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氣死人」,後果是……

“你氣死了,關我啥事兒?”“氣死人不償命,氣死你活該!”這是吵架時的常見用語。然而,吵架“氣死人”,真的平安無事嗎?

2018年10月17日,媒體報導了一起哈爾濱吵架氣死人的案件。騎摩托車的吳某a與出租車司機滕某發生爭執,雙方爭吵激烈,吵鬧約兩分鐘,後吳某倒在出租車引擎蓋上,司機滕某參與施救,但吳某最終不幸死亡。

吵架“氣死人”,後果是……

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拘留通知書》顯示,滕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法醫鑑定意見是吳某符合生前在爭吵、過度疲勞等狀況下,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目前涉事出租車司機滕某已被檢方批捕。

北京也曾發生過一起吵架氣死人的案件。那天中午31歲的小王和大他5歲的大王,在辦公室裡因工作上的瑣事吵了起來,兩人爭得面紅耳赤,大王爭執不過,用手“扒拉”了一下小王。小王不肯吃虧,見大王上了手,馬上還擊,兩人扭打在一起。同事見狀趕緊將兩人拉開,大王已經臉色發紫,突然倒地身亡。據屍檢報告分析,大王身體上雖然有輕微外傷,但致死原因為心臟病發作致心力衰竭,而外傷、情緒激動可誘發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發作。

吵架“氣死人”,後果是……

在庭審中,小王的辯護人認為,大王對引發雙方爭執有一定過錯,且小王與大王家人已經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希望法院能夠從輕處罰。朝陽法院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年。

對於這些吵架氣死人的案件,法律專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了分析論證。主要有以下三點:

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吵架“氣死人”,後果是……

二、“氣人者”主觀惡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採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於是設計幾個方案,最終把對方氣死。儘管這種殺人的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殺人罪。此刻,“氣死人”是要償命的。

所以我們在與人相處時,應謙恭禮讓,以和為貴,大事講原則,小事講團結,切忌一味的爭強鬥氣,以避免吵架“氣死人”的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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