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黃嬌:金融穩定目標下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防範

董希淼、黃嬌:金融穩定目標下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防範

文/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研究生黃嬌

流動性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主要受到宏觀金融形勢的變化、中小銀行公司治理體系、資產負債結構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提供增量支持並完善審慎與差異化監管體系。同時,中小商業銀行要提升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2019年5月,包商銀行被接管後,我國中小銀行出現了明顯的信用分層,進而引致流動性分層現象。在央行和監管部門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之後,一觸即發的流動性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備受關注

流動性是商業銀行“三性”之一。2000年,巴塞爾委員會將流動性定義為“增加資產並滿足到期債務清償的能力”。2018年,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將流動性風險界定為,“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銀行的“心臟病”,一旦

爆發,對銀行體系乃至金融體系甚至全社會都有極強的傳染性和破壞性。因此,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應高度重視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防範。

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凸顯

流動性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年7月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新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穩定作出全面部署。在黨的十九大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更是被列為三大攻堅戰之首,其重點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就必須採取恰當措施,加強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防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深刻暴露全球銀行業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上的缺陷,全球隨之進入後危機時代。陸磊、楊駿(2016)認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對金融系統穩定性愈發重要。研究發現,維護金融穩定始終面臨一個經驗性命題——“不可能三角形”(Impossible Trinity),即貨幣當局須在金融系統穩定、金融創新和零道德風險間選擇兩項,而不能三者兼得。在當前流動性風險防範愈發重要形勢下,我國將金融穩定目標作為必選項,金融創新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潮流,因此需放棄貨幣政策與金融維穩的嚴格劃分,以貨幣政策調節金融系統的流動性,以此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

結合當前金融風險的特徵,應該採取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並行。此外,金融機構也應提升流動性風險抵抗和治理能力。

加強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防範,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一方面,中小銀行深耕地方,是支持地方經濟和小微企業的重要力量。截至2018年底,在我國4588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中,95%以上屬於中小銀行,包括規模較小的城商行、民營銀行、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村鎮銀行等。總體而言,大部分中小銀行在業務模式、客戶定位、產品服務等有別於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銀行體系不足,提高了金融服務可得性,在緩解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應進一步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中小銀行發揮管理層級少、機制靈活、貼近市場和客戶等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為民營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三農”領域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具普惠性的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中小銀行較為普遍存在流動性隱患,應引起高度重視。以包商銀行為例,包商銀行被接管前已出現嚴重信用風險隱患,由於公司治理特別是股權結構存在嚴重問題,資金被大股東明天集團違規佔用;負債端利用同業存單進行監管套利;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不完善等,其內外源資金補充難度加大,形成流動性風險隱患。包商銀行被接管事件也反映出部分中小銀行當下存在的共性問題,尤其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問題、負債端過度創新和利用同業存單獲取資金進行投資業務、金融產品層層嵌套等。而在這種情況下,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較之前

大大增強,一旦出現信用風險或聲譽風險,流動性緊張極可能跨市場、跨行業傳染,後果十分嚴重。同時,本次接管事件打破銀行同業剛兌預期,尤其部分資質較差的中小銀行受影響。

從整體上看,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將呈現長期化、結構化等趨勢,流動性風險已經成為金融業重大的風險來源。因此,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必須高度重視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成因分析

我國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成因,除宏觀金融形勢的變化外,可從中小銀行公司治理體系、資產負債結構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公司治理能力較薄弱

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存在“所有者缺位”問題:一是由於國有企業和財政部門仍對部分中小商業銀行有控制權;二是在於部分中小銀行由於股權分散,而缺乏實質控股股東,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降低公司治理效率,易積聚風險。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被大股東控制,某些民營資本通過股權安排實現對中小商業銀行控制權,將中小商業銀行視作提款機器,利用信託和資管業務以及股權質押等手段進行套現。近年來利用中小銀行套現等違法案件屢屢發生。如包商銀行被大股東控制,明天集團持有該公司89%的股權,大量資金被集團違規佔用。這是充分暴露出中小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短板。

公司治理架構“形似而神不似”。儘管多數中小銀行基本建立了現代公司“三會一層”治理框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但機制運轉並不順暢。一方面銀行內部協調與制衡的成本較高,其包含多個治理結構,不僅是新的治理結構“三會一層”的制衡協調,總行與分支行之間以及董事長、行長之間的溝通協調成本也較高。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職責劃分不清晰,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管理職責有交叉或形成真空,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降低公司治理效率。此外,部分中小銀行靠長官意志而不是制度來治理,“三會一層”等制衡機制形同虛設。

第二,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

資產端可以從效率和結構來看。一方面,部分中小商業銀行資金使用效率較低,2012年後,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由於推行去產能、去槓桿、去庫存政策,部分高耗能、高槓杆、高排放的企業缺乏短期現金流,尤其是“殭屍企業”的退出影響了中小商業銀行的資產治理。2012—2018年,中小銀行不良貸款餘額與不良貸款率呈“雙升”,影響中小商業銀行的資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從結構上看,中小商業銀行藉助金融投資業務實現資產規模的快速擴張,如藉助各種資產管理計劃、同業業務、信託等交叉金融業務。尤其是過度發展同業業務,與信貸資產相比,同業業務對風險資產的佔用較低,部分城商行同業業務份額佔比已超過了貸款業務。金融投資產品層層嵌套實現監管套利,產品結構日益複雜,且由於資金遊走於不同的市場及行業,

加上資金去向不明,形成交叉性金融風險隱患,並且市場參與主體的關聯性增強,權責不明確,一旦出現信用風險,易引發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風險傳染。

而從負債端來看,中小銀行資金來源渠道有限,主要是存款業務和同業業務。但由於自身規模小、區域性經營等劣勢,吸收存款能力有限,僅以存款業務難以滿足資金需求。2013年,我國參照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推出同業存單,同業存單不僅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銀行能獲取較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吸收的資金不用繳納準備金,還可規避宏觀審慎評估(MPA)中對同業負債的考核等優點。2014年開始,中小商業銀行便利用發行同業存單擴大自身資產規模,同業存單市場存量爆發式增長。但同業存單逐步成為監管套利的工具,中小銀行“發短買長”進行套利,利用同業存單獲取資金進行委外投資,形成對同業存單高度依賴,易產生流動性隱患。

第三,流動性風險監測不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起步晚,早期存貸比、流動性缺口率和超額準備金率等指標在流動性風險監測上能起到有效作用。但隨著金融創新,商業銀行資金管理的方式多樣化,原有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的有效性下降。

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了階段性流動性緊張。那次被稱為“錢荒”的現象,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的問題。2014年1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實施,規定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3項監管指標。2015年9月份,隨著《商業銀行法》修訂,中國銀監會發布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其中存貸比監管指標被調整為監測指標,在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2015年發佈的試行辦法也有其自身侷限性: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監管大型銀行(資產規模≥2000億元)流動性風險,中小銀行(資產規模<2000億元)流動性風險監測缺乏有效指標。

2017年12月,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時隔半年後,《辦法》正式發佈。《辦法》引入淨穩定資金比率、流動性匹配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指標,尤其對中小銀行流動性提出監管要求。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以及包括流動性缺口率、同業市場負債比率、超額備付率等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等,未能從動態視角全面考察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因此提出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強化流動性風險動態調整;而僅靠流動性風險指標監管,缺少對風險銀行的

關注意識和可能引發特定風險的情景和事項的預警意識和應急方案。部分中小銀行未能按時披露年報數據、同業存單發行成功率顯著下降、同業負債佔比逐步上升等,都說明中小銀行有較大概率發生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

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防範對策

基於流動性風險的成因,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進一步提供增量支持並完善審慎與差異化監管體系。同時,中小商業銀行要提升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基於監管視角,應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

一方面,在宏觀層面上,中國人民銀行應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的雙支柱調控體系,致力於實現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金融危機前主流央行以貨幣政策為核心,穩定物價為政策目標,但金融順週期性、跨市場風險傳染是金融系統風險的主要來源,因此以宏觀審慎政策進行調控。根據金融系統“不可能三角”和我國金融市場風險來源,利用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同時需以宏觀審慎政策應對金融順週期性和市場風險傳染。另一方面,從微觀層面看,雙支柱調控框架也離不開微觀審慎監管基礎。中國銀保監會、證監會應採取進一步措施,加強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不過微觀審慎的分業監管模式易引發監管套利行為,近年來影子銀行、表外資產、金融控股公司、互聯網金融業務中都有不少監管套利行為,導致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等一系列突出問題。因此,“一行

兩會”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領導下,要加強協同,密切配合。

中小銀行負債來源渠道較窄且成本高。因此,可以利用貨幣政策工具定向滴灌,通過差異化準備金、定向降準、再貼現以及借貸便利類等結構性政策工具,為中小銀行流動性提供增量支持,推動中小銀行降低負債成本。同時,擴大再貼現和借貸便利工具等融資抵押品的範圍,將同業存單納入合格抵押品。公開市場業務可適度進一步向優質中小銀行放開准入,獲取較低成本的負債。

同時,從監管層面看,審慎監管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同時,應引入“監管沙盒”理念,實行差異化監管,減輕中小銀行監管負擔,支持推進其金融業務和服務創新。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中小銀行資本的補充支持,鼓勵符合要求的中小銀行公開上市,發行混合債券等創新性金融產品,利用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增強未來發展的穩健性,更好地抵禦流動性風險。同時,支持和鼓勵中小銀行之間加強和深化合作,比如建立流動性互助機制,以聯合貸款模式提供信貸服務等,有效地管理和分散風險。

基於銀行視角,應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礎上採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對經營貨幣信貸的銀行業而言尤為重要,是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根本。下一步,銀行業應從股東資質、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等方面著手,完善公司治理體系:一是對股東資質實行穿透式監管,提高銀行股東門檻,杜絕將銀行作為“提款機”;二是明確關聯交易範圍和流程,對於銀行或金融控股集團,應重視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風險隔離,降低關聯交易風險,防止控股股東的不正當關聯交易;三是優化組織架構和業務結構,實現“三會一層”充分履職,提升公司治理機制特別是制衡機制的有效性,並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

調整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資產端可從提高效率和優化結構兩方面著手:一方面,退出殭屍企業貸款等無效資金的佔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進一步理性壓縮同業業務,減少對同業業務過度依賴,提升貸款佔比。如加大對普惠金融領域的信貸投放,迴歸本源,專注於信貸業務,立足服務實體經濟的初心,在服務小微企業與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提高自身實力和發展質量,降低流動性風險隱患。負債端應積極爭取一般性存款,特別是要向零售客戶發力,提升零售存款佔比。同時,還可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來獲取長期資金,此外,要理性壓縮和運用同業存單,提高可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合理利用同業存單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而非作為進行監管套利的工具,避免“借短放長”的期限錯配導致埋下流動性風險隱患。

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一是需要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流程,明確“三會一層”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和問責機制,尤其要把流動性風險管理情況納入對資金業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的考核,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平衡。二是健全銀行內控制度和有效監督機制,一方面為防範各種違規、舞弊以及高管腐敗現象,另一方面對識別和評估出的風險事項提供控制措施,對風險事項進行梳理,建立內控管理手冊,將風險控制到最小範圍。三是完善流動性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測和計量現金流缺口,系統包括壓力測試功能,通過假設流動性風險的實時情景,提供有效應急方案。

優化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一方面,要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選擇適當的監管和預警指標,同時結合其他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完善監管指標體系,明確每一個指標的監測頻度、預警限額。另一方面,要加強動態監測意識,將資金的運作過程納入監測體系,在流動性監管和監測指標框架下,強化日間流動性風險監測意識和機制。如利用頭寸充裕率,配合資金淨流動、支付倍數、資金吞吐量和頭寸比例指標及時監測流動性風險狀況的動態變化。

此外,監管部門應特別關注有較大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的現象、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前瞻性地分析和預判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做好預警,提高對風險抵禦和緊急處置能力。如關注未按時信息披露、同業負債佔比較高以及同業存單發行成功率較低的中小銀行,提高預警意識和提出應急方案。

總結與展望

總之,中小銀行在我國銀行業中不可或缺,是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的生力軍,對完善我國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機構體系具有重要性。包商銀行被接管事件反映了部分中小銀行當下存在的共性問題,暴露出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防範的不足和問題。因此,應高度重視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防範。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門要以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和審慎差異化監管對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中小銀行也要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首先,中小銀行應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完善公司治理機制,解決內部控制人等問題;其次,中小銀行應進一步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優化流動性風險檢測體系。同時,應特別

關注有較大概率出現流動性風險的銀行,吸取此前風險處置的經驗教訓,形成更完備的應急方案,儘量減少對市場的衝擊。

文刊發於《清華金融評論》2019年11月刊,2019年11月5日出刊,編輯:楊慕銘

董希淼、黄娇:金融稳定目标下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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