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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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說明這宅基地上已經有你所建起的房子了。則這閒置農村宅基地就算暫時沒有人居住也是不會被村集體收回的。因為這是屬於農民的合法權益。



現在很多農村農民都選擇外出工作掙錢。所以農村就出現了很多空置房的現象。多數農村以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為主。而年輕人都去城鎮工作賺錢來養家餬口。


有些農民一家人都搬去城鎮裡生活。一不小心就在城鎮裡生活了幾十年。更有些農民是在城鎮裡站住了腳跟,買了房子。所以有些農民就開始擔心農村裡空閒的房子會不會被村集體收回?這個你是不需要擔心的,因為房子是你合法的財產,村集體沒有權利收回你的房子。而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跟著房子走”的原則。所以只要房子在,你就一直有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

有些農民把農村戶口遷出成了城鎮戶口。這時候農村裡的房子也是不會被村集體收回的。但是,農村裡的房子是不允許重修和翻蓋。當你家鄉里的房子倒塌了,村集體就會無償收回宅基地。



我們都知道農村宅基地不是個人財產,是村集體的公有財產。所以農村空置的宅基地本就屬於農村集體,則農村空置的宅基地也不存在被收回的說法,因為宅基地本來就是村集體的財產。我們要清楚這個概念,不要混淆了。


我知道,農村裡面的宅基地都是以祖輩遺傳的形式繼承下來的。這只是以農民人情方面來劃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除非,你已經在這塊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子。如果沒有,則一律歸村集體管理。同時,現在也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現在農民要想建房子是要符合這個政策,這樣才可以得到審批,農民才有權利起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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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只有閒置的房屋。沒有閒置的宅基地。

閒置的宅基地是指國土部門和村委會己批准,且農戶己取得使用權但沒有在上面蓋房子的土地,為閒置宅基地。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農戶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沒有蓋房子,且閒置二年己上者,村集體將以法收回集體所有。

我想題主大概是想說農村宅基地上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吧。

現在農村確實有大量的空置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但這些房子,村集體不會也無權收回。

現在的農村。年輕人都到城裡去工作了。且大部分都己在城裡買了樓房。並娶妻生子。將家安在了城裡。而農村老家的父母也大都進城給子女照看孩子了。所以農村老家的房子也就長年無人居住了。但這些房子雖然長期閒著。但仍然是個人的私有財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既便是原房屋的所有者去世了。但做為遺產仍然有其繼承人所有。只要繼承者是本村戶口。那他(她)將連同房子下的宅基地一同永遠有使用權(房子的所有權)如果繼承者是城鎮戶口或外村戶口。那他(她)將只有房子的所有權。如果房子不塌,宅基地就繼續有使用權。如果房子塌了。那麼村集體就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種情況是會很少發生的。

人情大過法。在農村只要辦事靈活一點。沒有人會去收你的宅基地的。具體辦法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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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農村的宅基地正在確權之中,有的地方已經完成確權,而有些地方還沒有進行確權,最近在抖音是看到很多講關於宅基地確權的問題,有的說閒置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很多在外打工定居的農民工,有的已經好多年沒有回農村老家了,家裡的房子是長年無人居住,有的房子因為長久沒有翻修,已經破敗不堪,成了一片廢墟。很多長年在外定居的農民朋友都非常的擔心,恐怕自己的宅基地會被回收,到底會不會回收,我們就來分析一下。


在農村實行一戶一宅的政策,只要是本集體的成員,國家就會保障最少有一處宅基地,讓農民能夠安居樂業。有一些農民在外打工或做生意的,雖然全家已經遷入城市,但他們的戶口依然在農村,他們依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村裡也不會隨便回收的。如果是長年無人居住,集體要回收宅基地,也回給戶主一定的賠償,也就是有償退出宅基地。戶主也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本村的其他村民。

農村還有一些人,他們在城裡安家了,把戶口也遷入了城市裡,那麼他們就不屬於村集體的成員了,他們以前的宅基有可能會被回收,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戶主的個人財產,是可以進行確權的,如果村裡要回收宅基地,會給戶主一定的房屋賠償的。



在外面打工的農民朋友們, 不知道你們家裡是什麼情況,如果是以上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也不要擔心,儘早的回家弄明白當地的具體政策,做好準備,以免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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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經常看到一些房子,常年沒有人居住,而同時又有很多人沒有足額的宅基地,這種錯配現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現在農村的宅基地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分配及回收機制,所以閒置的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被收回,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照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則是“一戶一宅”,即只要是該村集體的村民,具備了分戶的條件,就可以分戶,並可以申請一處宅基地。但現在農村的宅基地較為緊張,往往達不到“新戶得新宅”的條件。同時,一些村民又出現了宅基地閒置的情況。

對於閒置的村民來說,只要戶口還是本村集體的,理應還會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應被收回。對於已經落戶到外地,戶口發生遷移的情況,則應該進入“退出機制”,將宅基地劃分給該村需要宅基地的人,但這種“退出機制”是有償的,而不是無條件收回的。

在未來農村宅基地將實現“三權分置”,即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毋庸置疑歸集體所有,資格權,即符合條件的具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的權利,即便沒有宅基地,這項權利也會保留。宅基地使用權,也將成為最為靈活的一種宅基地處置的權利,未來將有更豐富的選擇來完成宅基地的高效配置與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也將會盤活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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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閒置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 對於現在的農村來說,閒置的宅基地是非常多的,到底收不收回,是要看具體情況的,大多數情況下,閒置宅基地無人居住是不會收回的,除非農戶自願退出。



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對於符合使用條件的農戶來說,是沒有年限限制的,老人去世以後,子女可以繼續使用,而村集體也不會輕易收回農戶的宅基地。現在,農村空心村、空心宅基地非常多,導致農村宅基地空心閒置的原因很多,有舉家外出務工、有戶口遷出的、有城鎮戶口合法繼承農村房屋的等等,這些情況農戶都是合法的佔用宅基地,雖然宅基地是閒置的,但是村集體也沒有權利收回這些宅基地。



在農村,宅基地一般不會收回,但是在一些情況下,村集體是有權收回宅基地的。第一是改變宅基地性質的,宅基地是用於農民建房使用的,農戶不能把宅基地變為廠房、加工廠等,改變宅基地的性質;第二是長期閒置的,這個閒置是指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審批以後,閒置兩年沒有重新建房,和房子完好閒置是不一樣的;第三是戶口不在農村的,合法繼承了老人的房屋,在房屋倒塌後。出現以上情況,村集體才有權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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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近些年越來越多的農村人進城務工,有的還在城裡買了房,戶口也遷出了農村,越來越多的農村宅基地被荒棄、閒置,那麼,這部分宅基地會不會被收回呢?

在我看來,不一定會被收回,要分情況來對待。



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也就是說,宅基地閒置兩年以上的,在土地確權的過程中不會被確權,對於已經確權的,則會由村集體統計上報,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現實情況是這樣的

大多數情況都不會被收回。一來,農村是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村幹部也是村集體的一份子,與村裡大多數人沾親帶故,長期生活在一起,低頭不見抬頭見,而宅基地又在人們的心目中作用非常重要、地位非常高,收回宅基地勢必會引起村民會村集體的矛盾糾紛,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不會收回。二來,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有的人為了孩子讀書方便,將戶口遷出了農村,造成農村修建的房子長期閒置,但是,之所以人們會外出務工,主要原因是在農村種植、養殖所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滿足一大家子人的日常生活開支,而且,在寒暑假、春節的時候,外出的人們都會回村居住,宅基地也不能算是連續的、長期的閒置,所以,不會被收回。



有兩種情況是會被收回的。一是享受了易地搬遷政策。近些年,國家對於生態環境越來越重視,國土資源保護力度越來越大,而易地搬遷的目的,是為了讓那些生活在交通不便、條件艱苦環境的農民搬遷到生活環境便利的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也是非常大,而且,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同時,有一項必須滿足的條件就是“拆舊復墾”,也就是說拆除原有的宅基地,恢復成耕地,但是該耕地的使用權仍然歸村民個人享有。二是不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如果農戶有多處宅基地,其中的一處宅基地又長期閒置無人居住和使用,這種宅基地既不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又符合“宅基地閒置收回”的條件,所以,會被依法收回其使用權的。

您覺得長期閒置的宅基地應該被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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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已經逐步落實農村“一戶一宅”的原則和政策。對於一個戶口的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使用權,除了家庭中已經分了戶口的,另一個戶主可以另外獲得一處宅基地使用權。我國規定農村宅基地在申請並且使用以後,滿兩年但是仍然沒有在上面建設房屋的,或者之前建設房屋了,但是倒塌以後兩年以上都沒有再次恢復新建房屋,那麼這就被定義為閒置宅基地。



因此根據政策,如果閒置時間沒有達到兩年以上的宅基地,那麼是不會被村集體經濟組織回收的。再者就是一種情況,國家為了經濟發展需要而進行徵用村民的宅基地,那麼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的,除了宅基地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同樣也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國家都是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是不會隨意無償徵收的,而且必須要經過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同意,而且在特殊情況下,宅基地也可以實現轉讓。



其實就是另一種情況宅基地無人居住,也是被回收的,對於一些“一戶多宅”的居民來說,其多餘的宅基地不符合目前國家政策,因此會被村集體經濟組織回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提出回收申請也要經過鄉政府意見,國土局組織聽證後出具意見,最後經過市政府出具審批。經過一系列的流程,對於之前擁有宅基地的主人,將會接收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目前這種情況,宅基地閒置情況是比較多的。但是目前國家一般都地隨房走的原則,在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還沒有倒塌,對於戶主來說,依然可以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除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失修,最後倒塌,而且使用年限已經超過兩年,那麼這種情況的宅基地是被回收的。但是一般對這種情況來說,那村民的生活經濟條件都比較好,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城鎮安家落戶,即使農村宅基地被回收,對於他們來說影響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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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對於你的問題,我是這樣認為:

一、農民遷入城鎮居住導致的宅基地閒置,這種情況現在可以說也比較普遍,比如說為了孩子上學等各方面原因。但是隻要農民未轉入城市戶口,就還是農村集體成員,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所以其閒置宅基地不予收回。

二、繼承導致的“一戶多宅” 有的村民自己有宅基地,通過繼承又得到一塊宅基地,顧不過來,導致有多的宅基地閒置。但是這種“一戶多宅”是合法的,不屬於要收回的情形。

三、農民進城打工或做生意導致的宅基地閒置,這種情況下,農民在城裡打工只是暫時現象,農村老宅的房屋才是真正的家,雖說有人在城市買房,但畢竟是少數。城市房價還是很高的,農民生活有困難的時候,還可以退回農村來居住養老。所以,這種情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閒置,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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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村一戶一宅政策的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越來越緊,城市人不能到農村購買住房,宅基地已經達標的農村人也不能購買多餘的農村住房,使很多人產生了擔心,特別是那些戶口不在農村,而農村還有房屋的人,擔心自己在農村長期閒置的房屋,會不會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本題的標題是“閒置的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這個問法本身將宅基地和農村房屋混為一談,宅基地是農民申請的用於建房的土地,如果長期閒置肯定會被收回,因為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後兩年不進行建設,村集體即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本題目說無人居住,顯然又指宅基地以上的房屋,房屋又不存以被收回問題。所以本題的正確表述應該為,農村閒置無人居住的老房,其宅基地使用權會不會被收回?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正確理解國家的宅基地管理政策,一戶一宅和不允許城市人對農村購買房屋,實際上是對農村土地資源的保護,對廣大農民是有益無害的。中國人不論是城市人還是農村人,都有房產情結,舊時稱為“房產過日”,也就是過日子必須的物質條件。但是,廣廈千間,也只夜眠六尺,要那麼多的房子有什麼用呢?騰出更多的土地留予子孫更,不是更好嗎?

但是,不管政策怎麼緊,房屋作為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國家不會無理由地沒收你的住宅,不會沒理由地收回你住宅賴以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權,這是肯定的。所以,對於農村普遍存的的閒置房,大家也沒必要過於緊張,只要房子在,只要房子有主,集體是不會收回該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權的,但房子的主人可以通過有償的原則主動退出宅基地使用權。

雖然有些人因為種種原因離開農村,不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的成員,但其在農村的房屋是依法取得的,或者是繼承而來,或者是當初自己是農村戶口時申請建設的,這些房屋做為私有財產,依法是受到保護的,對於房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執行的是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房屋還在,宅基地使用以就歸原主,集體不可能收回。而對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農村一戶多宅的,其宅基地使用權和戶口不在農村的人一樣,只要房子在,就允許其使用。

那麼,什麼樣的農村閒置房,其宅基地使用權才會被收回呢?只有一種房屋,那就是無主的房屋,也就是,房屋的主人已經去世,而又無法定的繼承人。比如五保老人居住的房屋,老人去世後房屋歸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比如祖上的老房子,其後人下落不明或者確定後人也已經去世的。這些房子都可以收歸集體,宅基地歸農村集體使用。而有主的房屋,不管閒置多少年,不管其主要在城市還在農村,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只要房屋不倒,村集體都不得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待這些房屋因無人管理自行倒塌後,村集體才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對於長期閒置的農村老房,其主人可以依法有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村集體付費後收回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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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也隨著房地產日趨升溫,導致現在的農村,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脫離農村。不管是因外出打工,還是學習就業,在城市安家落戶已成為了現在農村人的普遍現象,也導致現在農村裡因無人居住而閒置的房屋也越來越多。甚至有些房屋或宅基地因長期閒置而荒草叢生、破敗不堪。那麼,對於出現這類問題的房屋或宅基地應該怎麼處理,會不會被收回,這還是要從具體的情況來看的,農嫂想從以下幾方面做個分析回答: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閒置宅基地和閒置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同一概念。我們農民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性質的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宅基地申請並取得使用權後,只要未按規定對其實施使用的權利,而將它長期閒置的,或是因坍塌兩年以上未加修蓋房屋的宅基地,村集體將有權對這樣的宅基地進行收回。

但宅基地是國家分配給農民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對於符合一切使用條件的農戶來說,使用權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只要有房在,那怕破敗不堪,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歸蓋建房屋持有人永久使用。也不管你蓋建起來的房屋以後是否閒置,任何人或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予以收回,直至以後該宅基地上再無合法使用人為止。也就說此宅基以後再無人繼承使用,那麼此宅基地自然就會迴歸於村集體組織。



那麼什麼樣的人群是屬於永久性使用此宅基地的人呢?也就是隻要你屬於村集體成員,你的戶口在村裡的花名冊上,並且符合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一切條件,那麼你就是屬於永久性使用宅基地權利的人。以至於將來你的繼承人,只要戶口也在農村,就有權將此宅基地有權使用下去。沒有人敢剝奪你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利,即便以後村集體需要做為它用,收回時也必須徵得持有使用權人的同意,做出有償收回才行。

但對於那些非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來講,宅基地使用的權限就不會是永久性的了。因為,我國有關法律在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上和繼承房屋所有權的政策上有所規定,嚴格控制宅基地一戶多宅,提倡一戶一宅節約用地;嚴控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享有對農村房屋永久性的繼承。也就是說戶口從農村遷出或轉非的人就不屬於本村集體組織成員,雖然你可繼承農村祖上留給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在繼承期限上和農村戶口成員有所差別。屬於農村集體村組織成員對繼承過來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有著永久性的使用權和居住的權利,對房屋的破損有權加以修繕或是扳倒從新翻蓋。另一方面是繼承人屬於農村集體成員,而且也符合國家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標準,那麼,這種繼承過來的房屋可以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將房屋確權到自己名下,有權對房屋進行一切支配。

而非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戶口從村裡遷出去的或是非農業戶口這樣的成員,對於繼承過來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在使用期限上不可永久性使用。在房屋遭受破損時只能對房屋加以修繕,但不可對房屋扳倒從新翻建。而修繕的使用權直至房屋破舊的無法在加以修改自然坍塌為止,也就是說這種情況的成員對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權的權限只能說是一個長期性。如果房屋倒塌你是沒有權利在房基地上從新蓋房的,那麼這個閒置的宅基地就自然也就回歸集體經濟組織了。


另一方面會被收回的房基地還有,因違規或是未加審批而私自佔地蓋房的那些房屋,不管你是否閒置,也都有可能將會被收回。所以說對於農村閒置不住的宅基地會不會被收回,要從多個方面看起,只要你不違規,符合一切宅基地使用的條件,即使是閒置不住也不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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