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购买重疾险的时候,需要填写健康告知,有的健康告知会问到是否饮酒、是否吸烟,这倒是新鲜。
今天好买保就分享一个关于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时候,未如实告知自己的饮酒情况,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
01 真实案例
2017年9月23日宋某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智胜人生保险,附加重大疾病和无忧豁免,保险费8000元,保额160000元;
2018年9月宋某因病住院,医院诊断为是长期饮酒造成的脑血栓,最终经过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5日不幸身亡。
其儿子小宋为被保险人身故的唯一受益人,小宋依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给出的回复却是:拒赔。
小宋父亲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中问及的“抽烟以及喝酒”问题均答复为“是”。
这就奇怪了,对于自己的情况也如实告知了,为什么还拒绝赔付呢?
02 案例分析
问题出在哪呢?
原来,小宋父亲是告知了自己有抽烟以及喝酒史,却没有告知每周饮酒量和饮酒年限。
经查,宋某饮酒20余年,1斤白酒每天,有十余年的吸烟史,故宋某对待上述问题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宋某投保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随后小宋上诉到法院,希望通过法院来得到合理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理!但需要退还已交保费8000元。
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
法院判决认定: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第一、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宋某是否向被告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宋某160000元保险金。
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宋某是否向被告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但在医院病例个人史中记载宋某饮酒20余年,1斤白酒每天,还有十余年的吸烟史。
第二、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了投保人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如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宋某160000元保险金。
本院认为,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前所述,宋某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冯某某已交纳的保险费8000元,而不是赔付160000元。
所以,投保时一定要按照身体情况如实告知,还有不妨多说点,不要刻意隐瞒,可能只是因为少说了一句,保险理赔得到的回复就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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