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3 吵架氣死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氣死人犯法嗎

吵架氣死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氣死人犯法嗎

【案例分析】

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王某因碰響了樓下停放的汽車警報而吵醒了劉某一家,雙方遂發生口角。60多歲的劉某身體不太好,有長期糖尿病及高血壓病史,吵完架後便感到身體嚴重不適,被迅速送往醫院,後確診為腦幹出血和Ⅱ型糖尿病,住院3個月後回家保守治療半年,一直處於昏睡狀態,不久便去世。為此,劉某一家共花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合計5萬餘元以及喪葬費1.3萬。

劉某的家屬一致認為,劉某是被王某“氣死”的,遂上法院起訴了王某,要求王某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王某則辯稱其行為與劉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劉某出事是因為他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就診醫院和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意見,劉某的死亡與腦幹出血有一定因果關係,而腦幹出血又與吵架有一定因果關係,隨即認定劉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次要原因是與王某發生爭吵。

而法院最終酌情判決,王某對劉某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劉某家屬經濟損失6.4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合計7.9萬元。

吵架氣死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氣死人犯法嗎

【律師說法】

有些“氣死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兩人吵架,一方因激動發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應承擔責任?一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將“氣死人”的行為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主觀無惡意。“氣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正常說話,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種,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吵架、鬥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一、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二、“氣人者”主觀惡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採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於是設計幾個方案,最終把對方氣死。儘管這種殺人的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殺人罪。此刻,“氣死人”是要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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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很多人認為“氣死人”不是殺人,肯定不承擔殺人的責任。但這樣並不見得不承擔法律責任,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侮辱和誹謗又是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如果“氣死人”,一旦能證明侮辱、誹謗情節嚴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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