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用户97530636652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许法官根据某个当事人的陈述而直接认定事实,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还将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叶律师


赵律师说:“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这句话说得很准确,古人传下来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农家青年妇女上县太爷府上告状,她说,她在谷子地里拔草,邻居地里的一个青年男子强奸了她,县太爷说,你犯罪了,你们两个把谷子压倒一大片,你知罪吗?这女人说,谷子一颗都没倒,不信?你去看看。县太爷说,谷子没倒,是你没有反抗,那是顺奸。女子无话可答。无论古人还是今人,判断是非必须要做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不老松56378


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拗口,请听我细细解释。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有很多坏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却得不到该有的东西。难道法律不应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存在的吗?

这就牵涉到法律中的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过分展开讨论篇幅太长,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评论讨论。接下来回归正题。

时间是不可能倒流的,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会认可,案件到达法官那里,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可能重回案发现场,重回合同签订日,去见证事件的发生。所以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证据。

证据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使其证明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原事实,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掺杂个人主观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比如:对于个案来讲,面对一个借款纠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条,有效的凭证,有效的记录,有效的其他证据,但事实上对方确实借了这笔钱而且未归还,此时如果单凭当事人声泪俱下去控诉对方,法官听着他说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说的话,判决对方还款。这种情况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是不是不公平,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我无证据就可以起诉别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证据的所证明的事实问题。在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有两种表述方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且两种证明标准有差别,请各位细细体会。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一种是高度盖然性。大家可以猜测一下各是那个标准。

所以大家对于证据问题的认知,不能狭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的证据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从而做到有备无患,保护自己权益。

希望能够帮到您。


赵律师lawyer


法院以证据为准,比如你借钱给朋友5000元,这是事实,但没有借条,没有银行转账单,朋友不承认,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法院不会支持你的,因为你没有证据,空口无凭。





南方汉子点评


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至于说法院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当然是以“事实”为准了,但事实必须要用“证据来体现。”法院办理一个公正的案件,首先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大家一听似乎喊口号,绝对不是!因为作为一个案件,要必须做到“事实”和“法律”高度吻合,这才是一件公正的案子,也就是所说的“铁案”!有“证据”不一定就是“事实”,也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再就是把“事实”和“证据”分开使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没有事实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或者就是伪证、假证。比如,有的冤案,这就是没有查清事实,使用了假的证据造成的。大家知道“事实”是指已经发生了的事情,说白了就是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但你不是能说,“证据”已经过去了。事实证据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用这个“事实证据”证明另一个“事实证据”,这就是“证据链”。作为一个公正的案件,是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相吻合,大家可能对于“事实证据”比较理解,相对“法律证据”陌生,因为使用法律也是证据,这就是法律证据,说白了就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同样法律适用错误也属于错案,或者就是枉法裁判。所以法院是以“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为准。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王万东法律服务


法院审案子以什么为准?我们通常会听到一句话,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所以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的。而要以事实为根据就需要去证明事实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证据。

01

口说无凭,拿出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凡是嘴说的,除了对方未给予否定,或者对方直接承认你所陈述的内容,这时口说的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实陈述也是言词证据,只不过效率认定更麻烦。

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就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东西,它各类挺多,还有取证程序上的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明证据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赖以生存的东西,而证据却是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所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以证据为支撑下的事实为准,题目表述并不准确。

02

事实不是大家所共知的,需要证据予以支撑

或许有的事实是公众所共知的,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要做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却不是你以为,本来就是这样就行的,这些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佐证整个事实真相,需要整个案件的流程来还原事实。

所以,事实虽然是依赖于证据,但不一定要全靠证据所支撑,因为有的事实是公知的,比如早晨的太阳从东边升起来。如果不是公众所共知的运行规律,那么都需要证据来支撑方能被法院所认定。

结语

一定程度上来说,事实和证据并不分家,但在审理过程中,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是没有义务去帮你查明事实真相的,通常情况会结合现有证据和自己内心的评判标准,对案件事实作出一个基本认定 ,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下判决,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明明有理却败诉的原因。


悟法析律


这个问题涉及到“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在法律上,事实真相分为两种: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所谓的事实真实,是指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事,在真实客观的层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毋庸置疑,在诉讼中法官和社会公众都想探明事实真实,以事实真实作为认定案件并适用法律的依据。但遗憾的是,事实真实是很难探明的,因为事实真实基本上只有上帝和当事人知道,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难得知事实真实到底是什么。

我们应该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让他们查明事实真实是几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经遇到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言之凿凿地声称男方经常打她,正式长期遭受家暴她才离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斩钉截铁地说,他从来没有打过女方,相反,他还被女方挖了一锄头。两人都一副义正辞严的姿态,根本不知道谁在说谎。

既然事实真实难以探明,所以我们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通过现有证据来证明的事实。为了追求法律真实,法律设置了“举证质证”制度和“证明责任”,原则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那么他所主张的事实便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所以,在本质上法院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的。

——本回答为西安鼎昂数字货币智能量化全自动炒币机器人(历时收益,数据核对,实况直播)公司整理。


智能炒币机器人


平时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法院审理案子既要以法律为准,又要以事实为准,只是这里的事实并不一定真正的事实,而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在理解以事实为依据这句话时,如果不能理解这个,很容易陷入误区。

01

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我用一个简单的借贷关系案例给大家讲解。案例如下:甲借给乙5万元,乙到期不还,甲因此将乙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甲提供不了任何乙向其借钱的证据,因为甲乙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没有打借条。此案件中,也许无法证明真正的事实是“甲确实借给了乙5万元”,但是法院根据证据无法确定甲是否借给乙钱,因此法院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甲没有借给乙5万元。

02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很多人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现在我们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其实用另一句我们搞法律事务的,经常说的对于刑事案件就是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达到法院的判决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要理解为公检法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意思是对这个证据标准统一到法院的标准,一个比较高的标准。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法院就认定不了真实的案件事实,换句话说,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就和真实的案件事实不一样,这也是没有办法,因为事实需要来证据来证明。

03

平时生活中要有证据意识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一定要保护和收集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借贷关系中,要让借款的一方打欠条,如果没有欠条的,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录音保存证据;而在刑事案件中,比如家里被盗窃了,在报警的同时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在警察到来之前不要对现场进行破坏,因为一旦破坏,有的脚印和指纹无法取得,这就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多不便。

结语

法院审理案件既要以证据为准,也要以事实为准,而后面这个事实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统一的。有人说,法院不能以真实的事实为准吗?其实如果没有证据,谁知道真实的事实是什么呢?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是法院追求的目标,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的事实都能查清,只有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准,才是唯物唯实的。


究法通律


法院审案件以什么为准?

我们经常听到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要以事实为根据就需要去证明事实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证据。

事实不是大家所共知的,是需要证据予以支撑的。

因此,简洁的说也就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进行佐证。

在审理过程中,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是没有义务去帮你查明事实真相的。

证据就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东西,说明证据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赖以生存的东西。

在诉讼过程中,凡是嘴说的,除了对方未给予否定,或者对方直接承认你所陈述的内容,这时口说的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还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法官具体怎么判,关键是哪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能自圆其说。

因此,法院判下来的东西未必就是真实的东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当事人的主张;该主张有相应的证据;该主张合乎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否定该主张。

所以,事实和证据并不分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以证据为支撑下的事实为准。


律师说


法院当然要以事实(依据)为准;

但事实也需要用证据来显示和证明。

如果以单一证据,无法全面证实事实,

往往会发生违背真实事实的认定;

但如果仅以论述,也无法认定事实真实性。

因此法官的知识、经验、责任心,

法官的立场和判断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不是神仙,会有疏忽,会有判断错误发生;

但最重要的是,有错能纠,有错必纠就好。

就怕错一旦形成,就死死不认,将错维护到底;

这样的“不公”将寒了多少善良人的心!

希望“司法公正”阳光能普照全社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