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居流產要求男方賠償有法律依據嗎

在未婚非法同居期間,女方流產可以讓男方給予補償嗎?可以要求對方給於青春損失補償嗎?雙方同居期間的債務應怎麼處理?

女方同居流產要求男方賠償有法律依據嗎

1、男女未婚同居產生矛盾,一方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可以得知法院是會受理同居後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間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的。當然,國家之所以這樣規定不是從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當性,而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也就是說,未婚同居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後來發生糾紛時也可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同居關係怎麼認定?

答: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3、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如何確定案由?應為解除同居關係還是給付撫養費?

答:應確定為撫育費糾紛;如同居期間一方起訴“離婚”並要求對子女撫養作出處理的,應確定案由為解除同居關係。

女方同居流產要求男方賠償有法律依據嗎

4、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在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後仍不補辦的,應如何處理?

答:仍不補辦的,法院應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5、怎麼處理同居期間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能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女方同居流產要求男方賠償有法律依據嗎

6、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不予支持。

相關知識:青春損失費並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均未出現過。該名詞之所以為廣大群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誌所報道。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7、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仍應繼續審理。

9、基於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應如何確定清償責任?

答: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區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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