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浙江台州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自刑法修正案實施以來浙江省內首例男男猥褻入刑的案件。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違揹他人意志,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鄧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鄧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判處緩刑的請求,法庭不予採納。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六條規定了“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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