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單位不遵守《勞動法》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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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遵守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就應該是勞動勞資糾紛或勞動爭議,具體可以按照國家相關法律來辦,切記不要衝動做違法的事情,否則到時候有理都沒處去講了!

推薦以下幾點解決方法,望採納!

1、可以通過社區幹部或轄區派出所民警到單位協商解決,在合理合法的調解下,爭取達到雙方所需要的理想效果。

2、如果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仲裁院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幫助,不要把事情想複雜了,其實就這麼簡單,幹就完了!


諾亞小方舟的故事


我想問問,現在有多少單位是在嚴格遵守《勞動法》的?我可是大半輩子都在企業裡面做的,經歷了大型央企、合資企業、大型民企、中小民企等各種各樣的企業了,除了央企做得好些以外,嚴格按照《勞動法》來做的企業,還真是鳳毛菱角、少之又少的,不遵守《勞動法》的情形大致有四個方面,我說的這些,僅僅是我個人的經歷、個人的觀點、個人的看法,有不對的、不到的地方,歡迎批評指正,歡迎大家補充。

第一、節假日加班,不按三倍工資給報酬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其實,這款法律條文說得很清楚了,在法定節假日,要麼安排職工休假;要麼安排職工加班,加班記得支付3倍的工資。但是在現實中,要麼按正常上班給薪酬的,要麼給兩倍工資的,更有甚者,美其名曰,只給調休、補休之類的;

第二、正常的週末休息大多被搞成了變通的單休、大小休的。特別是是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經常就是連單休都沒有的,如果是外貿加工或者就是幹一個緊急訂單急著要交貨的還好些,有些企業其實根本不是為了趕單子,有的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也搞這樣的單休、大小休或者乾脆不休息的,辦公室的人很多都是對口銀行、機關、政府部門做事的,大禮拜的不讓人休息,都在辦公室裡耗時間,搞疲勞戰術,不僅讓大家心生不滿、而且還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有什麼意識呢?

第三、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合同時搞單邊霸王條約。很多企業壓根就不把勞動合同當回事,有的企業就是簽了,也是搞的單邊霸王條約,更有甚者,把工作時間、擔任職務、工資待遇、休息時間等等關鍵的要素都空著,只讓你在上面簽字,關鍵要素都是企業說了算,所謂合同就變質為指令、任務、責任狀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體現,好多單位簽訂合同時極不認真、更不合法,員工對其中的條款根本不讓知曉,如其說是籤合同,不如說是籤的企業主一方的單邊條約、強行命令;

第四、無視或者濫用試用期。很多企業為了趕訂單、為了臨時用工、為了有意降低工資,或者僅僅是為了應景或者為了迎合檢查,也在勞動合同中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往往試用期沒有到,就單方面辭退員工,有的甚至只用個把星期、三五天就把別人辭退了,有的明明工作很好的,但是企業趕工或者應景等目的達到了,也會單方毀約,把員工辭掉的,還有些企業,因為員工試用期做的時間短,甚至連工錢都不給的,這些昧著良心做企業的老闆,我看也不會能做長到哪裡去?能做好到哪裡去?


坐看雲起於此時


現在有許多單位不遵守《勞動法》,用工形式不按常規出牌,我行我素。究竟是什麼原因呢?我個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崗位設置不足,下崗、失業、求職的人太多,形成了粥少僧多的競爭局面。有些求職者為了養家餬口,明知道用人單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卻總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勉為其難的忍受著煎熬,違心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二、某些黑心的老闆,利益燻心,鑽《勞動法》的空子,職工要想維權就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而企業有專門聘請的法律顧問,有錢有時間和工人耗得下去,一旦拖個一兩年,職工的訴訟期也過期了,到那個時候也就不了了之了。即便是你到了仲裁打贏了官司,你在這裡的工作時間也算到頭了。所以,他才會有持無恐。


三、勞動部門監督力度不夠,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如果勞動部門能出重拳打擊、處罰不遵守《勞動法》的單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些違法用人單位的不良用工行為,也會有些收斂。

假如遇到這樣的單位,勞動者要想擁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固定的收入,一是要學會忍氣吞聲和適應,二是要學會隨波逐流。實在忍受不了,只有以法維權,走司法程序。然後對單位說:拜拜!――再也不見!


天老大11


現在像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太普遍了,往往用人單位都會以強勢姿態對待普遍勞動者,一旦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時,必須要勇敢的站出來為自己發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侵犯。國家制訂和出臺《勞動法》的目的就是為保障弱勢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我們為啥不大膽的站出來呢?

那如果我們遇到用人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究竟又該如何來正確處理呢?

一、注意收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證據。

這裡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為這裡上班工作。

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隨便違反《勞動法》的紙質材料,還可以收集相應的音頻視頻等材料,增強證明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二、解決處理方式與途徑。

1、向單位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單位溝通協調,要求單位停止違反《勞動法》的一些侵權行為;

2、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有關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以上辦法還是不能讓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則可以採取下一步行動。

三、由於單位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據此為由,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然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法理與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經濟補償金的獲取方式與途徑。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一旦走向訴訟程序,勞動者務必提前做好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材料收集,也就是要依靠前面第一點的材料來發揮作用了。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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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社會治理方面,我們都鼓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但是在現實生活裡,基於諸多原因,很多事情也是妥協無奈的結果。

單位違反勞動法,一個人會怎麼做,這個問題有些籠統,需要考慮不同的情況。

1.首先,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要搞清楚單位具體是哪些管理措施或行為違法,是大事還是小情?是原則問題還是細微管理舉措?即違法的嚴重程度如何。如果是較為嚴重的違法問題,對於每個人的利益觸動程度不同,每個人的反應也不一樣。比如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社保繳納,薪酬待遇和工作地點等內容,嚴重違法的,個人肯定要據理力爭,必要情況下,可能會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2.其次,該違法行為,是否超出個人忍耐極限。生活中大家可能會遇到,明明單位作出明顯而較大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員工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選擇了容忍;有的是單位作出的影響較小的違法行為,有人卻勇於發聲。不同的人容忍的極限程度不同,所想所做也不盡相同。

3.最後,單位格局和作風,一個單位或者領導,如果具有寬廣的格局和胸懷,聽得了褒獎,容的下批評,作風優良,那麼如果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員工進諫的門檻和成本自然會低很多,那麼直接表達或許變得更為尋常些。


珞迦諾維奇


你想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想改變單位的決定或者制度嗎?基本上是不現實的,可以有兩種解決辦法。

一、在大環境下,弱者無法改變環境,只能被動適應,或者換個環境。可以離職找一個正規的企業。但是也要看看當地城市企業的情況,如果多多少少都會有違反勞動法的,不正規的企業,那麼你跳出去也會碰到同樣的問題。如果企業只是個例,那麼果斷選擇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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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你不想離職,只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也可以行動起來。比如收集企業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證明,以及自己與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到當地人社部門去仲裁或者投訴,人社部門會根據勞動法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即便爭取到了權益,你在公司老闆或者領導的心中已經有了芥蒂,要麼厚臉皮繼續做下去,要麼離開。

不管哪種方式,自己的權益爭取到了,企業改變的可能性也很少,因為相對於企業受仲裁或投訴,企業的要想正規運營的成本也很高,兩者相比取其輕,所以企業寧可承擔被仲裁的風險,也不會輕易的改變企業制度的,除非是企業在這個上面吃了太多的虧,或者受到特別大的影響。

人的法律意識越老越高,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但是社會的發展是需要過程的,這就是為什麼即便勞動法已經頒佈很久但是還有很多企業“頂風作案”的原因了。


小話梅青青


想辦法讓自己變強


絕對零度1981


根據瞭解,不遵守勞動法的單位真不少


用戶5393289812


單位,國家都言而無信守法是你說笑聲把


難得糊塗829


證明你們單位是國資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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