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2期文化產業評論
近日,國家統計局官網發佈最新統計數據,對2018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全國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全國體育產業總規模和增加值相關信息進行了核算公告,文化產業評論(ID:whcypl)在此為您整理了這三大數據公告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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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佔GDP比重為4.48%
經核算,2018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1171億元,佔GDP的比重為4.48%,比上年提高0.22個百分點[1]。
按行業大類分,2018年文化製造業增加值為11999億元,佔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29.1%;文化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為4340億元,佔比為10.6%;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24832億元,佔比為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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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活動性質分,文化核心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27522億元,佔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66.8%;文化相關領域創造的增加值為13649億元,佔比為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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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後,對2017年國內生產總值和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進行了修訂,故比重相應有所調整。
附註:1.指標解釋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生產是指在機構單位的控制和組織下,利用勞動、資本、貨物和服務投入,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範圍和分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範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製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製造和銷售)等活動。
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基礎資料,採用收入法核算。
2018年全國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41478億元
經核算,2018年全國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1478 億元,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為4.51%,比上年提高了0.05個百分點[1]。從旅遊及相關產業內部結構看,旅遊業增加值37501億元,佔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90.4%;旅遊相關產業增加值3976億元,佔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9.6%。從旅遊行業看,增加值佔比最大的是旅遊購物,增加值為13005億元,佔全部旅遊及相關產業比重為31.4%;其次是旅遊出行,增加值為11173億元,佔全部旅遊及相關產業比重為26.9%。
注:[1]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後,對2017年國內生產總值和全國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進行了修訂,故比重相應有所調整。
附註:1.指標解釋
遊客,指以遊覽觀光、休閒娛樂、探親訪友、文化體育、健康醫療、短期教育(培訓)、宗教朝拜為目的,或因公務、商務等原因,前往慣常環境以外的地點,出行持續時間不足一年的人員。
旅遊,指遊客的活動,即遊客的出行、住宿、餐飲、遊覽、購物、娛樂等活動。
旅遊及相關產業,指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為遊客直接提供行、住、吃、遊、購、娛等旅遊服務,以及為旅遊提供相關服務活動的集合。
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旅遊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生產是指在機構單位的控制和組織下,利用勞動、資本、貨物和服務投入,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分類
2018年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分類以國家統計局印發的《國家旅遊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為基礎制定。《國家旅遊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派生分類,是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符合旅遊及相關產業特徵有關活動的再分類。
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採用兩級核算分類。第一級分類按照活動特點分為旅遊出行、旅遊住宿、旅遊餐飲、旅遊遊覽、旅遊購物、旅遊娛樂、旅遊綜合服務、旅遊輔助服務和政府旅遊管理服務九大類。第二級分類是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細化為65個國民經濟行業小類(中類)。
3.核算方法及數據來源
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旅遊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核算方法》進行核算,核算所需的數據來源於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和旅遊及相關產業消費結構調查數據等資料。
2018年全國體育產業總規模和增加值數據公告
經核算,2018年,全國體育產業總規模(總產出)為26579億元,增加值為10078億元,體育產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1.1%。
從體育產業內部結構看,體育服務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增加值為6530億元,在體育產業中所佔比重達到64.8%,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出租與貿易代理規模最大,增加值為2327億元,佔全部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為23.1%。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製造的增加值為3399億元,佔全部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為33.7%。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的增加值為150億元,佔全部體育產業增加值比重為1.5%。
附註:1.指標解釋
體育產業總產出,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體育貨物和服務的價值。
體育產業增加值,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體育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新增價值。
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經濟領土範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
生產是在機構單位負責、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勞動和資本等要素,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分類
體育產業核算分類採用《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派生分類,是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符合體育產業特徵的有關活動的再分類。
體育產業核算採用兩級核算分類。第一級分類按照活動特點分為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製造業,體育場地設施建築業和體育服務業三大類。第二級分類是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細化為178個國民經濟行業小類。
3.核算方法及數據來源
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進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數據主要來源於三大部分。一是普查資料和專項調查資料,包括全國經濟普查資料、全國體育產業專項調查資料等;二是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包括國民經濟核算資料、有關專業統計年報資料等;三是行政管理資料,如國家體育總局的部門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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