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竟遭质疑,港府回应

12月16日,珠海警方通报,港籍嫌犯在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落网。对此,香港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对该岛的管辖权提出质疑。随后,包括“巴士的报”、“香港01”等港媒跟风炒作,英国广播公司(BBC)等外媒也纷纷附和。

一天后,香港特区署理行政长官张建宗17日上午在出席行政会议前就此事回应,强调内地在大桥人工岛行使司法权是合理合法的。同日下午,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刊出特区政府就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的声明。

声明表示,港珠澳大桥建设及开通并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所订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界线及范围;亦没有改变香港及内地就港珠澳大桥的司法管辖权的划分。

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竟遭质疑,港府回应

声明还提到,珠海市公安局于十二月九日在广东省公安厅网页公布,珠海市公安机关于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二日期间,在大桥东人工岛设立安全检查站。该部分位于珠海范围,属内地司法管辖范围。香港特区政府不会亦不宜干预内地政府于其司法管辖范围行使执法权。

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竟遭质疑,港府回应

政府就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的声明

就传媒有关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的查询,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发出以下声明:

港珠澳大桥是连接香港、珠海和澳门的国家级跨境基建项目,大桥全长55公里,包括三部分:(i)位于香港范围的香港连接路及香港口岸;(ii)位于珠海范围的主桥及珠海连接线和珠海口岸;以及(iii)位于澳门范围的澳门口岸。

大桥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开通,其建设及开通,并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所订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界线及范围;亦没有改变香港及内地就港珠澳大桥的司法管辖权的划分。

根据香港、广东省和澳门政府于二○一○年签订的《港珠澳大桥建设、营运、维护和管理三地政府协议》(下称“《三地政府

协议》”),其中第二条确立了“适用属地法律原则”(下称“属地原则”)。港珠澳三地政府有责任各自按其法律,于大桥上自己的属地内进行执法及行使司法管辖权。有关安排能确保在大桥上的任何范围不会出现法律真空,亦确保这座国家级跨境基建设施的保安及行车安全。

根据“属地原则”,位于香港范围的香港连接路及香港口岸的运作及执法由香港特区政府遵照香港法律执行;位于珠海范围的大桥主桥的运作及执法由内地部门按内地法律执行;而位于澳门范围的澳门口岸的运作及执法则由澳门特区政府按澳门法律执行。

按上述原则,如有入境旅客或车辆在大桥香港段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即使未抵达香港口岸完成办理入境手续,香港执法机关仍可行使执法权,不会有在大桥上出现法律真空、无法可执之说。

据了解,因应澳门回归二十周年庆祝活动和国家领导人访澳的情况,内地有关当局决定加强港珠澳大桥的保安风险管理。珠海市

公安局于十二月九日在广东省公安厅网页公布,珠海市公安机关于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二日期间,在大桥东人工岛设立安全检查站。该部分位于珠海范围,属内地司法管辖范围。香港特区政府不会亦不宜干预内地政府于其司法管辖范围行使执法权,正如内地及澳门政府均不会干预香港特区政府于香港特区范围内的执法事宜。

上述安排与《三地政府协议》中第18条所订明的“三地三检”安排并无抵触,即三地政府须分别在其属地设立独立的口岸设施,并依照各地适用法律分别对进出口岸的旅客、车辆和货物进行出入境查验。内地公安机关于大桥东人工岛设立的安全检查属临时性质,并非取代原有的出入境口岸。旅客完成安全检查后会继续行程,经大桥抵达相关出入境口岸后仍须接受入境及海关检查。

有关《三地

政府协议》中的“属地原则”及执法安排详述于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文件(CB(4)1072/17-18(03)),有关文件亦于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会议详细讨论,并上载于立法会网页供市民公开查阅。

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3分

审核: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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