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九

【法律常識】九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精神藥品罪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與單位。

3、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4、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不管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均應認定為走私、販賣毒品罪。

5、強姦後迫使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6、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的,應當作為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如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具有不同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7、行為人明知他人患有嚴重性病而組織、強迫或引誘、容留、介紹他們賣淫的,除符合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外,還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想象競合),不實行數罪併罰,以前述幾項罪定罪處罰。

8、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或者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

9、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論處。

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1、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自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是共同貪汙行為。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無此要求。

12、斡旋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都須以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

13、單位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都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14、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犯罪論;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不構成行賄罪。

15、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

16、單位不能成立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17、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情節嚴重。

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後又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該國家秘密的,屬於吸收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低價出售的,應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

枉法裁判罪則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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