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發生口角「氣死人」要承擔責任嗎?法院怎麼判?

真實案例!發生口角“氣死人”要承擔責任嗎?法院怎麼判?

案情:

趙某與秦某系鄰居關係。2014年5月14日,趙某與秦某因瑣事產生糾紛後發生爭吵。2014年5月16日,鄰居串門時發現趙某已經去世。趙某去世後,親屬對其安葬,但未進行屍體檢驗。2014年5月20日,阜陽市潁東區袁寨鎮北照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雙方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內容為:1、秦某補償趙某四子女安葬費壹萬元;2、秦某及其丈夫郭某必須到趙某墳地裡上墳賠禮。但被告秦某不同意調解協議第1項,只同意由村幹部袁某、吳某、王某陪同到趙某墳地上認錯。2014年6月23日,趙某兒子李某1向阜陽市潁東區公安局袁寨派出所報案,稱其母親與秦某吵架被氣死。阜陽市潁東區公安分局於2014年7月26日以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為由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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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趙某的四個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認為:因秦某與其母親趙某多次發生爭吵,對母親進行辱罵導致其死亡,秦某僅賠禮認錯,沒有任何賠償,故起訴至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 ,要求賠付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損失4337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秦某與原告母親趙某因瑣事產生糾紛後發生爭吵,雙方行為都存在不當之處。趙某是在爭吵之後死亡的,但四原告在未鑑定死亡原因的情況下將母親安葬,故不能確定趙某真正的死亡原因,趙某的死亡結果也是爭吵雙方未預料到的。原告雖無證據證明雙方的爭吵行為與趙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也存在一定的誘因,雙方並未發生肢體衝突,不能確定哪一方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案中,受害人趙某年事已高,自身健康狀況也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四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43370元,本院酌情被告補償5000元為宜。案經調解無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經濟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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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一場口角之爭,沒想到竟會招惹一場大麻煩,甚至吃官司賠錢,不值啊!所以還是俗話說得好“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遇到爭執一定要按捺心中的怒氣,心平氣和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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