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重新約定退夥款 雙方均應受約束

(新幹法院網訊)合夥人之間雖受合夥協議的約束,但若通過微信方式對合夥協議進行相應的變更,亦應受到微信約定的約束。近日,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夥協議糾紛,一審法院判決彭某支付陳某退夥款3000元。

2016年,陳某、彭某及謝某三人合夥經營一家美髮店,其中陳某出資55000元。三人為此簽訂了《美髮店合夥經營協議書》,同時約定:“退夥必須經所有合夥人認同方可退出,在合夥期間要退夥的,共同協商,所有股東同意退還退股人入股金額的50%”。之後,謝某退夥,並按照《美髮店合夥經營協議書》約定,完成退夥款結算事宜。2019年3月,陳某提出退夥,彭某表示同意,同時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彭某應向原告支付退夥款13000元。之後,彭某通過現金和微信轉賬等方式向原告支付退夥款10000元,餘款3000元未付。此後,雙方因退夥餘款數額髮生爭議,彭某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陳某與彭某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退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陳某通過微信聊天方式與彭某就退夥款項數額達成一致後,又主張應按《美髮店合夥經營協議書》相關約定向其支付退夥款17500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於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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