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包容确实“穷”的老赖,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要警惕被钻空子

法律包容确实“穷”的老赖,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要警惕被钻空子

我们都知道,这些年为了解决“老赖”的问题,我国出台了很多措施,办法。例如,对真正的老赖采取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有效的震慑了一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例如,曾经被很多女性朋友认定的“国民老公”就遇到了类似的麻烦,而且是接二连三。

当然,我们今天要说的不是这位曾经的“国民老公”,毕竟人家只是老赖,但是还看不出人家是不是“穷”。今天我要说的是,法律是如何包容真正穷的“老赖”。

在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人群中,不是所有人都不想履行法院判决的,只是他们确实没有钱,确实“穷”。对待这些人,怎么办呢?不能一竿子打死吧,总得给人家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首先,法律不会轻易的可怜,无论你是否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只要你败诉了,且没有履行判决。那么法院就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然后限制你的高消费。这是常规履行的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次,在终结第一次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要删除这些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可以执行财产的穷人,法院会删除失信信息的。但是当事人要切记,删除不是放弃执行,更不是放松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本文中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在文末,我还是要说一下那位曾经的“国民老公”,这个人虽然被列入失信名单,也限制高消费了,也删除了,又限制了。但是,不管怎么折腾,他应该不算是穷人。如果是担保删除,或者是已经执行了,或者是和解了,那么我们无话可说。如果认定他是穷人,而删除了其的失信名单,我暂时表示不服。

其实我不是针对这位“国民老公”,而是提示一下,法律在删除某些老赖失信执行人身份的时候,要警惕假“穷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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