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回購“作秀”應嚴懲

本報記者 朱寶琛

隨著去年四季度披露的股份回購計劃陸續到期,近期上市公司扎堆披露了股份回購實施“成績單”。但其中部分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購承諾,使他們的承諾變成了一場“秀”。

在業內人士看來,無論遇到何種困難,承諾都應該被遵守。而更甚者,對於個別上市公司為達成某種特殊目的採取“忽悠式回購”,則無疑應予以嚴懲。

如今看來,部分上市公司回購計劃的確存在“摻水”現象,例如,某公司10月31日累計通過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183.94萬股,成交金額約為1061.16萬元(不含交易費用),但這一金額未及其當初公告回購金額的下限。

此外,還有的上市公司只見發佈股份回購公告,卻不見實際行動。例如,某公司發佈公告稱,董事會認為當前情況下繼續推進股份回購事宜,已不再符合公司現階段發展戰略,不符合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就此,益學投資金融研究院院長張翠霞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購承諾,可能存在一些客觀原因,比如,某些行業、某個領域出現下行趨勢,企業經營壓力較大,導致資金不充裕,迫使回購計劃流產;也有可能,上市公司管理層改變了對市場、自身發展的預期,主動選擇了背棄當初的承諾。

儘管這些理由勉強還能得到理解,但張翠霞仍認為,無論如何,“對上市公司而言,信守承諾都是必須的。”

而令人深惡痛絕的是,個別上市公司的“忽悠式回購”則是為了達到掩飾減持、股權激勵兌現、化解質押強平風險等特殊目的。聯儲證券溫州營業部總經理胡曉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就屬於虛假陳述或者操作股價行為。甚至對於他們,監管應在回購公告發出前,核實其資金情況並持續督導執行,對不履行承諾者給予重罰。”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證監會發布的《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明確: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不得通過“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行為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加強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滬深交易所今年1月份發佈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對上市公司回購亦有相應的要求,比如,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按照《證券法》的一般規定,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回報投資者為宗旨,如實進行信息披露,恪守承諾。”京衡(寧波)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龔道淵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但是,由於股份回購僅由上市公司單方即可發起,其往往對公司股價構成重大利好,因此,不兌現回購承諾的行為還是屢見不鮮。

他進一步表示,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未履行回購承諾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違約行為,同時還可能涉嫌虛假陳述以及操縱市場。此外,上市公司不履行回購承諾的行為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影響了資本市場的誠信秩序。公司披露回購計劃後,投資者應關注公司的資金實力、履行能力等,謹慎投資。

此外,龔道淵表示,面對上市公司不兌現承諾的失信行為,要加強法律監管,在尊重公司自主決策和市場自身規律的基礎上,堅持適度監管原則。對於較好地實施股份回購、投資者對回購反響良好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涉及再融資、併購重組等市場準入事項時,給予一定的“綠色通道”待遇或其他支持。對於存在違背承諾等失信行為的上市公司,可以視具體情節採取一定的懲罰措施。

事實上,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上市公司因為回購金額與計劃差距較大,收到了交易所下發的監管函,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相關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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