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成立究竟難不難?

案例一:程某從張某處借款,未按期歸還。張某在多次催討無果後,將此事告訴了程某父母,引起程某不滿。同年,程某謊稱有能力歸還欠款並有古董出售,約張某於次日凌晨到他經營的養殖場見面。雙方見面後,程某在請求延期還款被拒絕後,竟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張某胸部刺去。張某受傷逃跑,程某持刀追趕。在逃跑過程中張某摔入水溝,程某追上張某後繼續持刀捅刺。張某奪過刀,邊呼救邊逃跑,先後兩次摔倒在地,程某仍上前用拳頭毆打他的頭部。張某持刀反擊將對方捅傷。捅傷張某的程某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而張某則被檢察機關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至此,一起由檢察機關監督糾正認定罪名錯誤的刑事案件,得到公正辦理,也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可。

案例二:22歲的大三學生程兆東從餐廳出來,10餘名男子亦先後走出,圍住他。有人揪住他的頭髮,有人揮拳,有人抬腿踢去,毆打過程持續約50秒。衝突過程中,倒地的程兆東隨手亂抓工具反抗,最終5名男子受傷,其中2人重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程兆東主觀上有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客觀上實施了侵害對方的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程兆東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程序。最後會如何判決,我們還不得而知。

近幾年來,由於正當防衛導致防衛過當而被判故意傷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引起了人們的熱議。有的人認為,明明是傷人者的錯,被傷者還要負刑事責任;有的人又認為,被傷害了你防衛制止了傷害的發生後大可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沒必要傷害使人受傷。

正當防衛成立究竟難不難?

正當防衛究竟難不難?

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1、故意傷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觀心態下希望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繼而實施的傷害行為。

2、正當防衛是指對於眼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以防集體、國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的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正當防衛。

3、但正當防衛有條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b、正當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是保護無辜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不是對對方的挑釁或激將;

c、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本人

d、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你依然繼續進行實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了;能夠用傷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嚴重的傷害甚至是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來防衛,否則就是防衛過度或者故意傷害。

4、如果在防衛的過程中您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在對方已經停手或者被制服後繼續實施行為的話,那麼正當防衛應是沒問題的,當然前面的幾個條件也要符合。

5、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成立條件
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
所謂“不法”,指某一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實施的。不法侵害本身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一般的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正當防衛,必須有其必要性,針對的對象僅限於現實的不法侵害。原則上講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為合法行為本身就不屬於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除了上述“不法性”之外,自然還體現為“侵害性”。既然正當防衛納入刑法進行規定,而刑法是保障法,所以此處侵害是指對刑法視野中的法益的侵害。換言之,無論不法侵害行為人是公權主體還是私權主體,都不影響對侵害性的認定。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意味著其必然存在緊迫性。從文義上可以看出,正在進行的意思,就是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
不法侵害的已經開始至尚未結束,應當結合其“不法”是否已然存在,並且其侵害性是否使對法益的侵害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或是已經發生但仍有足夠理由認為該不法侵害會繼續發生等情狀進行認定。此外,也應當以案件中的法益是否仍受到切實侵害或危險為中心進行輔助性評價,這一評價決定了防衛者是否成立“假想防衛”。
一旦有理由或者證據可以認定不法侵害已經無法對法益進行下一步侵害或已經不存在危險,則可認定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能再進行正當防衛,此時已經不具備適時條件。
3.正當防衛的行使必須有主觀的正當認識
存在防衛意識是成立正當防衛的一大重要因素。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是需要具備的。防衛認識要求正當防衛者應當認識到了有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而防衛意志是應當具有保護本人、他人、國家或社會的利益的目的。

防衛挑撥是指主觀上實際上是為了侵害對方,因此故意做出一定行為引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然後藉助正當防衛的形式給對方造成侵害,這種行為由於不具有防衛意識,因此應當結合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成立故意犯罪。
如果在生活中,雙方的交流中,由於一方的明顯過錯(如無故謾罵等)造成另一方的肢體反擊,該肢體反擊行為雖然屬於不法侵害,對此類行為亦可進行正當防衛,但過錯方的自身過錯是引起肢體衝突的必然原因,因此追究先前無過錯一方的不法侵害人承擔責任時須極度慎重,有必要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情節顯著輕微”的出罪標準。
偶然防衛是一種特殊情況,是指行為人出於故意或者過失的心態進行的不法侵害恰巧符合了正當防衛客觀條件的情況。這裡可以舉個例子。甲意圖殺乙,於是向乙開槍,乙中槍當場死亡。事後查明,當時乙即將殺害丙。也就是說,甲的不法侵害行為救下了陷入危險的丙。對於此類行為,一般認為是偶然行為。對於偶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理論上存在一定爭議。
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這個應該好理解。一個行為人在自願情況下,選擇實施犯罪行為,就應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被正當防衛的反擊行為所反傷的風險。而罪責應當自負,防衛行為不應當殃及無辜第三人。

如果無奈之下確實因為防衛行為造成第三人的傷亡,如未出現防衛者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況,原則上應當成立緊急避險。如果防衛者藉助正當防衛達成不法目的,應按照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處理。
5.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這是正當防衛的適用中最具有難度的一個部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即使出現了不法侵害者空手行使不法侵害,而防衛者隨手使用了刀具等武器並造成不法侵害者傷亡,也不應直接因此認定為超出必要限度,而是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如果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認定,如果防衛者不使用武器就不能保障被侵害的法益,那麼防衛者使用武器便應視為適當,未超過必要限度。不法侵害者所受到的傷亡後果應當自行承擔。
原則上防衛者所造成的損害不應高於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損害。但是在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造成後者小於前者時,也應當將不法侵害人的重大過錯考慮在內,不應輕易認定為防衛過當。
(比如,甲空手打了乙一嘴巴子,乙在甲未實施後續侵害行為之前直接掏出一把尖刀當場將甲刺死,明顯屬於防衛過當。)

在案例二中,對方十多個人一起對其實施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害人實施反抗,從而造成侵害人傷亡,屬於無限正當防衛。相反,如果對方已經停止動手,防衛者仍然繼續進行所謂的反抗的,那麼可能是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但從本案中瞭解到,並沒有出現後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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