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医疗保障局慢性病政策宣传(五)

五、慢性病费用支付

1、慢性病患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必须是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非本地“两定”机构的门诊费用必须是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

  2、慢性病患者在“两定”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实施单次诊疗联网直接报销,由“两定”机构垫付报销费用,统一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对于在当地“两定”机构及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实现联网直接报销的先由个人垫付,随后持相关手续到当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每个统筹年度慢性病报销的材料接收原则上不得少于两次。

  3、慢性病患者在报销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正规票据并标注姓名、日期和相关疾病的药品名称(附小票或处方)。

4、申报慢性疾病资格完成后,次月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5、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患有35种慢性病病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与病种相符的甲类药品按100%报销、乙类药品按90%报销、丙类药品不予报销。对未纳入35种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其他11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在支付限额内,按60%的比例给与报销。

6.普通居民和城镇职工。购买与病种相符的甲类药品按60%报销、乙类药品按54%报销、丙类药品不予报销;

7.城镇职工慢性病患者在单位缴费未分解之前,可以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持现金购药,凭购药小票、处方、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

8.患者结算时,应该由慢性病患者自付的费用必须由患者按比例自付,各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变相为慢性病患者100%报销费用。慢性病患者自费费用可以使用城乡居民社保卡(50元)或城镇职工社保卡(医保卡)刷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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