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如何界定當事人沒有逃避偵查審判受追訴期的限制?

HR175290506


問題意見

刑事立案以後,如何界定當事人的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其實並不難,關鍵就在於當事人是否去司法機關投案。

為了便於理解,我們有必要查看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上述規定,分了兩種情況,(1)一種是公訴案件,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受理,說明已經有人報案,偵查機關也掌握了一些犯罪事實或線索,“當事人”被通知到偵查機關配合調查而拒絕前來或者直接躲避、逃跑,就是逃避偵查,“當事人”難道不知道自己幹了什麼事情嗎!(2)另一種是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也就掌握了一些必要的犯罪事實或證據,基於同樣的理由,“當事人”被人民法院通知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者到人民法院拿刑事自訴相關案件材料,但其拒絕配合或者直接選擇藏匿、逃跑,也就屬於逃避審判,“當事人”當然不會對自己身犯“何事”不知情。

鑑於此,當事人逃避偵查或審判,簡單說,只要其不到案,就屬於上述情形。

當然有些另外情況,(1)比如說當事人突發嚴重疾病,來不及關注到案件情況,客觀上沒有到案的,這個過渡階段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逃避偵查或審判”,但待特殊情況消失以後應當及時投案。(2)當事人在期間死亡的,案件就會撤銷或終止審理、如果無罪宣告無罪。這已經屬於程序法規定的內容了。

法律條文

1.刑法第88條;

2.刑事訴訟法第16條。


吳竹兵律師


1、簡單的講,只要案件沒有破案:(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20年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檢察院核准。超過上述期限,刑事追訴時效終止,破案後也不追究之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案件已偵破,知道是誰幹的,如犯罪人跑了,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3、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最後一起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願能幫到你。共勉。


劉軍德律師


案件發生後,公安立案後偵查,不管嫌疑人逃避多久,均不受實效限制。根據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發生,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根本不知道,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究。例外規定:如果認為應當追訴的,經過最高檢察院批准,一樣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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