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延長春節假期,單位不執行怎麼辦?

大山9999


我們單位,不執行延遲休假制度,為了避免人員聚集,又不讓去上班,就按事假一天天的扣錢,這該如何是好????


護士姐姐ing


準確的說不是延長春節假期,而是為了阻斷疫情發展而推遲上班,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兩種說法的性質完全不一樣,在疫情面前,任何人,任何單位都必須無條件服從。

我老弟昨天就上班了,我當時還很詫異就問他為何現在上班,開發區不是明明發了通知將上班時間推遲到2月9日以後嗎,原來我老弟的工作單位是一家藥企,該企業已經定向向武漢進行了藥品捐贈,現在必須加班加點生產和檢測,他們這次上班是文件規定允許的,其他企業一律不得擅自開工。

我認為對於覺悟底下的企業,員工應該勇敢的站出來說不,在大是大非面前,人人都是主人翁,就像涉及到企業安全隱患一樣,每個員工都有舉報的權力和義務。

正常情況下,大部分企業都會執行到位的,沒有哪個企業老闆傻到將自己推到危險的邊緣,一方面企業員工在上班,人員集中,就不能排除造成交叉感染的風險,另外一方面企業的運轉並非就是獨立存在的,而是一個社會協作分工的過程,企業生產和運營所需要的一切原材料,各種配套資源此時此刻我相信是沒法跟進的,就連員工就餐和出行可能都是問題。

當然,如果有些小企業真的有特殊情況非要你上班或者值班,我認為你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去應對:

1、如果待遇尚可,你仍然留戀這份工作那就做好個人防護措施,避免與他人親密接觸,選擇自駕或者騎車上下班。

2、如果待遇非常一般,再加上現在這種不合理的管理,你完全可以提出辭職。

3、如果單位不僅僅要求上班,而且還各種不合理的安排,比如不戴口罩上班,出差等,我認為你完全可以向有關部門彙報此事。

就目前來看,我還沒有看到有這種缺乏是非觀念的企業出現,說明大家對疫情都是心存敬畏的,也都是非常配合的,這是時代的進步,所以我覺得沒有必要做過多的猜測和假設,真遇到了這樣的單位你堅持自己的原則即可。


美蛙英語


國家延長春節假期,單位不執行怎麼辦?

在疫情面前,絕大部分單位都會遵照上級規定,畢竟人的生命更重要,也有特殊情況。

我家二妹原本是一名初中老師,因為跟妹夫長期兩地分居,妹夫不能調回來,只能妹妹調到他那邊去,但是因為她學的心理學專業,以前學校根本不招,現在有的學校倒要招心理學老師了,不過她又超齡了。沒辦法,去年就考調到妹夫所在縣城的保健院。這下好了,夫妻倆終於不用兩地分居了,但是我們卻太不習慣了。年前她老早劉開始休假,今年上班到臘月二十九,年後以前都是正月十六才上班,現在呢?正月初六就上班了,後天還要戴著口罩去火車站執勤,想想也挺不容易的。

我么妹夫在成都一傢俬企裡做財務,以前都是正月初七上班,今年也遵照有關規定3號才上班。不是所有的私企都唯利是圖,畢竟出了事的話不管是誰都不好說。

單位叫上班也得看是什麼單位,如果與醫務有關的,肯定要上得早,大部分初六就恢復上班了,畢竟現在正是需要他們的時候,其他單位相對要晚一點,學校更晚。

結束語:每一個行業有沒一個行業的特殊性,在這個緊要關頭,如果你們的上班可以為疫情做貢獻的話,這種精神是值得學習的。當然千萬要做好防護措施,保重好身體。如果是其他行業,要提前上班,這是不允許的,如果有違反的,可以打電話舉報。


語文教育楊柳依依


目前國家這個情況,根據官方的消息總結出來,最好是減少人員的流動,做好安全措施(戴口罩、進出消毒、不要去人群密集的地方等),從個人做起,減少病毒的傳播。

國務院在1月27日發出通知,延長假期,到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

各地區也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了延遲。

但有些公司就是不執行規定,提前復工該怎麼辦?

一、先看看相關的法規條例,後果可能很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公司的責任人是要出來負責的,而且很可能會坐牢!

有人會覺得,把這些規定發給公司的領導,領導肯定會說:“不要大驚小怪,不會出問題的。“

可當初吃野味的人,不也是這麼想的嗎?直到問題出來,才知道後果的嚴重性!

二、單位遵循了國家的規定,沒有執行地方的標準要求,這做法合理嗎?

國家假日辦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僅針對於全國範圍內的一般規定,但是由於我國曆來文化政治和風土人情有很大差異,所以法律執行層面很多都適用地方性規定。

特別是此次疫情各區的受災程度有所不同,各地可以在國家發佈的延長休假最低要求基礎上,制定符合自己地區特點的延遲休假制度。

比如上海就根據自己的疫情情況,制定了至2月9日24點之前一般企業不得復工的規定,與國家的規定,並無本質上的衝突。

因此,各地方在具體執行層面,我認為還是應當遵循地方所發佈的復工時間規範要求。

三、延長的休假天數屬於何種假期性質?

首先,本次延長的休假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因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

另外,本次延長的假期同樣不屬於週休息日,因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綜合上述規定,本次延長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四、本次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的,能否按加班處理?

對於國家臨時增加假期的情形,我們可以參考此前的一些先例。

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按照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再往前追溯,1997香港迴歸時,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於“七一”放假的通知》,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一天,為此,原勞動部發出《關於“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通知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如延長的休假天數不按加班處理,則有失國家統一休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按法定節假日處理則於法無據。

因此如無國家進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3天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對於綜合工時制則酌減相應的應出勤小時數。

五、2020年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6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6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020年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所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6天)÷12月=21.58天

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六、企業就是不執行國家文件精神,強行要求員工復工怎麼辦?

如果企業要求職工按放假前規定的時間上班的,要做好與當地政府的審批程序,取得同意後方可實施。

比如與疫情相關的物資生產企業,尤其是口罩、護目鏡、消毒物品等防控物資。

企業在國務院延長的假期內要求職工上班的,應該按休息日加班對待,發給職工兩倍工資。

如果企業未能獲得當地政府的許可,擅自提前上班或者復工的,員工完全可以向當地應急管理、工信、人社、公安等部門舉報。

如果獲得許可提前上班,不按休息日加班發放加班費的,可以向人社部門舉報,要求查處。

寫在最後

以上關於休假和復工的政策,我為大家解讀下,希望可以有所幫助!

作者:丁路遙知事,頭條職場教育領域營銷號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職場領域十大頭條號,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資深職業規劃師,擅長個人職業諮詢與心理諮詢輔導。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單位不執行,作為員工,要麼忍(保住飯碗),要麼舉報(奪回自己的權益)。

我們大廣東就發佈了企業不能早於2月9日24:00復工的規定,但有個朋友,他們公司要求依舊按照2月3日上班。於是他連續幾天每天都打當地市熱線電話去舉報,後來公司就發佈說2月3-9號在家辦公,2月10才到公司上班。

還有個朋友,他們老闆雖同意2月10日才復工,但卻在工作群裡說省規定多延遲的5天假期,要用大家的年假來抵扣其中3天,剩餘2天要用後面的週末來補班,也是很無語了。

那麼問題來了,一般公司要求提前復工、停工期在家辦公、多放假期以年假抵扣或加班補回,這些措施可以嗎?讓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一般企業不能要求員工提前復工

1月27號國務院通知說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後續很多省份,比如廣東、江蘇、浙江等又都規定了企業不能早於2月9日復工,當然,保障社會公共運行必需品、防疫必需品、群眾生活必需品等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除外。

所以,毫無疑問的,企業必須遵守當地官方的相關規定,延遲復工,積極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

停工期在家辦公視為正常上崗,要支付兩倍工資

有的企業在停工期要求員工在家辦公,不扣工資,員工們都感恩戴德的。殊不知,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不能安排後續補休,是應該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的。

我們都知道,法定節假日上班,是有三倍工資的,春節假期中的初一、初二、初三就是法定假期。而大年30,初4-正月15都屬於休息日的範疇。企業如果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話,必須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0%來支付工資報酬。

延遲復工期間無辦公,企業也該正常發放員工工資

本次春節延遲復工期間,即2月3-2月9這段時間,員工在家休息,那是否可以用年假或者加班假來抵扣,或者後續加班補回呢?答案是否定的。以廣東為例,根據廣東相關規定,省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結語

總的來說,大難之下,整個社會、單位、個人要眾志成城,承擔起屬於自己的責任。企業體現出管理的人性化,員工自然會更加賣力工作,歸屬感更強,忠誠度更高。只有大家相互理解,互相支持,才能共同克服難關,迎來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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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HR


還能怎麼辦?只能含著淚執行啊,你可以不去,但很有可能永遠都去不成了。這就像節假日時間加班需要付三倍工資一樣,試問有多少公司真正落到實處了呢?還不是讓你加你必須加,沒有任何藉口的加一樣嘛。還說要落實帶薪休假呢,試問有多少公司真正落實了?

這引起所謂的規定,在有些公司,特別是民營或私營企業裡,根本就沒什麼約束力,企業管理正規不差錢的,會去執行,甚至比國家規定要求執行的還要好,但企業不行的,根本就不管這一套,你說你的,我做我的。事實證明,你也拿這些企業沒有辦法。畢竟,對於多數工人來講,能夠有一個工作,總要比那點福利強的多,在這些要求面前,不是工人們沒有這種意識,而是他們太清楚現狀了,知道自己無力改變,只能接受現實。你可以不服氣,但前提想不想幹了呢?

所以說,題主這個問題其實我們都有答案,現實到處都有這樣的實例。你可以拿著這個通知要求找單位,其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單位放你的大長假。

生存和過的好不好比起來,生存當然是第一要務,當生存都是問題時,其它都是次要因素了,這就是當下一些企業任性的最大砝碼。



元芳有看法


首先要看你是什麼行業。有些行業需要提前復工的,但是普通行業是不需要提前復工的。國家和各地政府都發了文件,在這樣關鍵的時期,哪個企業這樣逆勢而為,不會自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是在挑戰權威。

作為勞動者,這時候要想清楚兩件事兒。

第一,要明白自己的行業。如果不在必須上班的行業內,一定不能輕易去上班,遵守國家和政府的規定,在家好好的待著,為了自己的安全,也為了家人的安全,更為了為抗擊疫情做出貢獻。

第二,要清楚上班將會面臨的後果。國家一直在呼籲,在家待著,不要去人員密集場所,就是對抗擊疫情做出的最大貢獻。去上班就是把自己放進了人員密集場所,給自己帶來的是增加的感染新冠狀病毒的機會,增大傳播病毒的機會。

作為勞動者,應該採取這樣的辦法和老闆進行溝通。

應該把你所瞭解到的,關於延長假期的文件告訴老闆,並且告訴你自己的理解,陳述自己不想去上班的原因,以及老闆違反國家和政府規定的後果。勸老闆放棄這種打算。

如果是腦力勞動者或者技術工作者,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向老闆申請,在家裡完成工作。這是退一步的想法和做法。如果老闆堅持自己的做法,就需要你對自己的得失作出評估了。

雖然國家規定,各企業不得借這種原因辭退員工,如果不去和老闆的樑子肯定是結下了,復工之後肯定會被“穿小鞋”。

國家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復工的日期。

現將延長2020 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而且,現在有很多地方政府將復工日起定在了2月10日,並且對工資等情況都提出了明確要求。企業不遵守,在這個時候,就相當於違法。如果老闆強令上班,可以保留權力,待到疫情過後,和老闆討說法。

總結:

現在這種情況下,響應國家號召,遵守國家規定是大勢所趨,也是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樣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和老闆協商一下,如果沒能夠改變老闆的想法,那麼最好也不要去,寧可和老闆翻臉,也不能拿安全和防疫這種事兒當作兒戲。


率職之言


單位不執行,那就直接上報。命重要還是錢重要?

我就見到一個,單位不按要求來,堅持要提前復工的,結果被一個員工發了微博,直接@了相關官方賬號,瞬間就被警告了。

如果是在因為情況特殊,需要提前復工的,需要按要求給予雙倍或三倍的工資。

具體怎麼算呢?下面通過四個問題,來具體解答。看完了,也就清楚了。

因為疫情的原因,春節假期延後了。原本1月31號開始上班的,現在延長到了2月2號。

緊接著,各地也出臺了新的通知,比如廣州,要求復工不早於2月9號。像我們湖北,甚至延長到了2月13號。

面對如此多的情況,究竟要怎麼算加班工資,下面我們通過四個問題來具體闡述。

問題一:

哪幾天是雙倍工資,哪幾天又是三倍工資?

在問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更應該弄清楚,雙倍和三倍是針對什麼的。

按照規定,法定節日加班的,需要支付三倍工資。休息日加班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我們先看春節的7天假,是法定假和休息日的綜合,合計7天。

法定假只有3天,初一、初二、初三。

其餘的4天,則是休息日。包括大年三十、初四到初六。

所以,以日工資100元來算(下同),春節期間加班,工資為:

100*3*3+100*2*4=1700元。

問題二:

春節假延長到2月2號,這段時間工資又怎麼算?

春節假期延長,也就是延長了休息日。

從原來的4天,延長到了7天,多了初七、初八、初九三天時間。

於是,工資在原來7天的基礎上,多了

100*2*3=600元。

所以,總共的加班工資就是1700+600=2300元。

問題三:

如果省要求復工不早於2月9號,這段時間工資又是多少?

這種情況下,其實和延長春節假期是一樣的。無非就是再增加7天的休息日。

那麼3號到9號,這7天的加班工資就是

100*2*7=1400元。

再累計起前面的部分,也就是2300+1400=3700元。

問題四:

企業要求復工時間,比省要求的更晚,工資又怎麼算?

比如,企業要求2月15號才復工,那麼10號到14號,這5天工資要怎麼算?

這就看企業的了。

如果企業很好,可以一分錢不扣。沒來上班的,按正常發工資。對於來上班的,按照休息日的原則給予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不是那麼的好,可以對正常上班的員工發放正常的工資。對休息的員工,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日工資標準的工資發放即可。

具體加了幾天班,就按照上面的說法來算。當然,所算的錢都是稅前工資。

現在,看明白了嗎?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諮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很高興回覆一下:

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根據國務院和上海市政府發的兩則通知,作如下個人解讀,僅供參考(具體相關政策以官方規定為準):

一、延長春節假期

國務院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實際上是延長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對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企業必須遵守,對企業具有強制性,員工在此期間休假的,企業應向員工發放正常工資。

由於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屬於臨時性措施,該休假並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屬於特殊假期。如果在此期間上班的,並不是執行法定節假日上班發300%的工資規定。

該延長的假期類似於“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當於週末加班,企業應首先另行安排員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所不同的是,休息日屬於無薪,但延長的春節假期則屬於有薪休.

二、有關復工的幾個問題

1.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企業必須要執行該規定。

2.員工有這個覺悟很好,但是企業還得遵守政府有關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而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廣州南方君VLOG


國家延長了春節假期,單位不執行,在這個節骨點,實在是“不懂事”!

01,延長春節假期,是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

此次延長假期,是國家為了減少人員聚集及大面積的遷移,而導致疫情的擴散。任何企業都要以大局為重,除非是維護生活及其他必要上班工作的部門單位,最好都不要上班。

有些省市甚至已經開始要求,在正月十五之前,企業不得復工,可見疫情防控之重。

所以,無論作為企業還是個人,都應當做好配合。

02,單位不執行的原因是什麼?

有些單位是不能夠停運的,例如水、電、煤等保障居民生活的單位,他們是一日都不可放假的,即使在疫情期間。

以上類似的單位,都是沒有辦法嚴格執行假期延長的,即使假期不延長,他們也要值班、加班的。

如果企業僅僅是為了趕工,與任何必要的社會保障都沒有關係,那麼這個單位就太不“厚道了”,等於拿著員工的身體健康安全,去為企業甚至為自己謀利。

03,不是必要上班的單位,不執行假期延長,怎麼辦?

首先,留存單位要求上班的證據。例如短信、微信、郵件等記錄。

其次,將這些記錄反饋至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讓政府部門督促其取消加班。

最後,如果確實要執行加班,需要單位保障防疫物資,例如口罩等,並要求企業儘可能的讓最少的人工作,加班工資如實計算。

總結來說,單位不執行,是不懂事,可以“舉報”,同時要做好自身健康安全的保護和合法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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