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检察官上门“没收”他人银行卡获刑

假检察官上门“没收”他人银行卡获刑

检察官提示 公检法机关绝不会以办案为由索取银行卡或密码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余佳)女子冒充检察官上门宣读“相关法律文书”,“没收”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骗走4万余元。近日,汉阳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女子蓝某一年一个月。

“你的住宅电话将被永远停机,查询请按3号键……”2018年8月15日上午,家住汉阳的丛阿姨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她按完3号键后,电话另一端自称“××检察院徐科长”的男子告诉她,警方在一起诈骗案中查获了一张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下午会有工作人员上门找她收取调查材料,请她配合。

当日下午,果然有一名穿着黑色西装、自称“××检察院”检察官的女子来到丛阿姨家中,向她宣读“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令她上交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配合调查。丛阿姨察觉异常,没有上交证件,女子离开。不一会,丛阿姨又接到了“徐科长”打来的电话,对方要求她配合调查,并向她承诺三天后就把银行卡返还。

随后,女子再次上门,丛阿姨交出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存折以及取款密码。不久,她银行卡中的4万元就不翼而飞,她赶紧报警。民警通过视频追踪、摸排,于两天后将女性犯罪嫌疑人蓝某抓获。

在该案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蓝某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其所作所为均受他人指使。蓝某辩解说,一位张姓男子冒充警察告诉她涉嫌一起非法集资案,需要冻结她的账户。她按照对方的指示,添加了“××检察院”的“徐科长”,配合徐科长调查以戴罪立功。之后蓝某按照指示,取走了丛阿姨的身份证、存折、银行卡以及取款密码,前往银行分批取出4万元转入指定账户。

汉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蓝某的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应该能够认识到自身实施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认定她在主观上有招摇撞骗的故意。近日,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检察官表示,公检法机关绝不会以调查为名,上门索取银行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咨询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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