。第二处在永新(不在县城),约有伤兵二百余人,医药充分,医师缺乏,伤兵生活颇好,亦安于医院。第三处延福,医药缺乏,伤兵生活颇好,因延福在三四五几个月中均在武装斗争中,常使伤兵恐怖。伤兵的生活都特别优待,各处政权及群众组织均随时派人去慰劳,一般伤兵士兵也感觉快乐,只有恐怖反军进攻常在一般士兵心里存在,尤其是延福,但均未被敌攻击,因敌也不知,而在敌将到时也特别有准备,所以后方医院都安全。”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241页。)

退役安置。一是照顾公伤残疾。《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不愿居残废院者,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现在时每年至少50元大洋。”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596页。) 1932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训令》规定:“残废抚恤:因参加革命战争或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以致发至其本人老死而止。” (转引自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7页。)二是优待退伍军人。1932年5月,《江西省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对扩大红军的决议》提出:“对残废退伍的红军同志,地方政府要特别优待,能工作者分配工作,并经常不断的教育,如发现不好行为,须加以说服纠正。”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612页。)

退休安置。《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在红军中服务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五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本人不愿退伍,继续服务者,应得特别优待。”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5页。)《红军抚恤条例》规定:其补助的数目“应按照当时当地生活情形而定,但每年不得少至三十元,又本人不愿退伍,愿继续服务者,除给以红军应有生活费外,应另给优待费,每年至少二十四元”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597—598页。)。

四、红军优抚工作的意义

其一,建立了军民情深的鱼水关系。人民和红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支持,“人民就是红军,红军就是人民”( 李皑:《与十九路军士兵谈话的记录》,《红旗周报》第35期,1932年4月8日。)。在赣西南苏区,“敌军所到,居民逃避一空;但是红军到处,万人或几万人开着欢迎大会。交通、侦察、运输、向导以至一切军事工作,群众都热烈的参与;尤其是作战的时候,群众这一支生力军,确使敌人未战先败” (红旗社:《赤光普照的赣西南》,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翻印《中国苏维埃》,1957年内部版,第87页。)。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军三十二师官兵感动于群众的倾力支援,坚定地表示:“为这样的群众,打死也是情愿的。” (全国妇联妇运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史》,1986年内部版,第160页。)

其二,成为与旧式军队区别的显著标志。1930年1月,红四军《告国民党军队士兵书》指出:在国民党军队,军官克扣军饷,士兵缺衣少食,“一旦在战场带花,送入伤兵医院,那更是千百怪状,眼瞎的、足跛的、断背的,睡在床上不能动弹,那一面在哭,这一面在嚎,没有零用钱,没有医药,伤口流黄水臭得难闻,当兵带了花只有痛死”。红军则不然,“红军是士兵自己的军队。国民党挂着国民革命军的名称,骨子里是军阀的军队。军官有权,兵士无权。红军官兵好像师生的关系,弟兄般的亲爱”。1931年12月22日,《二十六路军革命士兵委员会敬告全国士兵兄弟书》说道:“红军分得了好土地,还有人帮他耕种,红军内的生活官兵一律平等,没有长官的打骂与压迫,有些红军士兵居然做起苏维埃政府的委员。”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第485、487、591页。)

总之,中央苏区红军优抚工作的实施,为红军将士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为革命根据地反“围剿”战争的进行,军民鱼水关系的建立,以及人民军队的自身建设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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