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

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

作為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以及《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規定,基於獨立判斷立場,我們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的以現金方式認購福州邁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65.55%的股權(以下簡稱“本次重大資產購買”)的相關議案進行了事前審查,對相關事項發表事前認可意見如下:

一、本次重大資產購買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本次重大資產購買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方案合理、切實可行,有利於提高公司的資產質量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增強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從根本上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二、本次重大資產購買的交易對方為緣朗投資、王小亞、GL、杭州鼎暉、泰康人壽、德福二期、張雲、廣州盈錠、吳志全、夏榮強,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上述交易對方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據此,本次重大資產購買不構成關聯交易。本次重大資產購買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重大資產購買的最終交易價格將參考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值,由各方友好協商確定,資產定價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會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四、公司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所編制的《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購買預案》,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本次重大資產購買方案具備可操作性。

五、公司已按規定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履行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經認真審閱,我們認為本次重大資產購買符合公司戰略發展需要,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同意將本次重大資產購買事項提請公司董事會審議。

獨立董事: ___________

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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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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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健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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